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新旧对照稿.docx

    • 资源ID:93511169       资源大小:24.18KB        全文页数:2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新旧对照稿.docx

    附件2划线为拟增加内容.一加框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新旧对照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 境,促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 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贝L 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当建立随机检查、结果公开、监管建档、信用记录的监管机 制,加强对地形改造、树穴开挖等施工关键环节,苗木、种 植土质量以及文明施工情况的监管。第二十九条实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溯 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各方责任主体项 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园林绿化工程代建单位应当 配备园林绿化专业人员。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现场踏勘,根据土壤资料以及周边环境, 编制包含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和植物配置等内容的勘察、设 计文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 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对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自查自 检,并报监理单位核验,施工记录应当完整、真实、有效,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转包或者分包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验 收标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栽植基础、乔木种植等重 要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工序进行旁站监理,保存施工影像资料, 监理记录应当完整、真实、有效,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弄 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第三十条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完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第三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 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适时调整财政性投融 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建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附属 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进行核实,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未 达到本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市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园林绿化部门参与建设 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的核实;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市规划部门不得通过规 划条件核实。第三十三条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 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等级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在竣工 验收时,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 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公示园 林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园林绿化用地面积。第三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符合规定的园林绿化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实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制度。园林绿化保 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二)市政道路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公路产权单位负责;(三)苗圃、草、花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绿地由该单位负责;(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六)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 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 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 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 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相应责任,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加强园林绿化的安全管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 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 体和植被。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 续,并按照规定补建绿地。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执行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 线距离相关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 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该绿 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经批 准临时占用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 业,文明施工,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应当在施工场 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 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化原状。逾期未恢复绿化原状的,视为 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交纳临时使用费。第四十条 禁止在已建成公共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因特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在公共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当严格控制 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保证古树名木、 公共绿地的安全,尽量减少对地面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 规划功能。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征求市、区园林 绿化部门的意见。第四十一条实行公共绿地等级管理和社会化养护制度。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绿地等级标 准和养护经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公共绿地实行社会化养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公 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园 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 社会公布,并作为选择养护单位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以捐资的方式参与公共绿 地建设和养护。捐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公共绿地、树 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并有权对所捐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和养 护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园林绿化绿地和树木 花草严格管理、精心养护,及时防治病虫害。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有害生物检测监测预 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指导园林绿化有 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从本市外引入苗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输入。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砍伐树木,属于公共绿地 范围内的,按照规定权限报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属于 非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报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一)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三)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构 成威胁;(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经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台风、火灾等紧急情况,有关单位为抢险或者处理事 故,可以根据险情先行移植、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在三日内 向园林绿化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园林绿化保护责 任人。第四十五条树木生长影响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 或者居住安全的,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电力部门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 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园林绿 化部门。第四十六条 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鉴定, 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技术要点, 分级实施特殊保护。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 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四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古树名木受 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需要进行治理的,古树名木管护责任 人应当立即报告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林业部门,由区园林绿 化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治理复壮。第四十八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线外五米范围内为 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 的行为:(一)倾倒垃圾、污水;(二)打桩、挖坑、取土;(三)铺设各种管线;(四)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五)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牵绳挂物等;(三)在树上刻划、打钉,录k削树皮和挖树根;(四)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 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六)损毁园林绿化设施;(七)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A)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五十条 园林绿化部门及其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 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权限,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园林绿化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 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 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五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园林绿 化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单位和从业人员 的信用评价和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对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园林绿化部门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违法失信情况通知相关审批部门、监管 部门;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按照规定采取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 信用监管措施。第五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保护管 理信息平台,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以及古树名木 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园林绿化档案并及时更新,实现 信息资源共享。经竣工验收的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市园林绿化部门或者 有关主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档案,纳入现状数字平台, 通过卫星遥感等实施动态管控。第五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全市园林 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园林绿化资源状况以及发展成果、 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第五十四条 实行园林绿化考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目标 责任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办法,对园林绿化进行考评考核, 具体工作由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考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并作为责任追溯以及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批 准擅自降低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 例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减少的 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土地评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建 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多规合一管理综 合平台审查批准的,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 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 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施 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 成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监理单位未 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监理,与施工单 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 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设计、 监理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公示园林绿化用地平 面图或者公示的园林绿化用地平面图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 兀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 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 算。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 绿化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 绿化的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组 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指导下,根据职责分 工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 专业管理单位依照规定权限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建设、交通运输、 林业、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坚持绿 化与美化相协调,生态、景观与文化相统一,遵循科学规划、 因地制宜、适地适树、文化建园、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 则。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充分挖掘厦门人文元素和历史文 脉,因地制宜设置雕塑、园林小品等设施,提高园林绿化的 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绿地的,由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绿化原状,按照每平 方米二千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恢 复绿化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 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第六H"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园林绿 化保护责任人未及时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逾期未修剪树木的,由园林绿化 部门代为修剪,修剪费用由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承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园林绿化保护责任 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按照每株一千元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 砍伐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 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古 树名木评估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损 害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损害园林绿化 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及古树名木的,处以四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园林绿化部门、园林绿化 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 依规实施问责。第六十五条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 属绿地(含道路绿地、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等。(二)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 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 绿地。(四)单位绿地,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部队、学校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五)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六)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 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七)永久保护绿地,是指本市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 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 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八)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 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棚架绿化等为绿化形式 的总称。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 1月1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4日、2010年7月29日、2016 年2月26日有关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修正 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同时废止。文化品位和内涵,体现厦门历史文化传承。第七条 园林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湿地、滨海 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有厦门地域历史 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第八条 园林绿化应当四季常绿、四季变换、四季有花, 突出特色。园林绿化植物选择,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遮荫乔木、抗风树种,注重凤凰木、三 角梅等市树市花的种植,适当选用珍贵树种,合理配置乔木、 灌木、地被植物以及开花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 理性。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加强植物物种保 育和引种,加大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促进植物品种优 良化和生态资源多样化,推广园林绿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推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 园林绿化建设,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 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第H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园林绿化环境 的权利和保护园林绿化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 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园林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 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 化部门等共同编制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 园林绿化指标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实施管理。园林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同本市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 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 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并符合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 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区域园 林绿化导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保护的需要,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 同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绿地范围控制线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经公 布的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园林绿化规划修改;(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绿地范围控制线因前款规定情形发生调整的,不得减少 规划绿地的面积。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确需减少规划绿地 面积的,应当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补偿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调整绿地范围 控制线的,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对调整的必 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 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调 整方案。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部门确定 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 设立告示牌。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一)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市园林绿化部 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部门,按照不少于改变面积进行补偿的 原则,确定新的永久保护绿地,拟定改变的方案,采用听证 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 布。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万 石山、仙岳山、狐尾山、园山、薛岭山、虎头山、虎仔山等 重要山体,杏林湾、五缘湾等湿地公园,植物园、园博苑、 中山公园、白鹭洲公园等重点公园的管理,严格保护。前款规定的区域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市人民政府应当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审议同意,并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 步提高园林绿化用地占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市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园林绿化规划,确保本条例规 定的各项园林绿化指标的实现。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履行主管职责,推动市相关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园林绿化建设规划指标。第十九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园林绿化用 地。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 符合下列标准:(一)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 十五;(三)主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和 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减少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或者不 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市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建设项目时,对有用地条件的,应 当提高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市级以上新建、扩建、改建重大重点项目,幼儿园、中小学 等民生项目因公共利益或者特殊原因未达到绿地率规定的,需报 请市人民政府研究。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第二十条 公共绿地和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 以植物造景为主,其地面绿化面积不得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百 分之八十五,其他区域仅限用于建设园路、园林建筑小品、景观 水体、铺装场地等园林附属设施。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 化。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 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总面积折算面积不得超过百分 之二十I。具体办法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已出让但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园林绿化部 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绿化。土地使用权人 因建设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办理手 续时给予便利。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除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以外,还应当进行绿化。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 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第二十四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 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条例规 定和园林绿化相关技术规范编制,纳入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 台,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审查。经审查通过 的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项目园林绿 化用地面积核实的依据。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 图,由建设单位或者园林绿化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组织评 审。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园林绿 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程序编制、报审。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 道树应当确定主导树种,乔灌草、花果树结合,体现立体化、 特色化,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兼顾通行、遮荫和抗 风要求。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以种植小规格、中规格 全冠苗木为主,苗木的种类和规格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生态 园林城市相关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山体林相改造,优化林分结构和 质量,提高生态效益,合理建设必要的绿道等便民服务设施。第二十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园林 绿化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树木花草品 种、规格、等级等要求以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每月采集相 应的树木花草市场价格信息,根据需要增加价格信息采集密 度,合理编制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项目树木花草价格,并 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 市的有关规定,在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 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 付使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

    注意事项

    本文(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新旧对照稿.docx)为本站会员(太**)主动上传,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得利文库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