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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大富之家养老年金保险条款(2022年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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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大富之家养老年金保险条款(2022年7号).pdf

    大家大家大富之家大富之家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您”指投保人,“本“本公司”、“我们”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大家公司”、“我们”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大家大富之家大富之家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养老年金保险合同”。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6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4.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1.4 犹豫期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 2.5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2.6 保险责任 2.7 责任免除 3 3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3.4 减额交清 3.5 保单贷款 4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4.6 诉讼时效 5 5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或性别错误 5.4 未还款项 5.5 合同内容变更 5.6 联系方式变更 5.7 争议处理 6 6 释义释义 6.1 合法有效 6.2 周岁 6.3 有效身份证件 6.4 现金价值 6.5 年生效对应日 6.6 月生效对应日 6.7 已交保险费 6.8 意外伤害 6.9 身体全残 6.10 毒品 6.11 酒后驾驶 6.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3 无有效行驶证 6.14 机动车 6.15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6.16 医生 大家养老2022养老年金保险7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大家大家大富之家大富之家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合法有效(见释义见释义 6 6.1).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1.2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周岁(见释义 6 6.2.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31.3 合同成立及生合同成立及生效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1.4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十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除不超过十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件(见释义(见释义 6 6.3.3)。自自我们收到您我们收到您的的解除合同的申请解除合同的申请书书时起时起本合同本合同即被解除,即被解除,对于对于本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我们不承担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51.5 解除合同的手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现金价值(见释义 6 6.4.4)。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合同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2.22.2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3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42.4 养老年金起始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领取年龄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年生效对应日(见释义(见释义 6 6.5.5)。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分别为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和 70 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60、65 或 70 周岁三种;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55、60、65 或 70 周岁四种。2.52.5 养老年金领取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方式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若领取方式为年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若领取方式为月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见释义月生效对应日(见释义 6 6.6.6)。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可以变更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2.62.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包括“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两项,本合同可选保险责任为“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养老年金养老年金 (1)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养老年金;(2)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月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5%给付养老年金。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二十个保单年度二十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保证领取期间内应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息)(不计息)。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见释义已交保险费(见释义 6 6.7.7)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身故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见释义 6.6.8 8)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见释义身体全残(见释义6.6.9 9),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2)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1 1)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2 2)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予豁免。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予豁免。2.72.7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一)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除外;3.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4.主动吸食或注射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毒品(见释义 6 6.1010);5.5.酒后驾驶(见释义酒后驾驶(见释义 6 6.11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 6.1.12 2)或或驾驶无合法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 6.1.13 3)的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机动车(详见释义 6 6.1.14 4);6.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二)(二)被保险人因上述第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 2-7 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其他免责条款:除“其他免责条款:除“2.7 2.7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外,本合同外,本合同“1.4“1.4 犹豫期犹豫期”、“1.5“1.5 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3.3“3.3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的中止与恢复”、“5 5.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 5.3.3 年龄年龄或性别或性别错误错误”中黑体显示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请中黑体显示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请投保人务必特别注意。投保人务必特别注意。3 3 您如何交纳您如何交纳保险费保险费 3.13.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交纳日(见释义 6 6.1.15 5)支付当期保险费。3.23.2 宽限期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本条款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本条款 2.62.6 条约定的保险责条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宽限期期期满日的满日的 2424 时起效力中止,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33.3 合同效力的中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止与恢复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43.4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有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可以选择使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向本公司申请减额交清。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尚未偿还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减额交清后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调整,本公司按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3.53.5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不超过 6 6 个月,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个月,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行中止。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投保人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本公司不向投保人提供贷款。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投保人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本公司不向投保人提供贷款。4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4.1 受益人受益人 养老年金,指本条款 2.6 条约定的养老年金。养老年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本人,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同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 2.62.6 条的约定条的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以书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4.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我们,且您要求解除本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我们,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导致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合同导致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4.34.3 保险金保险金的的申请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养老年金申养老年金申请请 养老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本公司一次性申领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申领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身故保险金金申请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理赔申请书;(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意外投保人意外伤害伤害身故或身故或身体全残豁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申免保险费申请请 申请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豁免保险费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或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全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特别注意事特别注意事项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件。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4.44.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齐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利息损失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行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4.54.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判定该如何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且其在宣告死亡案件中的死亡日期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力依法确定。4.64.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5 年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5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5.15.1 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25.2 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基于前款约定解除合同。5.35.3 年龄年龄或性别或性别错错误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5.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5.45.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55.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5.65.6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向您发送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承担。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承担。5.75.7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6 6 释义释义 6.16.1 合法有效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6.26.2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 日,2020 年 9 月 1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1 周岁,依此类推。6.36.3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6.46.4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给您或其他权利人的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6.56.5 年生效对应日年生效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6.66.6 月生效对应日月生效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6.76.7 已交保险费已交保险费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情形,则依据变更后的保险费确定已交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额交清情形,则已交保险费为减额交清时一次交清的保险费。6.86.8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或医疗机构的诊断书为准。6.96.9 身体全残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失明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关节机能的丧失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6.106.10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见释义医生(见释义 6 6.1.16 6)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6.116.11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6.126.12 无合法有效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6.136.13 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的情形。6.146.14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6.156.15 保险费约定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6.166.16 医生医生 指在医院内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本页内容结束本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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