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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大学教师进修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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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大学教师进修实施办法.docx

    安徽大学教师进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 综合素质,逐步使教师进修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在编在岗、从事教学科研第 一线工作的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第二章 教师进修工作原则第三条目标管理原则。学校将教师进修工作纳入各院、系、 教学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并严格考核。各单位应充分结合教 师队伍现状、学科特点和建设需要拟订年度进修计划,有重点、 有步骤地选派教师参加相应类型的进修。第四条重点支持原则。学校重点支持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者进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学校不再受理其进 修申请。第五条 有序进修原则。教师申请进修应有序进行,原则上任一类型的进修结束后满两年,方可申请其他类型进修;满五年, 方可再次申请同类型进修。两类或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第六条合约管理原则。进修教师离校进修前,须与人事处、 所在单位签订在职进修协议,明确并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 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一类型进修。第三十六条教师被进修单位录取后,须与人事处签订在职 进修协议。凡未经所在单位及学校同意而擅自进修的教师,一经 查实,自进修当月起停发工资,并以旷工论处;对擅自同意教师 自主进修或将自主进修教师报为满勤的单位,学校将严肃追究单 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教师进修采取“所在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 管理原则。教师进修离校前和进修结束返校后须由所在单位向人 事处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 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 需延期的,各类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1 .国内岗位进修不得申请延期。2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 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3 .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申请延期的,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 规定执行。4 .学校公派出国和自费公派出国(境)研修申请延期的,应 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国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 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 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2 个月。第三十九条教师进修结束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人事处 交验学历学位证书或结业证(合格证),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进修总结以及学术成果清单与证明材料各一份,由所在单位审阅、 盖章后交人事处存档。凡未交验证书并提交进修总结、成果清单 与证明材料者,不予报销进修费用。出国(境)研修人员另需提交一份对本学科、对学校发展的 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回国3个月内在本单位举办一次 留学研修报告会或座谈会。第四十条教师完成进修后,应无条件及时(以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回校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第十章 附则学校设立教师进修专项基金,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第四十二条教师出国(境)研修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当年适用的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原安徽大学教师进修暂行办法(校政2006 14号)同时废止。第四十I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安徽大学非教学、科研人员进修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第二条 非教学、科研人员适用进修类型为报考在职博、硕 士研究生。第三条申请进修具体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 队协作精神。2 .来校工作满四年并在现岗位工作满两年。3 .近两年年度及绩效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4 .报考博士研究生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硕士研究 生当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5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毕业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在职攻 读博士学位。第四条申请进修程序1 .个人申请。符合进修条件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应于报考 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2 .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学校和本单位整体工作完成情况 和队伍建设需要,予以审核、推荐。3 .职能部门审核。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报考的,经所在单位 推荐后,须报组织部审核。4 .人事处资格审查。人事处负责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符 合条件的,予以办理进修手续。其中,报考者系部门主要负责人、 副处级干部的,另由组织部分别报学校正职领导、分管领导批准。第五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原则上限报考合肥本地高校; 攻读学位期间,须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正常享受工资和福利待 遇;学费由个人承担。第六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录取同时办理转至教学岗位 手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可根据本人意愿与工作需要选择转 至教学岗位或不转岗。第七条被进修单位录取后,进修人员须与人事处签订在职 进修协议。凡未经所在单位及学校同意而擅自进修者,一经查实, 自进修当月起停发工资,并以旷工论处;对擅自同意工作人员自 主进修或将自主进修人员报为满勤的单位,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八条 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员应及时向人事处交验学历学 位证书,并提交书面进修总结以及学术成果清单与证明材料各一 份。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签订协议的, 按原协议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章 教师进修工作流程第七条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每年9月底前,各院、系、教 学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进修类型,统筹制订本单位下一年度 的教师进修计划,交人事处审核。第八条 学校审定发布。人事处审核后的各单位教师进修年 度计划报学校审定、发布,作为教师个人申请进修的依据以及各 单位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九条教师个人申请。教师年度进修计划发布后,符合进 修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 事处进行资格审查。第十条 在职进修协议签署。教师取得进修接收单位发出的 录取通知书或进修通知后,至人事处签署在职进修协议,根据协 议规定享受进修待遇、履行进修义务。第四章教师进修基本条件第十一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师德高尚,爱 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第十二条在现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两年。第十三条认真承担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近两年年度及绩效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第十四条进修的学科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相一致。第五章教师进修类型第十五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指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国 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报考在职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第十六条国内岗位进修。指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 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国内访 问学者、国内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专业与课程进修等形式。第十七条出国(境)研修。指为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 促进学科与专业跨越发展而至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 学习、进修,留学身份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 究和攻读博士学位等形式。第六章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第十八条学校重点支持教师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鼓励教 师报考“985工程”建设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学科以 及两院院士等著名学者的在职博士研究生。第十九条学校原则上不支持教师报考本校在职博士研究 生。对于硕士阶段非本校就读的教师,原则上可适当放宽,各单 位每年报考人数不得超过2名。.第二十条申请学历学位进修具体条件:1 .报考博士研究生者,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 硕士研究生者,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2 .申请者原则上为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第二十一条学历学位进修待遇1 .教师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按国家人事政策规定享 受工资和福利待遇,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规定执行。2 .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标准培养期限一般为三年;就读 学校培养学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年限执行。攻读学位期 间,第一学年减免全部教学工作量,标准培养期限/学制内第二学 年起,每学年减免一半教学工作量。3 .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费由个人承担。具有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费由个人承担;毕业后, 学校不再提供博士科研启动费。4 .具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 位,学校按下列标准提供学费与博士科研启动费:(1)按期(标准培养期限/学制内,下同)毕业取得毕业证、 学位证的,学校报销50%学费;逾期1年的,报销30%学费;逾期 2年及以上的,不予报销学费。(2)按期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者,定向培养的,按照 学校规定标准提供博士科研启动费;委托培养的,科研启动费减 半。提前毕业的,科研启动费文科增加0.5万元/年、理科增加1 万元/年;逾期1年毕业的,科研启动费文科减少0.5万元、理科 减少1万元;逾期2年及以上的,不提供科研启动费。(3)以上博士科研启动费标准限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的教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减半。5 .教师取得博士录取通知书并与人事处签署协议后,可采取借款形式分年度预借50%学费,进修结束后按规定程序报销。6 .教师进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个人与所 在单位协商解决。第七章国内岗位进修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教师选择“985工程”建设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学科以及两院院士等著名学者进行访学、专 业与课程进修,开展合作研究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第二十三条申请进修具体条件:1 .申请进修者申请当年年龄规定如下:访学、国内合作研究 不超过55周岁;博士后研究不超过40周岁;专业与课程进修不 超过45周岁。2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 .已拟订详实的进修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包括进修的必要性 与可行性、选择该进修类型的理由、预期目标与成果、主要任务 与内容等。第二十进修待遇1 .进修期限:访学为6T2个月;国内合作研究为3-6个月; 博士后研究为21-24个月;专业与课程进修为6个月。2 .教师岗位进修期间,按国家人事政策规定享受工资和福利 待遇,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规定执行。3 .访学、国内合作研究、专业与课程进修教师进修期间教学 工作量全免;学校报销90%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 个人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4 .学校不减免从事博士后研究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也不提供 进修费用支持。5 .教师取得进修通知书并与人事处签署协议后,可采取借款 形式预借90%学费,进修结束后按规定程序报销。第八章 出国(境)研修第二十五条 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教师出国(境)研修分为 国家公派出国、学校公派出国(含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出国(境) (含对方提供资助)三种形式。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指经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渠道申 请、派出,国家资助留学费用的出国留学方式。适用的留学项目 有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专项和互换奖学金四类。 其中,专项中的“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公 派“青年骨干项目”)为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约项目,由人事 处负责受理工作;其他为面向全国选拔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公派 “面上项目”),由项目注明的受理单位负责受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派“面上项目”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 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等,遴选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 推荐、学校审核推荐、项目注明的受理单位受理、国家留学基金 委审批。每年可申报的具体留学项目、条件要求、时间安排等以 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公布为准。第二十八条国家公派“青年骨干项目”留学身份为访问学 者和博士后研究,遴选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受 理、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选派的条件要求与派出规定等以国家 留学基金委当年公布为准。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派出国指经由学校渠道申请、派出,学 校资助留学费用的出国留学方式。适用的留学项目为“青年骨干 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以下简称学校公派“青年骨干项目”),留学 身份为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遴选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 推荐、校专家评审推荐、学校审批。第三十条自费公派出国(境)指经由个人自主联系、本人 承担或对方资助留学费用,但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留学方 式。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以及攻读 博士学位等。遴选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审批。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公派“面上项目”各自规定的申 报时间适时审核、推荐;每年分两批集中选拔和审批国家公派、 学校公派“青年骨干项目”和自费公派项目,时间按照国家留学 基金委当年工作部署执行。第三十二条申请进修具体条件:1 .国家公派“面上项目”:以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为准。2 .国家公派“青年骨干项目”:(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专业技 术职务并取得博士学位,或校级以上青年骨干教师。(2)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规定的选拔条件。3 .学校公派“青年骨干项目”:(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专业技 术职务并取得博士学位,或校级以上青年骨干教师;(2)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3)取得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正式邀请函;(4)外语水平达到国家公派“青年骨干项目”同等要求, 或取得学校自主外语培训合格证书;(5)其他选拔条件比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规定执行。4 .自费公派出国(境):(1)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的: 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国外高 校(科研机构)正式邀请函。(2)留学身份为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应为在培校级以 上青年骨干教师;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取得国外高校(科 研机构)录取通知书。第三十三条进修待遇1 .留学期限:高级访问学者,3-12个月;访问学者与博士后 研究,6-18个月;攻读博士学位,24-36个月。2 .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出国研修教师 按国家人事政策规定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其中,绩效工资根据 学校规定执行。自费公派出国(境)(不含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在外期间工资 缓发,待其回校后视情况补发,校内绩效工资停发;攻读博士学 位的教师,须办理离校手续,在外学习期间保留公职,自出国(境)之日起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停发。3 .国家公派“面上项目”和“青年骨干项目”资助内容与标 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执行;学校公派“青年骨干项目” 资助内容为留学期间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其中,生活费 标准按照当期国家规定标准的80%执行。4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政策规定缴纳出国 保证金。学校公派出国和自费公派出国(境)教师留学期限在一 学期以内(3个月至6个月),须交纳出国(境)保证金10000元; 留学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内者,须交纳出国(境)保证金 15000元;批准在外一学年以上者,须交纳出国(境)保证金20000 yG o5 .进修教师办理派出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公证费、签证费、 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本人承担。6 .学校公派教师取得签证后与人事处签署协议,同时采取借 款形式预借留学期限内生活费和往返各一次国际旅费,返校报到 后按规定程序冲(报)销。第九章进修管理与要求第三十各院、系、教学部每年度安排进修教师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2%,但不得突破8%。第三十五条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创设条件 完成进修任务和预期目标,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非国家和学校 层面原因而放弃进修者,需偿付学校前期支付的相关费用,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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