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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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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保险合同.docx

    的保险合同10篇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全部、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殊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其次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难及任何突然和不行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渐渐起作用的缘由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展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觉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当马上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供应具体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爱护现场并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马上通知乙方,假如乙方派员进展现场调查,甲方应赐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供应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患病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觉甲方供应的单证有任何虚假、哄骗或夸张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保险财产患病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根据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局部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根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承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削减相应局部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局部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局部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存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供应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帮助乙方向责任方进展追偿。 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担当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管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根据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供应具体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爱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供应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工程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工程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工程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局部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管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公章) 乙方_(公章)代表_(签字) 代表_(签字)电话:_ 电话: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做好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的治理、使用订立如下协议: 一、票据领用 (一)、甲方依据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规划和安排,托付乙方负责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授权乙方直接向中宁县财政局购置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和县财政局有权对乙方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行为进展跟踪监视。 (二)、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作为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只限于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收取,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混用。 (三)、乙方在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如发觉联次不全、缺号、毁损以及因其他不适应连续使用的问题,应准时与甲方或县财政局联系,由县财政局负责予以调换。 (四)、乙方必需依据票据治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缴销、领用制度,以及定期销号制度,指派专人做好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相关治理工作,妥当保管所领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以及各下属网点的票据使用指导工作。 二、票据的使用 (一)、乙方在收取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时,必需向缴费当事人准时出具社会保险费机打收据,严格做到一人一次一票,不得几个缴费人或几个缴费年度合开一张收据。 (二)、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一式三联,自带复写,无须套用复写纸;乙方填写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费收据时,应做到工程齐全,内容真实,金额大小写标准、相符,如填写失误,应另行开具,严禁刮擦涂改,作废票据必需注明“作废”字样,三联俱全,完整保存,不得随便撕毁、丢弃;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序时、挨次装订,以备核查。 (三)、乙方在出具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费收据时,必需严格根据社会保险费收费收据出具规定,做到出具标准,挨次使用,不得跳号或者空号,并在收据联加盖经办人和银行收讫印章。 三、其他商定 (一)、乙方应积极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确保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准时解缴甲方收入户,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如有遗失甲方有权根据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最高缴费标准予以惩罚。 (二)、在协议履行中,如发生本协议中未规定的其他特别状况,应有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方各持一份,报财政局一份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缘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以下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商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准时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准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帮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供应相关的事故证明。 其次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其次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以下方式赔偿: (一)局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其次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其次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八条 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以下免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的确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0%。 其次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加诉讼、进展抗辩、向被保险人供应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恳求,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连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全都。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头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头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头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篇7 【案例】: 李某20xx年11月1日入职到某报社处任广告业务员工作。李某入职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xx年1月20日,双方才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xx年1月2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连续上班。20xx年2月29日,李某与报社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工作期间,报社直至20xx年5月才开头为李某购置五项社保。李某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约20xx元,离职时,报社没有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后,李某提起仲裁要求报社为其补缴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五项社保、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评析】: 1、用人单位为职工购置社保是法定义务,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内,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置社保,单位都有义务为其补缴。目前一般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直接支持补缴社保恳求,而是需要职工朋友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的方式,来向社保机构投诉,从而到达补缴社保的目的。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单位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签订。实际上,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连续劳动关系的,单位就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样会产生双倍工资。 3、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恳求,而与单位协商全都的情形下,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本案中,其实报社存在违法用工行为,李某完全可以以报社违法用工为由而提出辞职,这样就可以享有经济补偿金。这提示我们职工朋友,不同的离职方式,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力量鉴定 区分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进展劳动力量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量的,应当进展劳动力量鉴定。劳动力量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也就是我们说的伤残级别,它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和生活局部不能自理。 经过劳动力量鉴定后,不同的伤残级别和护理级别,享有不同标准的工伤待遇,接下来我们会一一来进展介绍。 二、住院治疗期间的待遇,这个不管级别 1、住院期间因医疗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没有进展认定工伤前,有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单位可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别状况下经批准可延长至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保持原来的工资待遇不变,假如是计件工资的,按工伤前的6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支付。 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 5、残疾器具费及康复费,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建议,转往外地治疗或者配置帮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一至四级伤残,享有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根据规定比例共同负担。扣除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月伤残津贴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五至六级伤残的 1、职工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是不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连续。是否保存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在于工伤职工的选择。但是不管是否保存劳动关系,都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职工选择保存劳动关系的,单位能安排工作的,拿正常工资,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拿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保险合同 篇8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其次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安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保险责任的开头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根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根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头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商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患病意外损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根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商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其次次领取养老金开头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根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缺乏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连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根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根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商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根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事之全都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 三、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缺乏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连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头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连续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托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大事。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毁灭。 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根本保险金额表(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 根本保额 根本保额 男 女 男 女 年龄 年 龄 16 486.39 344.08 38 137.32 91.84 17 460.42 324.28 39 129.39 86.44 18 436.01 305.63 40 121.93 81.36 19 412.97 288.07 41 114.90 76.58 20 391.10 271.51 42 108.30 72.09 21 370.28 255.89 43 102.08 67.87 22 350.40 241.13 44 96.24 63.90 23 331.40 227.20 45 90.75 60.17 24 313.23 214.03 46 85.59 56.67 25 295.88 201.60 47 80.74 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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