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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站清污机招标文件-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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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站清污机招标文件-标书.doc

    招标文件招 标 人: 日期:投标邀请书我公司特邀请你单位对 清污设备采购进行投标。本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桂江系珠江流域西江水系的主要支流,位于广西的东北部,巴江口水电站工程位于桂林市平乐县巴江村上游1.5km处,电站是一座以发电为主、兼顾航运、灌溉、水产养殖、旅游等综合利用工程。电站总装机90MW,枢纽总体布置沿坝轴线从左到右依次为:左岸接头重力坝、船闸、河床式电站厂房、溢流坝及右岸接头重力坝。主体工程于2003年 9月开工,计划将于2006年竣工。本合同所属的厂房进水口清污设备采购项目范围如下:1、设备设计、制造、出厂前的试验、包装、发运至 安装现场、现场开箱、指导安装、现场试验、验收、试运行、最终验收、以及有关技术接口、配合、协调工作。 2、清污设备包括回转式清污设备、电气控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内容; 1) 回转式清污设备 台套; 本合同项目于 2005年4月交货。本合同所属的全部厂房进水口清污设备采购项目,均由卖方承担合同设备的设计、材料供应、制造、外购件采购、设备组装及试验、防腐、出厂验收、包装、运输至 工地、交货、安装指导及现场服务、保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并计入报价中。招标文件将于 年 月 日以电子版的形式免费发售。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请在此时间前送达 ,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接收。 年 月 日 时整,买方将在所有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出席下当众开标,如果投标人未派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则该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E-mail)确认已收到本函,并明确答复是否参加投标(附上电子信箱号码)。 上述时间如有变更,将另行书面通知。招标人:地 址:电子邮箱:电 话:传 真:联系人: 日期:投标费用投标人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活动及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附件 投标表格(格式)工程概况规范与一般原则清污设备技术规范 招标图纸 2、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有差错,或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可在年12月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或澄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分送各投标人。年月日后不再澄清问题。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2年月日前,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招标期间,招标人为补充和修改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发出的全部补充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文件间的内容有矛盾时,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补充文件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文件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到该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投标文件应包括:1、投标书(格式)2、授权委托书(格式)3、有关投标报价表格(格式4、投标说明书及投标设计图(6) 设备设计、制造组织措施计划(8) 工期进度安排(10) 资格文件 2.6.2 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另附光盘一张),其中一份为“正本”,五份为“副本”,应分别注明。正本和副本的内容如有差异,应以正本为准。2.6.3 投标文件打印使用的纸张定量为80g/的白纸,文字内容统一采用标准A4型纸(210×297),附图或附表用纸高度为297、宽度为210的整倍数。文字排版统一用“Microsoft office 2000”文字处理系统,字体统一用宋体,文字及图表颜色均为黑色,投标文件字号及排版与招标文件格式相应。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2.6.4 除现成的广告宣传小册子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2.6.5 投标文件中表格证书和文件等均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漏项或插补。不得已而作的更改,在更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2.6.6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用内信封和外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正确注明“正本”或“副本”标记。内外信封均应写明前附表第1项所述招标人的名称,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正本或副本及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在内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到”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注明标记,则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2.6.7 投标文件必须于2004年12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之前,送到平乐桂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平乐办事处,迟到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2.6.8 不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一律不退。2.7 投标人资格证明 为证实投标单位完成承包项目的资格和能力,投标单位应随其投标文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企业状况、人员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含证书)以及最近三年的生产销售情况等资料和说明。2、设计、制造和加工能力、试验设备以及工艺水平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和证明(含许可证)。3、投标单位已生产过的、与本项目类似的清污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和成功运行经验的说明资料,并附有该设备的用户证明文件。4、投标单位为实现本合同,需从其它制造厂采购其它主要设备部件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供受托制造厂的设计、制造能力和产品质量的说明。5、企业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资料和说明。2.8 投标报价2.8.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报价表格格式填写各项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为人民币。2.8.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和供货设备范围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应承担的风险,包括各种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运杂费等各种费用捆在一起的综合报价。2.8.3 投标人应按固定价格(含税)报价。在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总价固定不变。 2.8.4 投标人的报价中,如果出现分项价格与总价不符,则以分项报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2.8.5 投标人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2.9 参观现场 如投标人要求参观现场,招标人将提供方便,但所需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2.10 投标人的确认2.10.1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作任何修改。投标人应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一经送达,即表明投标人已经仔细调查和了解了与承包项目有关的一切情况并予认可。2.10.2 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一切承诺以书面文字为准,任何单位、个人的口头协议均不能影响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2.1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2.11.1 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通过向招标人递交书面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送出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2.11.2 补充文件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送到投标文件接收地点。“补充投标”的书面文件必须由投标人原签署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投标人公章后,方能生效。2.11.3 涉及修改报价的补充文件,应同时提交修改报价后的“投标价格汇总表”及各分项报价表。 2.11.4 “补充投标”的书面文件的份数与原投标文件的份数相同,并作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起开标。2.12 投标人的建议 2.12.1 投标人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说明和建议。投标人提出认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时,应说明建议方案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等方面的影响。 2.12.2 投标人提交的建议方案应另行密封,并注明“建议方案”字样,不得与正常投标文件混装。如混装则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2.12.3 在投标时投标人应将建议补充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填入第四章“4.4 附件 投标表格(格式)”的相关表格中,其价格不列入投标总价中。但此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经发包人选定后,可列入合同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中。2.12.4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建议补充的技术资料和少量变动填入第四章“4.4 附件 投标表格(格式)”的相关表格中。2.13 投标有效期2.13.1 所有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日期起,至公布中标之日止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改变工期和承诺的全部责任、义务。2.13.2 当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须延长投标有效期时,应在原有效期满前7天内以书面形式(如传真)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如不同意延长,应在原有效期期满前用书面形式(如传真)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否则即被认为已同意延期。2.14 开标 2.14.1 招标人定于2004年12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北京时间)在平乐桂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2.14.2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总价)、有无投标保函。开标情况将记录在案,并由投标人当场确认后签字。2.15 投标文件的澄清2.15.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及时接收和答复,以利于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2.15.2 招标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的合法代表签字。2.15.3 投标人的澄清内容不得降低投标文件中设备配置档次。2.15.4 澄清文件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最终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6 投标文件初审2.16.1 投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如下: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计算是否有误,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2、对投标报价中的错误,招标人按以下原则修正:“单价”与“合计价”、“合计价”与“总价”之间的差错,以“单价”为准,对“合计价”与“总价”作相应调整。对重复报价,招标人有权剔除。投标人对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应予以书面确认。2.16.2 初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不进行评标。2.17 评标2.17.1 对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性评比和评定。2.17.2 评标委员会在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审查评比时,除了考虑投标价格、评标价及技术指标先进性外,还要考虑设计、制造能力及业绩、设备运行经济合理性和稳定、安全、可靠性、结构特点、运输方案及质量保证体系完备性、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以及售后服务的满意程度。综合审查评比最优者为中标候选人。2.17.3 评标期间, 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施加影响,否则将遭到拒标。2.18 中标侯选人的确定2.18.1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审查评比后,按排名顺序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1、经资格审查被评定为投标资格合格的投标人;2、投标文件经初审被评定为合格的投标文件;3、依次按技术、经济等综合评比优劣进行先后排序。2.18.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人做任何解释和说明。2.19 招标人有宣布投标无效的权利2.19.1 招标人有权在开标之后至授标期间宣布本次招标无效,对于投标人因此受到的影响和损失,招标人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向投标人解释原因。2.19.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2、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的;3、各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哄抬标价;4、不响应招标文件;5、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被评定为不合格投标文件。2.20 中标通知书2.20.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当以传真方式通知时,还要随即补发书面中标通知书。2.20.2 中标通知书须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2.20.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20.4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尽快用传真答复招标人,并随即补寄(送)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须由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2.21 合同签署2.21.1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派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2.21.2 签署合同的时间和地点按中标通知书中所指定。2.21.3 因合同谈判失败或中标人如不能在规定时间签署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另行选择中标人。2.22 提供合同文件数量中标人在与发包人签署合同协议书后应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文件精装本10套(其中:正本1套,副本9套),合同文件精装本除原投标文件内容外,合同文件内容至少还应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通用技术文件、专用技术文件、相关投标报价表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2.23 履约保函2.23.1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2.23.2 履约保函由中标人所在地的县以上商业银行开具,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2.23.3 投标人如不能按期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另选中标人。2.24 纪律与保密2.24.1 从出售招标文件开始到授予合同时止。开标前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数量、以及开标后有关投标文件的澄清、审查、评比以及有关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透漏。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24.2 招标人与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承担失密而引起的法律责任。2.24.3 投标人申报的有关资质、业绩等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2.24.4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也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环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24.5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扰评标和授标工作的过程和结果。2.24.6 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其投标将被废除并承担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第三章 合同条款3.1 定义和解释 3.1.1 业主(工程建设单位) :平乐桂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标期间又称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又称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又可称买方。指依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3.1.2 投标人:经招标人进行邀请,提出申请投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单位。3.1.3 中标人:经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评标以后,被选中可以签订合同的投标人。3.1.4 承包人:在本次招标中已中标,并与发包人签署合同的投标人,负责桂江巴江口水电站清污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工作,在履行合同期间又可称卖方。3.1.5 监理单位:是指受发包人委托的、代表发包人全面负责处理和监督合同技术、经济问题的单位。3.1.6 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书面指定的代表。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监理单位。 3.1.7合同文件:指招标人发出的全部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的并被批准的所有书面文件、招标人发布的中标通知书以及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和达成的所有书面协议。3.1.8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和供货范围应付给卖方的总金额。 3.1.9 招标图纸:签订合同前,以招标为目的,由招标人提供的图纸。 3.1.10 投标图纸:以投标为目的,由投标人提供的图纸。3.1.11 承包人的图纸:由承包人提供的、描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作所需要的图纸。 3.1.12 图纸:凡与合同有关经批准使用的图纸。 3.2 转让和分包 3.2.1 除买方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可将部分单项分包给分包人,但卖方仍承担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3.2.2 对于铸件、锻件、热处理、电镀和防腐等,若卖方无力制造时,经买方书面同意允许与其它单位协作生产(简称外协)或外购,但卖方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3.2.3 投标文件应指明分包的设备项目、内容和分包人的名称和资格(见第四章“4.4 附件 投标表格(格式)”中的“分包/外协/外购部件表” ),合同签订后不能再转让和分包,否则属卖方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3 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3.3.1 监理单位受发包方的委托,有权解决和处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承包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3.3.2 监理单位有权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3.3.3 监理单位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配件和材料,对此,承包方不应拒绝。3.3.4 监理单位有权指定和委派监理工程师,但应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食宿及办公便利。3.3.5 监理工程师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监理单位对承包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成套设备进行检验和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3.3.6 监理单位对监理工程师未能否定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配件或材料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出返工通知。3.3.7 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请监理单位对该决定重新予以确认。3.4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此外还包括: 1、招标人在有效期内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递送的投标文件及补充、修改、澄清的所有书面文件;3、投标人在投标时与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与附图; 4、招标人发布的中标通知; 5、合同协议书及在最终签署合同协议书前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署的所有书面文件; 6、根据合同规定的以设计审查和设计联络会议形式形成的正式文件和纪要;7、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修改通知书。 3.5 合同承包范围 3.5.1 承包方应负责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本工程所有成套清污设备的设备设计、制造;出厂前的试验、包装、发运、运输至巴江口水电站安装现场、现场开箱、验收,指导安装、现场试验、验收、试运行、最终验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验收)、设计联络会以及有关技术接口、配合、协调工作;本工程所有成套驱动装置、机架和栅体、耙栅刮污装置、电气控制,抽水冲污配套设备、检修起吊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安全保护装置、管线路、附件、机械配套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 回转式清污设备11台套; 抽水设备2台套; 2×10t检修起吊设备合同范围内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3.5.2 设计联络会 合同生效后25天召开次设计联络会(详细内容见“6.3设计联络会”),设计联络会的会期2天,在承包人工厂召开,买方将有8名代表参加,其费用(包括往返车、机票等差旅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设计联络会的会务由承包人负责组织,所有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经审查合格后的图纸和文件作为设备制造的依据。审查后如再有变化,必须经发包人、工程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方可改变。3.5.3 本合同未提及但对于一套完整和性能良好的设备又必不可少的元件和装置,均应由承包方提供和完成,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3.6 文件的相互关系和书面通知 3.6.1 构成合同文件的各部分是相互补充的,承包人对文件有疑问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解释。 3.6.2 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时,以文字说明为准。前后文件有矛盾时,以后者为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材料为准。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实际工程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作验收证书以及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的其它文件,都属于合同补充文件。 3.7 对规定的机电设备、材料和工艺的变更 3.7.1 承包人在本项合同的实施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在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前,不得自行对合同规定的设备或材料进行变更或替代。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并发出通知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通知立即更换,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7.2 即使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更改或替代的设备、和材料,也不得有损于买方的利益,并且不增加合同总金额。 3.8 产品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检查3.8.1 承包人必须按技术条款和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严格进行设备的设计和制造,保证产品质量。承包人应保证所供设备是用合格材料制造而成,是新的未使用过的并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各方面要求的产品。材料的选择,检验和试验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3.8.2 承包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应提供ISO贯标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承包人应认真进行产品零部件的质量检查。3.8.3 承包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是清晰、完整、正确的、能满足工程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3.8.4 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产品制造加工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同时检查其制造进度。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图纸和工作方便。这一切应在工作时间内在承包人的工厂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不应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9 履约保函 3.9.1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格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合同的执行和完成。 3.9.2 履约保函应由承包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开户银行签署和担保,履约保函金额等于合同总额的10%,该保函在承包人未完全履行全部合同条款前一直有效。履约保函有效期根据本章“3.15 验收”和本章“3.19 保证期”规定,到本合同保证期结束时止。 3.10 工程进度计划 清污设备交货及投运日期:2005年4月10日前所有清污设备均应发运到桂江巴江口水电站工地,2005年7月15日前安装、调试、试验工作完成,并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行。承包人应按此要求在合同生效后20天内提交详细的设计、制造、试验、验收、有关资料、供货计划供监理工程师审批,此计划批准后即为合同文件的内容之一。计划进度与实际不符时,由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通知,承包人予以修改。承包人应每30天提交一份进度报告给监理工程师。 3.11 标准和单位 3.11.1 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所需要的标准,应按第六章“6.1.1规范与标准”中规定执行。如采用与规定标准相当的其它标准时,应附有具体说明,并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3.11.2 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12 外购件承包人应对外购件的质量负责,外购件应由具有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且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并应提供上述证书、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外购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3.13 图纸、资料和设备的交付承包人须按本章“3.10 工程进度计划”和第六章 “6.3设计联络会”的有关要求制定图纸、资料和设备交付时间。为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应推荐最合理的设备交付进度计划。 清污设备交货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2套完整的设备竣工图和设备安装、调试、使用说明书。同时提交一份完整、保证可读的电子文件。3.14 试验 本条为设备在工厂制造期间的检查和试验及现场试验中的有关规定。 3.14.1 工厂试验 1、监理工程师将按合同规定在设备制造和工厂试验期间,到制造厂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配件、材料、工艺进行检查、检验和参加试验。试验的日期、地址应协商确定。出厂试验及验收并不免除和减轻承包人对产品制造质量和外购(协)件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2、经试验,监理工程师认定设备有缺陷,不符合规定时,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在监理工程师见证后再进行试验,如果再不符合规定,发包人可以拒收。重复试验费和重新制作费由承包人负担。3、监理工程师可要求进行非规定项目的试验,若试验结果表明设备工艺、材料不良,则试验费由承包人负担;否则,由发包人负担。 4、当设备通过规定试验,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签署书面证明书。 5、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试验报告副本各5份,向设计单位提交试验报告副本3份。 3.14.2 现场试验1、设备安装完成后,在交接验收之前应进行各项现场试验,包括安装单位的现场安装试验、试运行和承包人的现场试验,以验证设备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2、承包人的现场试验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承包人负责进行,安装单位和电站运行单位予以配合,电站设计单位、发包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组成现场试验领导小组负责对试验结果进行鉴定。承包人现场试验所需的主要设备、仪表及材料由承包方提供,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承包人现场试验的试验大纲应根据工程进度和生产安排,在开始试验前一个月提出,经发包人核准后执行。试验大纲应包括试验项目、试验准备、试验方法、试验程序、检验标准和试验时间及进度等。3、承包人现场试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技术部分有关章节的规定。3.15 验收 3.15.1 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及试运行按本招标文件“6.1.1 规范与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3.15.2 设备交货验收地点为桂江巴江口水电站工地。3.15.3 每批设备到工地后,发包人通知监理工程师,安装队负责卸车、搬运、存放、保管,并将开箱验收日期提前10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后10天内派出对装箱业务熟悉的人员到现场共同开箱清点验收。在开箱检验中若发现设备有短缺破损或与本合同不符的情况,应作出详细记录。凡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包括承运部门造成的丢失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解决。承包人不按期派员参加,发包人有权组织开箱检验,在开箱检验中发现问题,承包人应予确认。凡属于承包人的责任,仍应由承包人承担。3.15.4 承包人外购设备、部件及辅机设备,必须满足设计、安装及运行的要求,如有错购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承包人应负责处理。3.15.5 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工作,如属发包人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若因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以及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3.15.6 在设备通过了规定的验收试验及试运行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3.15.7 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或从设备开始投入正式运行开始计算设备的保证期。3.15.8 按合同规定的设备保证期满时,合同双方将按合同文件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由发包人对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3.16 发运 3.16.1 按本章 “3.14.1 工厂试验”中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了书面证书的设备方能发运。 3.16.2 发运设备所需的车皮计划由承包人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3.16.3 承包人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工具和材料均为巴江口水电站工地现场交货,由制造厂至巴江口水电站工地的运输费用、运输保管费、装卸费(不包括现场卸车费)、调车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其各种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3.16.4 承包人必须在设备装运前30天,将要发运的设备、材料的项目、数量、单价及运输和存放注意事项等详细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方能运往现场。 3.16.5 承包人必须在每次设备发运前24小时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将本次发运的货名、件数、编号、发运日期、发运地名及车号通知发包人。 3.16.6 设备包装和标志要求按第七章“7.1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中规定执行。 3.16.7 由于发包人现场不具备设备进厂条件时,承包人应在本单位无偿为发包人保管设备。由此延期交货,由发包人负责。3.16.8 到达发运目的地之后的设备由机电安装承包人负责卸车、存放,交接验收工作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会同发包人代表、设备承包人代表、安装承包人代表对货物共同进行检查、清点。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给安装承包人的手续。移交日期即为承包人交货日期。设备的内在质量仍由承包人负责。 3.17 付款办法 3.17.1 每次付款前30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并附必要的与支付申请有关文件。3.17.2 发包人在每次收到承包人开具收款发票后14天内支付相应货款。3.17.3 合同生效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10%合同总金额作为预付款。 3.17.4 设计联络会后根据生产进度情况,发包人支付承包人30%合同总金额的投料款。3.17.5 货物全部到货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发包人在30天内支付承包人30%合同总金额的货款。3.17.6 待设备安装、试验、运行并验收合格,经监理工程师签发“初步验收证书”,收到承包人提供全额发票后,发包人在30天内支付承包人25%合同总金额的货款。3.17.7 剩余5%的合同总金额,作为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发包人签发该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之日起30天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剩余的5%合同总金额。3.17.8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在质量保证期满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30天内由发包人无息返还给承包人。3.18 缺陷 3.18.1 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做的工作、提供的设备、工艺、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的称为“缺陷”。 3.18.2 监理工程师发现缺陷时,应尽快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以最快的速度修复缺陷或更换设备。3.18.3 在设备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按照由此种缺陷或损坏致使设备不能使用的时间,相应延长保证期。但不得将保证期延长到超过从初步验收日期算起3年。 3.18.4 若承包人未在10天内开始修复缺陷,则发包人可着手修复,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设备缺陷威胁到电站安全运行,发包人除及时通知承包人迅速到现场外,本着“先处理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原则,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包括照相、录像等),由发包人先行处理,承包人应及时提供所需的损坏件,其损失和处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18.5 如更换部件的性能可能影响到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运行,监理工程师可在部件更换后10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重新进行有关试验,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19 保证期 3.19.1 保证期系指从清污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日期算起24个月或从清污设备正式投入运行之日算起12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保证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3.19.2 在保证期内,设备在设计、制造、工艺、材料和性能等方面应无任何缺陷,当设备存在上述缺陷,以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免费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处理缺陷后重新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重新计算保证期。 3.20 修改 3.20.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不能更改合同的任何部分。 3.20.2 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对承包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改正、删除或增加,但除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外,这种修改(包括已修改的)加起来不超过或减少合同总金额的5%(含5%),在此范围内合同总金额不变。 3.20.3 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修改通知后,若承包人认为会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应在5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5天内对是否进行修改作出确认。 3.20.4 监理工程师对修改确认后,承包人立即执行。 3.20.5 更改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不含±5%),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并经发包人同意,合同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 3.21 违约 由于合同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称之违约。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之责任,支付违约罚金和赔偿金给对方。3.21.1 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未按本章“3.17 付款办法”规定期限支付已经由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设备货款,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监理工程师,要求发包人按本章“3.22 违约罚金”规定支付违约罚金。 3.21.2 承包人违约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分包合同;2、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实施合同; 3、由于承包人忽视履行合同的义务,以致严重影响承包项目的实施。4、整机设备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保证值。5、所配置的电气、机械、监控、保护、测量设备未满足合同要求或为伪劣产品。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按本章“3.22 违约罚金”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罚款,必要时还可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由于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3.21.3 支付罚金并不减免承包人继续执行合同提交设备和材料等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3.22 违约罚金 3.22.1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日期或合同双方所同意的延期内,将设备发运到合同指定的地点时,并由于设备延期到货影响电站施工工期,每拖后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罚金人民币5000元。 3.22.2 承包人未能按本章“3.13 图纸、资料和设备的交付时间”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图纸和资料时,应按每张图纸或每份资料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罚金人民币100元,一直到提供图纸和资料时为止。 3.22.3 违约所拖延的时间由监理工程师审定,并按此计算罚金,违约罚金在货款中扣罚,承包人不得借故纠缠。违约罚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3.22.4 承包人提供的设备、配件未满足合同要求或为伪劣产品,除支付罚金外,并追究其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3.22.5 发包人若未按本章“3.17 付款办法”按时支付货款,每拖延一天发包人支付违约罚金1000元人民币,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 违约罚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3.23 设备交货 3.23.1 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均在安装工地交货,具体运输路径及方式由承包人自行考察。 3.23.2 承包人应于2005年4月10日前将所有清污设备发运到工地。设备运到工地后,由监理工程师主持,并会同机电安装承包人代表、设备承包人代表和发包人代表共同开箱检查,如发现有损坏、错发和缺件等问题,应由设备承包人负责查找原因,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属缺件,承包人应免费补全。 3.23.3 发包人应在工地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承包人派人员参加,如承包人逾期不到,则发包人将组织人员开箱检查。在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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