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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德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制品235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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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德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制品235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项目 编号 :mr46e0建设项 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 名称:广州德鑫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年产 金 属 制品 23500 套建设项且建设单位(盖章): _ 广州德鑫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编制日 期:_ 202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0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28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6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76六、结论79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单位:t/a附图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 项目四至环境图附图 3:四至照片及现场照片附图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附图 5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6 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7 项目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 8 项目周边水系图附图 9 项目周围敏感点分布图附图 10-1 生产车间平面布置图附图 10-2 厂区雨污管网图附图 11 项目与饮用水源保护区位置关系附图 12 新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 13 项目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关系图附图 14 项目与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关系图附图 15 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图附图 16 广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附图 17 广东省环境管控单元附图 18 广东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截图附件附件 1 营业执照附件 2 法人身份证附件 3 租赁合同附件 4 用地说明附件 5 排水证受理回执附件 6 原料化学品报告附件 7 项目代码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州德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制品 23500 套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0-440118-04-01-429754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银沙工业园站前路 5 号地理坐标(113 度 40 分 20.202 秒,23 度 10 分 4.117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311 金属结构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 33 、结构 性金属制品制造 331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 填)无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占比(%)15施工工期无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2000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1其他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主要从事市政护栏、路灯杆和医疗设备零件生产制造,属于 C3311 金属结构制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的决定(2021 年),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根据国务院关 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中的 第十三条有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 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的,为允许类 ”,故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负面清单内,属于允许准入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产业政策。2 、选址合理性分析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银沙工业园站前路5号,根据新塘镇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详见附图12)可知,项目所在地属于允 许建设区,不属于一般农用地、水利用地、生态环境安全控制用地、林业用地 等区域,符合广州市土地规划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场地使用说明,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3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相符性分析.水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水环境空间管控包 括 4 类水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 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银沙工业 园站前路 5 号,本项目不涉及水源保护区范围,同时项目所在周边区域位于饮 用水管控区,但未涉及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见附图 14 所示。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规定:“对准保护区及其 以外的区域,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禁止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属于金属制品制造项目,项目前处理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2于前处理工序,处理废液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不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 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 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永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尾水处理 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及水 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后经厂内提升泵 提升专管输送至温涌上游凤凰水作为生态补充水,最后汇入东江北干流(增城 新塘-广州黄埔新港东岸段)。本项目污水不属于直接排放,不对附近水体排放 废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 理规定(2010年修改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在饮用水地表水源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要求和准保护区相关要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分 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 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银沙工业 园站前路 5 号,不属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见附图 13 所示,即评价出的对区 域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源头敏感区和聚集脆弱区,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 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 污染行业项目;禁止新建 2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 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项目为金属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以上规定的禁止项目。.生态红线区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法定生态保护区包括饮 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 的核心景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项 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银沙工业园站前路 5 号,距离东江北干流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河堤直线距离约 2.7 公里,距离东江北干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2 公里,不属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同时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3及上述的法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见附图 11 示。综上,项目不属于生态、大气、水环境管制区,项目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4 、与广州市“三线一单 ”相符性分析项目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1 项目与(穗府规20214号)相符性分析汇总表序 号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结论1陆域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84 个,主要为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 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空气 质量一类功能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 元107个,主要为人口集中、工业集 聚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一般管控单 元46个,为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 单元以外的区域;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增城区 新塘镇官道村、长巷村等 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 单 元 编 码 : ZH44011820006),不属于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 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和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 区等区域。符合2区域布局管控1- 1.【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内 沙浦银沙工业园工业产业区块 主导产业为纺织服装、建材等相 关产业。1-2.【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 产业规划、主导产业、效益低、 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低的产业 和落后生产能力逐步退出或关 停。1-3.【水/禁止类】东江北干流饮 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1-4.【大气/禁止类】禁止在居民 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 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 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 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 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1-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1- 1. 项目主要加工生产市 政护栏、路灯杆和医疗设 备零件,属于金属制品制 造业,属于建材产业。1-2.本项目不属于效益低、 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低 的产业。1-3. 本项目不在江北干流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项目前处理废水经自建污 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 前处理工序,处理废液委 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不 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 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 污水管网,引至永和污水 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 后再排放,不直接排放。1-4.项目不属于产生油烟、 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4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应严格限 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建 设项目以及使用溶剂型油墨、涂 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 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1-6.【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 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应强化 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 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 业提标改造。1-7.【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 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 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目。1-5. 项目使用的环氧/聚酯 型粉末涂料,属于低 VOCs 含量材料。1-6.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大 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区, 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 气、燃烧尾气、切割焊接 粉尘和喷涂粉尘经处理均 可达标排放。1-7. 项目无污染物明显进 入土壤环境,且项目用地 范围已全部硬底化,项目 一般固废暂存间将按照相 关规范要求做好防渗措 施。3能 源 资 源 利 用2- 1.【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 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 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 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 出。2-2.【其他/鼓励引导类】单元内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鼓励采用先 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 位产品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 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清洁生 产先进水平。2- 1. 项目开放利用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要求。2-2.项目通过内部管理、设 备选择、管理、废物回收 利用等方面采取合理可行 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 耗减污”。4污染物排放管控3- 1.【水/综合类】完善永和污水 处理厂四期污水管网建设,加强 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线维护检修, 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 理率;城镇新区和旧村旧城改造 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3-2.【水/综合类】工业企业应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 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 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 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 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 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 或达到排放外环境标准后方可3- 1.项目已实施雨污分流。 3-2. 项目前处理废水经自 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 用于前处理工序,处理废 液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 理,不排放;生活污水经 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 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永 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 理达标再排放;生产过程 产生的有机废气、燃烧尾 气、切割焊接粉尘和喷涂 粉尘经处理均可达标排 放。5排放。3-3.【大气/综合类】餐饮项目应 加强油烟废气防治,餐饮业优先 使用清洁能源;禁止露天烧烤; 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减少恶 臭污染影响。3-4.【大气/综合类】大气环境敏 感点周边企业加强管控工业无3-3.项目不属于产生油烟、 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 目。3-4. 项目加强管控工业无 组织废气排放,防止废气 扰民组织废气排放,防止废气扰民。 环 4- 1. 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5 控(防) 染事故。 故(目)风(实)险(际)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广州市“三线一单 ”要求。5 、与广东省“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 202071 号)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与“三线一单 ”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相关规定的相符性见下表。表 1-2 项目与广东省“三线一单 ”相符性分析编 号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 性结 论1全省总体管控要求 区域布局管控要求。环境质量不 达标区域,新建项目需符合境质量改 善要求。 能源资源利用要求 。贯彻落实 “节水优先 ”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 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 束,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实施重点 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 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超过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 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本项目区域的大气、地表 水环境质量现状均达标, 均属于达标区。项目前处理废水经自建污 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 前处理工序,处理废液委 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不 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 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 污水管网,引至永和污水 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处理 达标再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符合6减量替代。优化调整供排水格局,禁 止在地表水 、 类水域新建排污 口,已建排污口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 量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东江、 西江、北江和韩江等供水通道干流沿 岸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环境 风险防控,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和土 壤污染风险协同防控,建立完善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废气、燃烧尾气、切割焊 接粉尘和喷涂粉尘经处理 均可达标排放。本项 目不涉及水源保护 区。2“”一 核 一 带 一 区 区 域 管 控 要 求 区域布局管控要求。推广应用低 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 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 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 共性工厂。 能源资源利用要求。 推进工业节水减排,重点在高耗水行 业开展节水改造,提高工业用水效 率。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以臭 氧生成潜势较大的行业企业为重点,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全面加 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深入实施精细化 治理。本项目未使用高挥发性原辅材料。项目前处理废水经自建污 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 前处理工序,处理废液委 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不 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 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 污水管网,引至永和污水 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 再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 废气、燃烧尾气、切割焊 接粉尘和喷涂粉尘经处理 均可达标排放。符合3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 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 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 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 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般生 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 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 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 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 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 建设等人为活动。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内,见附图15。符合74环境质量底线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考、省 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稳步提升,全面 消除劣V类水体。大气环境质量继续 领跑先行,PM2.5年均浓度率先达到 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期二阶段目标值 (25微克/立方米),臭氧污染得到有 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 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近岸海域水体 质量稳步提升。本项目区域的大气、地表 水环境质量现状均达标, 均属于达标区。符合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 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岸 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国家 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项目主要消耗电、水资源, 产生的固体废物会交由相 关单位处理,不会超过区 域资源利用上限要求。符合6生 态 环 境 准 入 清 单“ 1+3 ”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包 括全省总体管控要求及“一核一带一 区 ”区域管控要求。全省总体管控要 求为普适性管控要求,基于全省生态 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出 项目产业准入以及重要生态空间、重 点流域等的管控要求。“N”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N ” 包括1912个陆域和471个海域环境管 控单元的管控要求。环境管控单元分 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 元三类,本方案中提出了各类管控单 元的总体管控要求。重点管控单元总 体管控要求: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 重点,加快解决资源环境负荷大、局 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差、生态环境风 险高等问题。项目区域的大气、地表水 环境质量现状均达标,均 属于达标区;项目前处理 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处理后回用于前处理工 序,处理废液委托有资质 的公司处理,不排放;生 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引至永和污水处理厂进行 深度处理达标再排放;项 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 气、燃烧尾气、切割焊接 粉尘和喷涂粉尘经处理均 可达标排放。符合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广东省“三线一单 ”要求。 、与环保法规相符性分析(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排放污染 物;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依法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以及进行其它污染环境、破坏生8态的活动。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区域范围,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相符的。(2)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排 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 污染水环境。未依法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直接向生活污水管 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 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以及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在东江流域内,除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 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 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 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 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本项目为金属制品制造项目,项目不属于以上禁止项目,故本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 年施行)是相符的。(3)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 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 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粤府函2011339号以及粤府函2013231号文件中规定“严格控 制重污染项目建设;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项目建设;合理布局规模化禽畜养殖项目;严格控制支流污染增量”,本项目 为金属制品制造项目,不属于重污染、涉重金属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禽 畜养殖项目,且本项目属于永和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不属于直接排入东江的排水渠流域内项目。另外,根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9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 ”。本项目前处理废水经自建污水 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前处理工序,处理废液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不排放;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永和污水处 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再排放。本项目污水不属于直接排放,不对附近水体排 放废水,故不会对东江及其支流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粤府函2011339号以及粤府函2013231号文件的要求。7 、与有关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的法律法规相符性分析经核查项目与国家和地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本项目与该规范条件中以下条款具有相符性。1-3 本项目与 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政策要求项目内容符合性1.与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相符性分析1.1工作目标:以工业涂装、橡胶塑料制品 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涉 VOCs 企业达标 治理,强化源头、无组织、末端全流程 治理。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机械、钢结构、 船舶制造等行业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 替代,引导生产和使用企业供应和使用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企业无组织排 放控制措施及相关限值应符合挥发性 有 机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GB378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综合标准(DB44/2367) 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 通告(粤环发20214 号)要求, 无法实现低 VOCs 原辅材料替代的工 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 装二次密闭设施;新、改、扩建项目限 制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 可溶性 VOCs 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 效 VOCs 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本项目使用的环氧/聚酯型粉末涂料,属于低VOCs 含量材料,储存于密闭包装袋内,存放于厂房内;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燃烧尾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符合10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 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 VOCs 治理设施,对无法稳定达标的实施更换 或升级改造。2.关于印发“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 121 号)2.1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 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 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 工业涂装等高 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 建涉 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 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 域内 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 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 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 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 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项目使用的环氧/聚酯型 粉末涂料属于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有机 废气、燃烧尾气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 后排放。符合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5.1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 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 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 专用场地项目使用的环氧/聚酯型 粉末涂料含 VOCs 物料 均储存于包装袋,存放于 室内符 合5.2液态 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物 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 粒状 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 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 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 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环氧/聚酯型粉末 涂料采用密闭包装袋进 行物料转移。符合5.31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 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 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 VOCs 产 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a )调配(混合、搅拌等)b)涂装(喷 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本项目使用的环氧/聚酯 型粉末涂料都是低挥发 性物质,项目有机废气、 燃烧尾气经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 放。符 合11c )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f)干燥 (烘干、风干、晾干等)g)清洗(浸 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2 、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 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 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 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 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 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3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 辅材料和含 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 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含量 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符 合 符 合5.4载有气态 VOCs物料、液态 VOCs物料 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 修复工作,具体要求应符合 GB37822 规定。本项目无载有气态VOCs 物料、液态 VOCs物料的 设备与管线组件。5.51、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 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 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 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 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 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2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 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 VOCs 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 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16758 的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 ,应按 GB/T16758 、AQ/T4274-2016 规定的方 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 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 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行业 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 行)。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 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 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 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本项目集气罩的最小控 制风速不低于 0.3m/s;集 气罩中部与机器底部的 距离,缩短与产生源的垂 向距离,避免废气外散。 排气筒的高度不低于 15m。12500umol/mol ,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 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 按照第 8 章规定执行3、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 应符合 GB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 的规定。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因安 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 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 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当 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 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 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 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 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 严格的规定执行。5.6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本项目根据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 则(HJ/T55)要求设置了 厂区计划无组织排放监测。符 合8 、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相符性分析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按要求改用天然气、电或者 其他清洁能源,逐步推动珠三角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扩大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发展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本项目自动喷涂生产线的固化炉使用液化石油气,其它设备均使用电能,不使用高污染燃料。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和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 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深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 基数调查,系统掌握工业源VOCs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分类建立台账, 实施VOCs精细化管理。在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 善源头、过程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 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 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实施VOCs放企业分级管控,全面推进涉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开展中小型企业废气收集和治理13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评估,强化对企业涉VOCs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 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因地制宜统筹 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心(共性工厂)、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实现VOCs 集中高效处理。开展无组织排放源排查,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深入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本项目使用环氧/聚酯型粉末涂料,属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过程 中产生有机废气、燃烧尾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引至15m高空排放,符合相关要求。深化工业炉窑和锅炉排放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2022年底前全 省长流程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全省钢铁企业完成超低 排放改造: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依法严格执行大气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实施工业炉窑分级管控,全面推动B级以下企业工业 炉窑的清洁低碳化改造、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逐 步开展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强1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及重点工业窑炉 的在线监测联网管控。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掺烧垃圾、工业固废等。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项目自动喷涂生产线的固化炉使用液化石油气。因此,本项目与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相符。9 、与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深化工业锅炉和炉窑排放治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现有燃煤机组 (锅炉)煤炭使用量的监控,巩固“超洁净排放 ”成果。推动开展天然气锅炉 低氮燃烧改造。加强生物质锅炉监管。严格实施工业炉窑分级管控,全面推动 工业炉窑的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过程无组织排放 管控。继续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推进热电联产重点工程。探索火电厂大气汞、铅排放控制研究和清单编制。本项目自动喷涂生产线的固化炉采用液化石油气。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14推进废水分质分类处理,加强第一类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水污染物污 染控制,严格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推动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推进 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巩固“散乱污 ”场所和“十小 ”企业清理成果,加强常态化治理。本项目前处理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前处理工序,处理废 液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不排放;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 政污水管网,引至永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再排放,不涉及第一类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推动生产全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注重源头控制,推进低(无)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推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 治理工艺淘汰,并严禁新、改、扩建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工艺。继续加大泄漏 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推广力度并深化管控工作。加强石化、化工等重点 行业储罐综合整治。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的生产运行台账记录收集整 理工作展开执法监管。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快建设重点 监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对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实施定期监测。加 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异常点进行走航排查监控。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探索建设工业集中区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网络:本项目使用的环氧/聚酯型粉末涂料,属于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有 机废气、燃烧尾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 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可达标排放。因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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