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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族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修改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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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族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修改版].pdf

    第一篇:中国民族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法规名称】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颁布部门】青岛市粮食局【发文字号】青粮201097 号【颁布时间】2010-07-26【实施时间】2010-07-26【效力属性】有效【正文】青岛市粮食局机关驾驶员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公务车辆的作用,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全局各项工作提供有效保障,特制订本办法。一、考核实施范围 机关派遣驾驶员、借调帮助工作一年以上驾驶员。二、驾驶员岗位目标责任(一)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谦虚谨慎、任劳任怨、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二)讲政治、守原则、顾大局,自觉维护领导及自身形象,不应有任何有损于机关形象的言行,严守保密纪律,不听、不说、不传播小道消息。(三)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行车纪律,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不违章行驶,不酒后驾车。(四)每月参加驾驶员政治、业务、安全等方面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五)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平时保养,保持车容整洁,按时完成车辆年检,使车辆保持经常性良好状态。(六)工作积极主动,服从领导、服从车辆调度,树立“服务至上,工作第一”的职业理念,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务用车需求。如遇本人身体不适或车况不佳,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息。(七)机关车辆须按规定停放,未经领导同意,车辆不得私自转借或公车私用;对未经批准转借或公车私用造成的任何后果与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八)如遇领导出差或因其他公务急需,局领导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九)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归队后的车况技术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出车,未达安全标准不得出车。(十)遵守机关考勤制度。需休假的应提前向分管主任申请,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十一)服从车辆调度,提前做好行车前的预备工作,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始终保持车辆良好运行状态。三、考核组织和考核办法(一)考核方式 1、考核分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权重分别为平时考核 30%、半年考核 30%、年终考核 40%。2、平时考核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通过建立平时考评记录方式进行;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按照青粮200878 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局考核办组织实施。(二)平时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平时考核按季进行。按照百分制标准,四个季度平均得分按 30%比例计入个人年度考核总分。1、政治思想品德(15 分)1)无故不参加局或办公室组织的学习、会议的,每次扣 1 分;2)利用行车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发现一次扣 3 分。2、服务态度(25 分)1)服务态度不好、质量不高,接到投诉,调查属实的,一次扣 2 分。2)因主观原因,影响出车任务的,一次扣 1 分;情节恶劣的本项不得分。3)不服从领导和调度,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损害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有上述行为的,发现一次扣 5 分;情节恶劣的本项不得分。4)领导公务用车驾驶员在领导外出或公务需要统一调剂使用时,不服从调度的,一次扣 2 分。3、行车安全及车辆维护(35 分)1)在记分周期内被记满 12 分的,一次扣 15 分。2)违规驾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的,每一成责任扣 5 分;情节严重的本项不得分。3)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等处罚的,一次扣 1 分;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一次扣 2 分。4)节假日期间未按规定停车,一次扣 2 分。5)未按要求做好车辆保养、保洁工作,或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的,200 元内一次扣 1 分;每超过200 元一次扣 2 分。4、遵章守纪(25 分)1)未经批准将车辆转借给他人(或公车私用)使用的,一次扣 2 分;造成严重损失的本项不得分。2)节假日(含双休日)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出车的,一次扣 2 分;造成严重损失的本项不得分。3)有其它违规行为的酌情扣分。四、考核等次确定与奖惩 1、年底由局机关考核办按照考核规定比例,汇总驾驶员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得分,并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机关派遣驾驶员按机关公务员确定优秀等次比例严格掌握,其他驾驶员评选 1 名,按得分排名顺序确定。如得分出现并列,以个人劳动量(年度行驶里程数)作为标准参照确定。对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确定,参照青岛市粮食局公务员考核优秀、称职等次具备的条件及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参考标准执行。3、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驾驶员按照局有关规定予以奖励。4、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驾驶员承担责任超过 30%的,取消定期评优资格。5、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罚款的,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6、凡在记分周期内被记满 12 分而被责令其参加培训考核的所有费用由驾驶员负担;驾驶证被注销的,作待岗处理。五、驾驶员辞退或退回原单位的处理规定 1、考核评议不合格的;2、严重违反市局管理制度的;3、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篇:机关驾驶员百分考核办法 分行机关驾驶员百分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驾驶员管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原则,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切实提高后勤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一部分:交通规则、车辆保养(50 分)第一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追尾、争道、赛车等)。对于旁人包括市分行机关领导的指令,驾驶员认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指令。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能适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待处,不得逃离现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驾驶员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给予行政处罚。(15 分)第二条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15 分)第三条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队长,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违者费用不予报销。(5分)第四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停放在规定地点和位置。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不准私自用车。(10 分)第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罚款不予报销。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驾驶员承担责任和后果。(5 分)第二部分 服务质量 劳动纪律(50 分)第六条 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市分行机关用车时,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出车后,按要求作好行车记录,详细记录行车时间、里程、起始地、乘坐人姓名、事由等,并由乘坐人签字确认(如仅有市分行机关外客人乘坐,由安排人员签字确认),次日将行车记录交管理人员审核签章。(15分)第七条 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驾驶员办公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驾驶员室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娇衫肟怀龀低獬龌乩矗吹焦芾砣嗽贝健菔辉倍怨芾砣嗽钡墓靼才牛尢跫樱蛔冀韫释涎踊蚓懿怀龀怠怨靼才庞幸饧模潞罂上蛏霞读斓挤从场?5 分)第八条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任何时候,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对市分行机关领导或管理人员的呼叫,应立即应答。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应答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5 分)第九条 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其他人驾驶;如市分行领导批准同意将车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当事驾驶员应负责检查借车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包括驾照有效期、车型及驾照真实性);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任何人不得利用市分行机关车辆学开车。(10分)第十条 费用报销:驾驶员所有因公费用(停车费、过路费、加油、修理等等)必须以正式有效凭证作为报销凭证,由驾驶员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后交管理人员审核签字,方可报销。原则上一周报销一次。(5 分)第三部分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对上岗驾驶员公示。无异议者应在本规定文件上签字。第十二条 由人事部门牵头对驾驶员进行百分考核,机关用车单位或部门进行打分,同时结合机关测评,对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取前 名,给予机关科员待遇。该考核实行考核,动态调整。对因酒后驾车等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三条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未尽部分将会适时予以补充,以前该方面规定同时废止。第三篇:分行机关驾驶员百分考核办法 中国银行潍坊分行机关驾驶员百分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驾驶员管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原则,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切实提高后勤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一部分:交通规则、车辆保养(50 分)第一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追尾、争道、赛车等)。对于旁人包括市分行机关领导的指令,驾驶员认为不能做到的,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指令。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能适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待处,不得擅离现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驾驶员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给予行政处罚。(15 分)第二条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15 分)第三条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队长,或分管主任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违者费用不予报销。(5 分)第四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停放在规定地点和位置。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不准私自用车。(10 分)第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或车辆及证件未年审被罚款的,罚款不予报销。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驾驶员承担责任和后果。(5 分)第二部分 服务质量 劳动纪律(50 分)第六条 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市分行机关用车时,要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出车后,按要求作好行车记录,详细记录行车时间、里程、起始地、乘坐人姓名、事由等,并由乘坐人签字确认(如仅有市分行机关外客人乘坐,由安排人员签字确认),次日将行车记录交管理人员审核签章。(15 分)第七条 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驾驶员办公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驾驶员室时,要告知 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向分管主任报告。驾驶员对管理者的工作安排要无条件的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不得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安全等学习培训。5 分)第八条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任何时候,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对市分行机关领导或管理人员的呼叫,应立即应答。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应答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5 分)第九条 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其他人驾驶;如市分行领导批准同意将车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当事驾驶员应负责检查借车人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包括驾照有效期、车型及驾照真实性);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任何人不得利用市分行机关车辆学开车。(10分)第十条 费用报销:驾驶员所有因公费用(停车费、过路费、加油、修理等等)必须以正式有效凭证作为报销凭证,由驾驶员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后交管理人员审核签字,方可报销。原则上一月报销一次。(5 分)第三部分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对上岗驾驶员公示。无异议者应在本规定文件上签字。第十二条 由办公室牵头对驾驶员进行百分考核,机关用车单位或部门进行打分,同时结合机关测评,对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取前 3 名,给予表彰和奖励。该考核实行考核,动态调整。对因酒后驾车等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不服从管理的实行一票否决。第十三条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未尽部分将会适时予以补充 第四篇:驾驶员考核办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运行,爱车例保,工作行为,服务规范,车辆卫生等意识,明确管理考核部门工作职责,完善考核分配激励机制,特制定 第一条 为保障乘客安全,规范市公共汽车驾驶员行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国市国泰公交公司内所有驾驶员。第三条 所有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宁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及宁国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行车、规范服务。第四条 驾驶员驾驶公共汽车的违反服务规范行为和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除接受公安机关、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以及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外,还要依据行为的情节、程度一次按 12 分、6 分、3 分、2分、1 分五种分值记分。第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2 分:1、因不配合执法,阻绕执法的,受到交通执法行政处罚的;2、罢运、堵站、堵路等扰乱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等行为的;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公共汽车的;4、驾驶检测不合格的公共汽车从事公交客运的;5、发生死亡 1 人以上(含 1 人)并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6、发生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致使人员重伤或车辆严重受损的一 般责任事故的。7、擅自将公共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员驾驶的。第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6 分:1.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2.逆向行驶的;3.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4.拒绝接受交通违法违章纠正检查的;5.违法侵占非机动车道的;6.不按经营线路的运行走向,擅自改变营运线路营运的;7.在通过路口、坡道、桥梁、繁华路段、混合道路路段,违法强行超车的;8.在行车前从事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的;9.进站车速快、不靠边、截头进站的;10.驾车时双手脱离方向盘的。11.雨雾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开冒险车等。第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3 分: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3.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4.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进入导向车道后违法 变换导向车道的;5.在通过路口、坡道、桥梁、繁华路段、混合道路路段超速行驶的;6.在有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道路段不按规定行驶的;7.运行途中无故甩站、甩客、发生服务质量纠纷事件或车门伤客事故的;8.车门未关闭就起步,车未停稳就开门上下乘客的;9.不及时维修车辆故障及车内服务设施设备故障,导致车辆带“病”上路的;10.车内发生乘客斗殴、失窃等治安案件时不闻不问,不主动协助处理的;11.发生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第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1.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行为的;2.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3.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4.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防雾灯的;5.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6.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7.不按规定站点上下乘客的;8.滞留站台揽客的;9.对待乘客态度恶劣或语言不文明的;10.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11.发生致人受伤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一般责任事故的;12.车速超过道路限速或公司线路运行作业计划限速的;第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1.行驶途中不报站或漏报站的;2.不及时通过语音或语言提示乘客为老、弱、病、残、孕让座的;3.驾车时吸烟、饮食、与旁人闲谈或驾驶室引擎盖上坐人的;4.驾车时戴耳机听音乐,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赤膊开车的;5.不二次进站的;6.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的;7.长时间单手持方向盘的;8.进、出场站时速超过 5 公里/小时或逆向行驶的;9.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10.进、出站点不正确使用转向灯示意的;11.违反鸣号规定的;12.未佩带服务证上岗的;13.不及时清洁车辆,维护车容车貌良好的;14.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15.在适应性驾驶时间内,不按规定驾车的;16.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第九条 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低劣服务行为和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分别处理,累加记分分值。第十条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可参照本办法给予记分处理。第十一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同的记分单位要对驾驶员的违反服务规范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连续记分,并纠正和处罚。违章分值记入驾驶员服务证违章记录栏,作为驾驶员在公交企业间调动时,用人单位考核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之一。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积分分值被扣除 8 分以上 11 分以下(含 11 分)的,由驾驶员所在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为期三天的停驾学习,期满后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记分分值扣满 12 分的,由驾驶员所在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为期 3 个月的停驾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应安排在拟重新上岗线路跟车适应性驾驶 10 天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单独上岗。一年内两次被记满 12 分或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责任事故者,由企业收回服务证,不得再从事公共汽车驾驶。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驾驶 员考核与企业综合考核挂钩,检查结果纳入对该企业的客运服务质量考核体系,作为对企业奖惩标准.第五篇:车辆驾驶员考核办法 车辆驾驶员绩效奖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充分调动驾驶员工作积极性,确保安全驾驶、文明服务、奖罚分明、遵章办事,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准驾证管理办法、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职工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岗位的人员(专职驾驶员)。第三条 每年年初司机班长代表公司全体驾驶员签订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驾驶员应按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要求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准驾证管理办法 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第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绩效奖与考核挂钩,考核内容为安全达标情况、是否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任务的饱满程度、考勤、车辆维护、油料消耗及顾客投诉等。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奖励采用通报表扬或发放奖金的方式,并设有司机班集体奖和个人奖。第六条 驾驶员个人奖 驾驶员个人奖设有月度绩效奖、年 度安全驾驶员奖、绩效奖。1.月度绩效奖 对服从工作安排、实现月度安全行车零事故,且无违章记录,实现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指标的驾驶员,将根据其工作负荷,结合车辆维护和油料消耗水平以及顾客反映等情况,给予月度绩效奖 80%120%的奖金。2.安全驾驶员奖 对服从工作安排、实现安全行车轻微交通事故0.2 次/万公里、违章数2 次,实现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指标的驾驶员,结合其工作质量、车辆维护和顾客反映等情况,由综合管理部评选出公司安全驾驶员奖,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对获得安全驾驶员奖的员工给予 1000 元/年的奖励。3.绩效奖 绩效奖参考月度考核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 核发。第七条 司机班安全集体奖 按进行进行考核发放,司机班实现质量安全环保责任指标,全年安全行车在 35 万公司内,奖励司机班2000 元;安全行车在 40 万公里内,奖励 3000 元;(www.)安全行车在 45 万公里内,奖励 5000 元;安全行车在 50 万公里内,奖励 6000 元;安全行车在 55 万公里内,奖励 8000 元;安全行车超过 55 万公里,奖励10000 元。以上奖金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档计奖(公里数需查找公司以往行车里程数,奖励金额再确认)。第八条 对平时工作中能提出合理化建议、主动维护公司利 益、做好人好事的驾驶员,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和通报表扬。第三章 惩罚措施 第九条 惩罚分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 处分等。第十条 对发生安全交通事故或未能实现质量安全环保责 任书指标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及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进行惩处。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司将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事驾 驶员属次要责任时,扣罚当月的月度绩效奖并对发生的保险赔偿以外事故费用承担 20%;如当事驾驶员属同等责任,扣罚2个月的月度绩效奖并对发生的保险赔偿以外事故费用承担30%;如当事司机属主要责任,扣罚 6 个月的月度绩效奖并对发生的保险赔偿以外事故费用承担 50%;如当事驾驶员属于全部责任,扣罚全年的月度绩效奖并对发生的保险赔偿以外事故费用承担 60%.第十二条 驾驶员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当月违章 1 宗者,扣减当月绩效奖 15%25%;当月违章 2 宗者,扣减当月绩效奖 50%;当月违章 3 宗及以上者,扣减当月全额绩效奖。全年违章超过 12 宗(含 12 宗)者,扣发绩效奖,并调离驾驶员岗位或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工作调度安排的驾驶员,第 1 次扣减月 度绩效奖的 20%,第 2 次扣减月度绩效奖的 50%,第 3 次全额扣减月度绩效奖,并按公司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当月工作负荷达不到司机班平均负荷 30%者,扣 发月度绩效奖。第十五条 对于发生的事故,一经核实出现虚报、瞒报事 故真相等行为,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十六条 驾驶员在工作岗位时严禁饮酒,一经发现违反 规定,扣罚当月月度绩效奖,暂停岗位工作,待岗学习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七条 严格要求驾驶员执行公司行车安全“十不 开”、“十不准”的规定。十不开:不开斗气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开麻痹车;不开违章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开疲劳车;不开私车;不开快车;不开英雄车。十不准:不准酒后开车;不准非驾驶员开车;不准违章装乘;不准开车打电话;不准携运禁品;不准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不准下坡熄火脱档;不准开车时吸烟谈话;不准任意搭乘人员;公出时不准远离自己驾驶的车辆。如有顾客投诉驾驶员违反行车安全“十不开”规定,第一 次扣罚 50 元,第二次扣罚 100 元(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违反加倍扣罚),第三次作待岗处理,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驾驶员待岗期间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虚报瞒报或加油弄虚作假,一经发 现,扣发当月月度绩效奖、扣减绩效奖 50%80%,并通报批评,追缴多发生的金额。如再次发现,将作开除处理。第十九条 驾驶员下列行为为违规行为:1.无综合办公室出车通知擅自将车辆开出公司;2.执行任务完毕后不按规定将车辆开回公司;3.擅自把车辆交由非持有本公司准驾证的驾驶员或他人驾驶;4.上班时间在公司等待出车派遣期间聚众打扑克、吸烟、下棋等行为;5.无出车任务,未经请假批准,上班出现迟到或早退等行为;6.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有上述违规行为的,扣罚当月月度绩效奖 100 元/次;第二次重犯的则加倍扣罚;第三次再犯时除扣罚绩效奖外将按公司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驾驶员惩罚程序 由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QHSE 部核实后,提交人力资源 部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审核后,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给予驾驶员惩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 楚事实,取得证据,并提交主管领导审批。第二十二条 对驾驶员进行惩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视情节轻重考虑是否存入个人档案。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机关单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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