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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优化监管办法.docx

    • 资源ID:88102158       资源大小:17.04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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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优化监管办法.docx

    公共资源优化监管办法 为优化政务环境,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效劳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立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标准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产权交易治理方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需进展的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选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需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展交易。 (一)必需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立工程(含房屋、水利、林业、交通、大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等),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依法分包的建立工程和所属的各项重点建立工程;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选购工程; (三)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四)全部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六)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药品集中招标选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工程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询问、评估等中介效劳机构的招标; (八)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其次条为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治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亲密协作,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城乡建立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大路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房管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等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行业治理和监视职能,催促有关工程进场交易,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起草制定和执行招投标治理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 (二)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招投标活动进展监视治理。在进展相关资源交易活动时,应派员进驻交易现场实施监视;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投资评审制度,对财政性投资工程进展标前预算和工程结算及重大工程变更评审;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展查处。 第三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立工程、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选购等招标投标的集中交易场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建立工程招投标组、土地交易组、政府选购组、国有产权交易组。详细履行以下职能: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进场交易的效劳和场内监视方法; (二)对进场交易的工程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备案,依据招标文件,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并按规定收取各类综合效劳费; (三)受理和建立工程、政府选购、国土资源、产权等工程的招标投标信息; (四)效劳和监视建筑工程工程和重点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物资的招标投标业务; (五)效劳和监视县本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业务; (六)效劳和监视县本级政府选购和国有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等其它公共权益与效劳的竞标交易业务; (七)效劳和监视县本级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 (八)负责监视招标投标各类专家库的随机抽取; (九)效劳和监视进场资格的核验; (十)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供应设施安全、效劳标准的场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十一)收集、存贮和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企业资料等各类信息; (十二)准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视治理供应条件,同时承受有关行政监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视。 第四条根据“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标准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效劳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别,严守规章,全程监管”的运作模式。 (一)统一进场。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视、中介、交易效劳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进展,各类招标投标的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行政监视部门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投标信息、招(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 (二)管办分别。即监视职能和市场效劳职能分别,监视机构和市场效劳机构分开设立。行政监视部门或其托付的招标投标监视机构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对规章执行状况进展监视治理,不直接参加招标投标的详细操作;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依法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守规章。即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效劳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和程序; (四)全程监视。即各相关行政监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视,准时发觉、订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五条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建立工程、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选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第六条全部应进场交易工程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招标投标及交易活动必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展。交易工程的信息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外,还应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视实行场内监视、职能监视、专项监视、执纪执法监视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为制约、监视有力的招标投标监视机制。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帮助各行政监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治理。 第九条经工程审批部门核准的工程招标方式、批复的土地出让方案、审批的政府选购方式、批准的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行为的条件,应同时抄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条依法必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展公开交易的工程,招标人(选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在招标(交易)公告前,将公告内容经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备案后,在国家、省、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的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工程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或批量选购金额到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和效劳类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展邀请招标: (一)技术简单或有特别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隐秘或者抢险救灾,相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开标前,招标人应在有关行政监视部门的监视下,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十三条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选购人等)或招标人托付的招标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揭牌、拍卖时必需承受有关行政监视部门的现场监视,并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交易状况书面报告,同时抄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在建立工程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选购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觉后,应当准时向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赐予惩罚。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躲避进场交易的; (二)依法必需进展公开招标而未进展公开招标的; (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四)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围标、泄密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交易信息、缴纳保证金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国资、国土和公共资源交易监视治理部门(单位)在办理国有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受理招标状况备案时,凡涉及产权转让、土地出让和建立工程交易的,必需要求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或招标人供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工程进场交易确认单,方可办理或受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需要求企业供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工程进场交易确认单。监察机关在承受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选购等告知时,必需要求招标人或出让人出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进场告知单方可受理。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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