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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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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doc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解读征收房屋应保障农夫居住条件 2022年10月13日,从省政府得悉,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方法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障被征地农夫的居住条件 方法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宅基地涉及农夫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夫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实行货币或者实物方式赐予补偿。征收建立用地涉及依法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也应当依法赐予补偿。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夫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应补偿费用安排方案和详细名单,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夫。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夫纳入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详细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争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供应相关凭证。 被征地农夫划分三个年龄段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夫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夫根据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根据规定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敏捷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根据敏捷就业人员身份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掩盖范围的,根据规定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根据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金。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金。 此外,被征地农夫根据根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被征地农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根据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夫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附政策文件: 建省最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夫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夫的根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标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被征地农夫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详细产生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征收农村集体全部的土地,应当依法赐予被征地农夫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夫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方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工作。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立、民政、财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工作的监视、协调和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标准应当依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物价变动等状况适时调整。 其次章征地补偿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第八条依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状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地区类别。地区类别划分及其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根底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在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前,根据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的,仍根据原计算方法执行。 第十条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的,根据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第十一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夫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夫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实行货币或者实物方式赐予补偿。 征收建立用地涉及依法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赐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立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赐予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立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赐予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予以补偿。 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赐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夫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夫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夫。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夫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夫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夫。本方法施行后,通过动态调整和其他方式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纳入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治理或者依法安排。 第十五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全部权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 第十六条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夫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应补偿费用安排方案和详细名单,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夫。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托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受托付单位的资金专户。 受托付的单位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安排方案和发放名单,准时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登记表、收据等凭证报托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 被征地农夫拒绝领取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领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夫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夫纳入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保障范围,详细对象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其次十条保障对象详细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争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供应相关凭证。 其次十一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夫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 (一)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 (二)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其次十二条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夫根据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 其次十三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根据规定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敏捷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根据敏捷就业人员身份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掩盖范围的,根据规定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 其次十四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根据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金。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金。 其次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人均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139倍,详细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根据规定安排的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 (二)省级补助资金; (三)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 (四)根据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其次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标准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人均筹资标准。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对其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局部进展补贴,详细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为其逐月发放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金。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符合条件时,根据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尚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其次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治理信息系统,为被征地农夫保障对象查询个人相关信息供应便利。 其次十八条被征地农夫根据根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被征地农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根据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夫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根据规定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其次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夫纳入公共就业效劳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制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夫就业。 第四章资金治理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分户,单独治理、核算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入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分户。 征地报批时,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的相关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状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从本市、县上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转入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分户,并应当依据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状况及保存余额的要求,逐年做好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治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落实虚假凭证的; (二)对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状况供应虚假审核意见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的。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厦门市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方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参与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的,仍根据原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进展连接。 更多热门文章推举: 1.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方法解读2022 2.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法2022全文 3.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法2022全文 4.2022年关于海南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5.浙江高招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全文) 6.2022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汇总) 7.图解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解读 9.特殊纳税调整实施方法2022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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