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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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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docx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治理,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切实爱护耕地,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爱护根本农田,掌握非农业建立占用耕地; (二)节省集约利用土地; (三)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科学合理利用土地; (四)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立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治理和监视。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条 城市、村镇、交通、能源、水利、海洋等各类综合性或专项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其次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详细承办。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爱护的要求,土地供应力量以及各项建立对土地的需求,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根底上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包括前期工作、大纲编制和文本编制三个阶段。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不编制规划大纲。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实施评价、根底调查、土地利用重大问题讨论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规模、构造与布局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状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确实定,包括:耕地保有量、根本农田爱护面积、建立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 (五)土地利用构造、布局和节省集约用地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异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相连接,并与同级相邻地区的规划相协调()。下级规划不得突破上一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和规模。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详细编制工作,应当托付具有规定资质的单位担当,并依法签订托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展论证,论证意见及接受状况作为报批必备材料。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进行听证会。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报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纲和大纲编制说明; (二)规划大纲图件; (三)专题讨论报告; (四)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福州市、厦门市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报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编制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其次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准时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布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布局、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其次十二条 市、县、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其次十三条 土地利用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立工程用地预审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规划治理制度和建立用地规划审查制度,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其次十四条 实行建立工程预审制度。在建立工程的可行性讨论论证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对建立工程的用地选址、规模、占用耕地等状况进展审查,出具建立工程用地预审意见。 建立用地单位申报审批或核准建立工程时,应当附具用地预审意见。未经用地预审的或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立工程。 需备案的建立工程在办理备案手续后进展用地预审。 需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建立工程(商品住宅工程除外)用地,应当依法在招标、拍卖、挂牌后申请办理预审。 其次十五条,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规划治理,合理掌握建立用地总量。新增建立用地规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规划指标应当按规定执行。 新增建立用地规划指标实行指令性治理,不得突破。 其次十六条 实行建立用地规划审查制度。建立工程用地报批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展审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其次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报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报告依法受理。 其次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准、核准或备案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工程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规定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连同用地一并报批。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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