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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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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 月 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圳市龙 岗区原坂田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利于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 市、区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改革、管理和发展的政策规定。第三条 本公司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第四条 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 股东代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工程师等人员。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改革和探索集体资产管理方式, 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 活力和竞争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公司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 险共担的原则,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本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被选举权。个人股股份的继承、转让及赠与须经董事会审核,按规 定程序变更股权证和股东名册后方为有效。个人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其股份所对应 的净资产价值回购:(一)股东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二)股东非因服兵役、上学读书而不在本市定居的;(三)个人股股东申请公司回购;(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股股份回购由公司董事会决议进行,公司董事会也可 以决议不予回购。第三十二条 集体股减持和流转应由公司股东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复 同意,再予工商信息变更。第三十三条公司不发行股票,由公司向个人股股东出 具股权证,作为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三)个人股股份数额、股份类别、每股金额;(四)股东的姓名和住所;(五)股权证的编号、签发日期。股权证必须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方为有效。股权证丢失时,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申请补 发股权证。第三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二)各股东的股份数;(三)股权证编号;(四)取得股份的日期。股东情况发生变动的,必须变更股东名册。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份的享有人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 分为集体股股东和个人股股东。公司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作为集体股股东。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集体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有关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 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监督公司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有权查询公 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 会计资料。(三)负责集体股收益及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 管理,审核有关使用方案,保障集体股收益用于促进公司可 持续发展、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市容环境质量、支持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救助社区困难群体、为个人股 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四)与董事会、监事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公司 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列席 董事会会议,就董事会议题反馈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事前研 究形成的意见;(五)建立健全与个人股等股东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 并根据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反映意 见;(六)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并可以提出提案;(七)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代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行使选举权、表决权,集体股股东不享有被选举权;(A)发现公司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 意见。公司不整改的,可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责 任部门报告;(九)发现公司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者 章程规定的,及时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责任部门 报告;(十)对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章程的经营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建议。第三十八条集体股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规定,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大 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二)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合理使用;(三)遵守区、街相关管理政策、制度和指导。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推荐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 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个人股全股股东享有选举权,年满18周岁并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股全股股东享有被选举权。(三)按照公司章程罢免股东代表;(四)查阅和复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分红,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六)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可转让、继承、赠与股份;(七)公司解散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分配权。第四十条个人股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形象,遵守公司章程, 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二)个人股股东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在约定 的期限内缴纳股金;(三)个人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第一节股东代表大会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股东代表大会 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大会由集体股股东代表和 个人股股东代表组成。(一)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股东代表。 换届选举时,在新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产生之前,由上届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行集体股表决权。(二)个人股股东代表个人股股东代表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产生:按照个人股股东总人数2832的7. 17%比例推荐产生个人 股股东代表203名,股东代表个人股股东行使权利,每个股 东代表所代表的权利份额相同。个人股股东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三)个人股股东代表必须年满18周岁、户籍在深圳 市龙岗区坂田派出所、按照本章程规定享有被选举权,且为 公司全股股东(即拥有大于或等于公司确定的全额个人股股 权份额的股东),遵纪守法,履行股东义务,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有参事议事能力,个人没有所欠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本届任期内,原则上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含)不参加 股东代表大会(办理委托的除外)的股东代表视同自动离职, 且不得推荐为下届股东代表,并由董事会书面通知该股东代 表;在其累计2次未参加股东代表大会时,由董事会书面或 其他方式(保留依据)提醒。(四)个人股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按其所代表 的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集体股股东代表按公司集体股股份 数量行使表决权。(五)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 会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代理行使集体股表决权。集体资产 管理委员会主任应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集体决议进行 表决。第四十二条公司给集体股股东代表和个人股股东代表 颁发作为其行使代表权利凭证的股东代表证书。股东代表证 书应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 表大会应持股东代表证书。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股东代表 应当在3日内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第四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每次定期会 议距上次定期会议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月。(二)临时会议。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公 司应召开临时会议:1 .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代表请求 时;.监事会或集资委提议召开时;2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3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净资产三分之一时。第四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批准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报告;(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 作开发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五)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其他大额资产转让、 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对公司的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跨 任期的经济活动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股权调整方案;(七)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A)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 算作出决议;(九)选举或者罢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根 据绩效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以及持有公 司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股东的提案;(十二)审议集体股股利分配方案。股东代表大会对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至(十) 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在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10日内向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一)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持 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指派的代 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表决权数均过半 数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代表大会普通决议通过:1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集体股股利分配方案;2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年度报告;3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股东的提案。(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持 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指派的代 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表决权数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通过:1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 决议;.审议批准公司股权调整方案;3 .修改章程;4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决定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报酬和支付办法;5 .选举经公司党委推荐提名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 员人选,罢免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 会成员;6 .审议批准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的方案及其 执行情况报告;7 .审议批准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对 公司的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告;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股东代表会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上事项均须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其中 第5至8项在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前须经公司党委审议。 如公司党委表决不通过,应当提交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 研究审议。出现跨社区的项目或其他情况特别复杂的事项,应当由 公司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研 究审议。第四十六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 前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并告知将要审 议的事项。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股东 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受委托股东代 表应当向董事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出席的股东代表未过股东总数或者表决权总数的半数 时,会议应当延期10日举行,并再次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仍未过半数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 出席股东代表计算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前条规定的比例 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 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 存。第四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在3日内 通过公告等形式向股东、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通报 会议内容,并及时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司党委报告。第二节董事会第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 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第四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 员为9人,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其中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3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董事在任职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五十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公司原注册登记的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坂田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自2007年5月15日起更名为:深圳市坂田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EN ZHEN BAN TIAN INDUSTRY GROUP STOCK CO. LTD0公司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石背路8号坂田集团大厦。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康 养产业;清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国家禁止、限制项目); 国内贸易(不含国家专卖、专营、专控商品);机动车停放 服务;开办市场;物业管理(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营); 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产品 开发(不含限制项目)、广告业务、房地产中介;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饮食、旅业;跨境电商;物流。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第九条 根据区政府城市化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原坂田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原村委会、经济联合社及原 村集体创办的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集体企业 资产)全部纳入公司。公司将资产采取折股方式,即指将原坂田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集体资产(经营性净资产)折成集体股、个人股组建公 司。第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 册之日起计算。第H一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 中介机构选聘;(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八)拟订修改公司章程方案;(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一)审查批准经理的工作报告;(十二)提出公司破产申请;(十三)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订公司个人股股权调整方案及公司募集股的 发行方案;(十五)妥善存放章程、股东名册、历届股东代表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重要资料,便于 股东查阅和复制(但不包括合同/协议以及涉及他人商业秘 密的文件资料);(十六)其他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五H"一条董事长是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 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应由副董 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五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三)提名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交 董事会讨论通过;(四)签署公司股权证、股东代表证书;(五)代表公司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六)负责指导重要的业务活动;(七)组织制定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司中长 期发展规划;(八)批准开设公司银行账户;(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 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当召开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在争 议双方表决票相同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或其 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出席 董事的签名册一并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存档管理。董事会会 议结束后,公司应在3日内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 通报决议内容。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会议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集体资产监管规定或者章程,导致集体资产遭受损 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第五十四条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代为履职,副董事长不能或不代为履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1名董事代为履职。出现董事辞职、辞退、暂停职务、不能正常履职、补选 等情形的,由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做出调 整。第五十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的经理负责制,公司 设经理1名,副经理3名,负责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公司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后,经董事会聘任后可连任。董事长、董事经聘任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或副经理。第五十七条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 项决定,组织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经理 协助经理工作。第五十八条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九条 经理、副经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性的 业务;不得为本人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 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其他活动。经理、副经理违反本条 规定获得的利益,股东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将其收归公司所有; 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监事会第六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业务和财务的 监督机构,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 选连任。监事会成员7名(员工代表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设主席1名。公司的董事、经理、副 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明确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与经费预算,保障监事会履 行职责。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或者经10%以上的股东代表书面请求后对 董事、经理提起诉讼;(四)审查有10%以上的股东代表所提出质疑的事项;(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召集股东代表大会 的,可由监事会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临时股东 代表大会;(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财务情况审计 及专项审计;(七)发现公司重大问题向公司所在地街道集体资产管 理部门报告,并对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八)监督公司开展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和证照等监督管理平台工作;(九)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 时,代表公司与其交涉,或对其提起诉讼;(十)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与股东代表大会;(十一)受理股东代表投诉。第六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公司有关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 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可问询并要求做出解释;(二)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 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并可查阅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有 关资料;(三)对公司财务状况及重大投资、贷款、担保、产权 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 动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四)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 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时,向监事会提 议,由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处理意见;(五)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要求其纠正。监事独立行使监事职权,其合法监督行为不受公司其他 人员的干预。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监事 提议,应即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第六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 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实行监事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 到会监事应当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会议决议应当由过半数 的监事同意方可通过;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监事会 主席具有决定权。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出席 监事的签名册一并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存档管理。第六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职。出现监事辞职、辞退、暂停职务、不能正常履职、补选 等情形的,由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做出调 整。第六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七条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集体股代 表,其成员由公司党委提名经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集体 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其所在地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成 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 员8人,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意后任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 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每 届任期为5年。第六十八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现委员辞职、辞退、 暂停职务、不能正常履职,需调整或补选等情形的,由集体 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参照第六十八条报批。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 委员会工作制度及委员的薪酬发放办法,薪酬发放办法经股 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障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履行职责。第七十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集体股行使监督权、 质询权、建议权、提案权、表决权、报告权、分红权等股东 权利,履行集体股出资人职责,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主 要职责如下:(一)监督有关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 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监督公司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有权查询公 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 会计资料;(三)负责集体股收益及征地款、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 管理,审核有关使用方案,集体股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在公司 党委的指导下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制订,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四)与董事会、监事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 公司改革发展、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委派代表列席董事会 会议,就董事会议题反馈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事前研究形成 的意见;(五)建立健全与个人股等股东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 并根据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反映意 见;(六)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并可以提出提案;(七)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代表集体资产管 理委员会行使表决权;(A)发现公司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 意见;公司不整改的,可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责 任部门报告;(九)发现公司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者 章程规定的,及时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责任部门 报告;(十)对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章程的经营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建议。第七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集体资产管理 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表其履 行职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集体 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应当召开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第七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 度和议事规则,明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 批准后执行,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到会人数一人一票和少 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到会的委员应当过半数。集体资产管 理委员会的决议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在争议 双方表决票相同时,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具有决定权。第七十三条 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 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第七十四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 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委员签字。会议记录材料一并由 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存档管理。第七十五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对集体资产管 理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导致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委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第七十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和地位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与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挪用公 司财产。第七十七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必须将“集体 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 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 分公司对外投资,以及为股东或其他企业、个人提供借款或 贷款担保的应遵循区、街有关借款、贷款担保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 产。公司应当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 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250万元。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但以非 货币形式出资的,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第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所有的土地, 依法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公司债务。第二章公司党组织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 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 股收益”、“征地款”和“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收支、结余 情况向公司股东张榜公布,并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 委员会委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款给他人,不 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不 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权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除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不 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第八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 员会委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代表大会决 议,可以随时罢免或解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法律 责任。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 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 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市、区、街道有关股份合作公司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规 定;(二)拥护和执行市、区、街道有关城市、社区综合管 理和经济管理的政策,与政府的行动保持一致,服从市、区 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三)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群众中拥有较高的威望;(四)品行良好,有公心和责任心,无侵占、挪用集体 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五)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及较强的参事议事能力;(六)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原则上男性年龄不超 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七)为公司全股股东(即拥有大于或等于公司确定的 全额个人股股权份额的股东),并且按照本章程规定享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八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因涉及赌博或毒品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 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正被纪委监委、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受到党纪政 务处分按照规定不得任职;(五)对企业破产清算、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判令关 闭负有个人责任;(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七)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而不适 宜任职的。违反上述规定所产生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周、涉及赌博或毒品 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 项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八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集体资产管理委 员会委员、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 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六章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运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省、市、区有关股份合作公司的政策规定。公司的资产管理、 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转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对外贷款担 保等执行省、市、区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等政策规定。以下重大事项,公司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一)股份合作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参股、合资、合 作的企业进行股权、土地使用权、物业转让的;(二)增减注册资本、集体股比例变动;(三)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四)修改章程;(五)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六)股份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征地款”和“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使用;(八)对外单位、企业提供债务担保;(九)兴办全资、合资、合作企业或投资项目超过龙 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的;(十)购建房产和生产性固定资产、装修房屋、购买车 辆超过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 的;(十一)存货账实不符和坏账的核销超过龙岗区股份 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限额的;(十二)股份合作公司重要人事变动;(十三)其他需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事项。第八十六条以下重大事项,公司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后, 应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一)股份合作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参股、合资、合 作的企业进行股权、土地使用权、物业转让的;(二)增减注册资本、集体股比例变动;(三)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四)修改章程;(五)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六)新办全资、合资、合作企业;(七)其他需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务主 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八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 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董事会召集股东代表大会20日前,公司应将财务会计 报告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 表:(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利润分配表;(五)财务状况变动表;(六)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八十九条公司必须建立企务、财务公开制度,按有 关规定定期将财务收支、资产状况、股份分配、年终结算、 转地补偿款使用、对外投资、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张榜公布。第七章公司用工制度第九十条劳动用工、合同解除补偿制度。(一)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劳动合 同用工制度。换届新当选任职人员应与公司按届期签订劳动 用工合同。无需换届产生的公司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劳动用工合同和期限。(二)公司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予以经济补偿,并由双方签订劳动关系解 除协议。第九H"一条 对于公司外聘人才,根据岗位职责、工作 难易程度以及所创造的效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采取 一人一薪制,具体规定由公司拟定具体制度而定。第八章利润分配第九十二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公积金;(三)支付集体股和个人股股利。公司应充分留存税后利润用于促进公司发展。第九十三条 公司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不得低于年度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法定公 积金按照下列各项用途使用:(一)弥补亏损;(二)增加资本;(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任意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和使 用。第九十四条 公司当年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但法 定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额的50%时,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 决议,可就其超过部分,按不超过1年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 率的标准派发股利。第九十五条 集体股收益应按下列各项用途使用:(一)为个人股股东缴交集体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二)救助社区困难群体;(三)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四)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市容环境质量、支 持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五)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九章变更、解散与清算第九十六条 公司修改章程,由董事会拟定修改方案, 并经股东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修改章程后,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或 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布。第九十七条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修改章程的,应当 在修改章程的决议中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第九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以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且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九十九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参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办理。第一百条 在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宣告破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代 表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代表大会确认后15日内成立。第一百零二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第一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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