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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保附加被保险人豁免 20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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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保附加被保险人豁免 20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太保附加附加被保险人豁免被保险人豁免 2022023 3 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180 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 2.2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3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6.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7.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保险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保险费豁免申请 3.2 保险费豁免核定 3.3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合同终止与解除 6.1 合同终止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未还款项 7.3 合同终止或减保的特殊处理 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重大疾病的定义 8.1 重大疾病的定义 8.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9.释义 9.1 周岁 9.2 意外伤害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4 毒品 9.5 酒后驾驶 9.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8 机动车 9.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0 遗传性疾病 9.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12 现金价值 9.13 有效身份证件 9.14 情形复杂 9.15 专科医生 9.16 组织病理学检查 9.17 ICD-10 9.18 ICD-O-3 9.19 TNM 分期 9.20 肢体 9.21 肌力 9.2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9.2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9.24 永久不可逆 9.25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太平洋人寿2023疾病保险 027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太保附加附加被保险人豁免被保险人豁免 2022023 3 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太保附加被保险人豁免 2023 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被保险人豁免 2023 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附加被保险人豁免 2023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 天至 65 周岁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不含保险费豁免责任的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若上述保险合同中已包含保险费豁免责任,则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豁免保险费的范围。本附加险合同豁免保险费的具体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现金价值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 3 保险保险费豁免费豁免的申请的申请 3.1 保险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2 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豁免;我们最终确定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豁免相应的差额。3.3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等因素确定。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年数)=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年数)-1。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您补交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以及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5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公布的利率计算。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 6 合同终止与解除合同终止与解除 6.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7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7.2 未还款项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存在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您应先行支付上述欠款或由我们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相应款项。7.3 合同终止或减保的特殊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且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中保险费豁免情形,但符合主险合同或附加在主险合同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中保险费豁免情形,按约定豁免前述主险及附加险合同后续保险费:(1)若主险合同无其他附加险合同需要交纳后续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我们不再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后续保险费,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若保险费豁免后主险合同尚有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不含保险费豁免责任的附加险合同需要继续交纳后续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按照以下减保比例进行减保,减保比例=(1-豁免后的期交保险费豁免前的期交保险费),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减保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1)犹豫期;(2)保险事故通知;(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5)合同内容变更;(6)联系方式变更;(7)争议处理。8 8 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 8.1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 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8.1.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ICD-10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 第三版(ICDICD-O O-3 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TNM 分期分期为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8.1.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8.1.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肢体肌力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8.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8.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8.1.6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8.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8.1.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8.1.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8.1.10 严重慢性肝衰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竭(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8.1.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8.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8.1.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8.1.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8.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8.1.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8.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8.1.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8.1.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8.1.20 严重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8.1.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8.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8.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8.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血小板绝对值20109/L。8.1.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8.1.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8.1.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8.1.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8.1.29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8.1.30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心超证实左室射血分数30%,且持续至少90 天。8.1.31 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由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皮层广泛性损害,而脑干功能相对保留所致的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状态,并且该状态已持续 30 天以上。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者有目的的活动,但保留了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本疾病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因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8.1.32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8.1.33 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8.1.34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后因输血而感染HIV;(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判为医疗责任;(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8.1.35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由专科医师确认的诊断为 Duchenne,Becker,或 Limb Girdle 肌营养不良症(所有其他类型的肌营养不良症均不在保障范围内),已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治疗,并提供肌肉活检和血 CPK 检测证实。该疾病须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或者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的卧床,没有外部帮助无法起床。8.1.36 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8.1.37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并有完整的治疗记录;(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3)慢性肺部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4)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5)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8.1.38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心超证实左室射血分数30%,且持续至少 90 天。8.1.39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疾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2)持续性黄疸病史;(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8.1.4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8.1.41 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8.1.42 肝豆状核变性(或称 Wilson病)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2)角膜色素环(K-F 环);(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4)食管静脉曲张;(5)腹水。8.1.43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 HIV 抗体阳性。职业限制如下所示: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8.1.44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8.1.45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8.1.46 严重脊髓灰质炎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附加险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8.1.47 严重 I 型糖尿病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型糖尿病必须诊断明确,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结果异常,及血 C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且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 天以上,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已经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已切除至少一个脚趾。8.1.48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诊断标准定义型或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WHO 狼疮性肾炎分型:型 微小病变型 型 系膜病变型 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型 弥漫增生型 型 膜型 型 肾小球硬化型 8.1.49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8.1.50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活动分级(注)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晨僵;(2)对称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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