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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司法广场化到司法剧场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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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司法广场化到司法剧场化.docx

    从司法广场化到司法剧场化 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 一、司法与广场空间 司法是一个国家的法治宏大架构的拱顶,它由一块块坚实的垒石-刚性的制 度规定、正值程序(due process )以及公正无私的法官等等构成,制度、程序 和法官诸部分相互交织、相互切合、相互支撑,共同承受整个法治大厦的重力, 并使这样一个大厦能够经受社会-历史风雨的蚀损,而许久地保持其稳定的基础 和坚韧的体积。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司法又是对社会生活的详细介入形式,它 干脆代表着法的品行和形象。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说:“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气。一 个超国家的法要想变得有实效,就不应高悬于我们之上的价值的天空, 它必需获 得尘世的、社会学的形态。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 则是谙熟世俗生 活关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 司法的独特性质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干脆介入,很简单使自己处在社会冲突 和冲突的中心,它所处理的事项扭结着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外交的、文化的、 道德的、民族的等等各种困难的关系和利益。司法必需在应对这些困难的社会问 题和冲突中既能有效地平衡各种关系和利益,促成社会秩序的稳定,又能始终保 持其不偏不倚、秉公持正的品行。然而,正是因为司法处在这样一个特别的社会 结构之点上,它在影响社会生活的同时,也为各种社会力气影响法律活动洞开了 门扉。不同的利益团体、机关和个人都在“追求正义”的信念支持下把过高的 期盼寄予司法的活动过程:各级政府可能会把消解社会危机和进行社会整合的负 担交由司法机关承受,新闻媒体通过张扬案件事实中的催人泪下的细微环节和判决理 由的争点来介入对司法公正的说明和推断, 一般的民众则企望司法官员扮演“青 天老爷”或“上帝之手”来挽救他们所遭遇的社会冤苦。这些不同的初始期盼使 人们在朦胧的“正义”观念的驱动下对司法过程产生主动参加的热忱,而更情愿 选择一种人人干脆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看法和心情的司 法活动方式,我把这一司法活动方式称为“司法的广场化”。 自然,司法的广场化,首先是一个法律地理空间的概念。“广场化”标 明: 历史上有一些司法活动是在广场或其他露天的空间进行的,诸如古代的 “弃市”、“游街示众”,近现代的“公审大会”、“批斗大会”等等。在这样 的司法活动中,露天广场作为一种地理空间符号,具有其特别的意义。露天 广场作为一种“场“,具有一切“场”所共有的功能。在露天广场的中心很简单 形成某种有肯定主题内容的活动,吸引人们主动的参加。司法的广场化无疑亦藉 广场之特别的吸引力和扩散力,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果。露天广场是可以从不同的路径和方向自由进出的场 所。在这里,没有专为司法特设的营造之物,如固定的座席、隔离的区域、警戒 的护栏等等。它消退了法律的可触及性的障碍,也消 除了人们由于不了解特地法律学问形成的法律生疏感和异己感,人们通过亲自观 瞧而干脆感受法律活动的生动形象的过程及其效果。 这样,整个司法活动总是与时聚时散的流淌的人群保持着不间断的互动关系。 露天广场是一种透亮无隐的公共活动之地,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表演”的场 所。没有空间阻隔和禁止规限的广场自然相宜实行某些表演者与观众融为一体 的集会。在特定的广场集会中,有时甚至分不清人们的角色和身份的差别,全部参加集会的人形成一个具有独立 人格的公共的主体-一个“公共的大我”在露天广场上进行的司法活动虽然性 质不同于完全“自由自在”的集会,但它们也带有全部“广场集会”的某些共同 特点,如人的干脆照面、表演-观看界限的模糊、激烈人心的节日感觉,等等。 露天广场是一个没有什物遮挡的“阳光照射之地”,它被想象成某种道德 志向的实现之所.在肯定意义上,司法的广场化所潜在的一种道德正值性,就是追求所谓“阳光下的司法”之目 的。它把司法活动的每一细微环节均诉诸民情的反应 和置于众人的注视之下,以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所可能导致的司法冤情和腐 败,也可能借助“民愤”的正值性处理一些通过正值程序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案 件。 司法的广场化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先民对司法仪式之神圣性的崇拜和对法的 形象的感性相识。假如我们作一个笼统的归结,可以说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司法活 动大体上都是在露天广场上进行的。 这一原始的司法过程混杂着“宗教的、民事的以及仅仅是道德的各种吩咐” 将当事人的诉求、辩解、裁判、惩处与类似巫祝祭祀的神奇仪式相互勾连。在这 里,诗性的或神话式思维、朦胧的正值观念、直观形象的相识、某种“集 体无意识”隐喻式的象征意义以及观众的集体性行动,均反映在法律活动的过程之中。 它们模糊了 “人的经验中客观和主观之间的界限”,模糊了神性和世俗、诗歌与 法律、庄重的裁判和戏剧化的表演之间的界限。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活动过程, 法律才“从潜意识的创建之井”中缓缓地流出,成为亦歌亦法的、生动的、朗朗 上口的规则,便于人们遵行、记忆和流传。所以,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深刻地指出:”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戏剧化和表演。 正义必需呈现诞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11 后世的广场司法或多或少地失去了最早的露天司法活动所具有的宗教性质 和诗性特征,而且其呈现的形象也大相径庭,从充溢血腥气味的刑杀,到体现乡 间温情的“司法调解”,都可以露天的空间 里进行。 然而,无论在集体无意识层面,还是在幻化正义观念和寻求所谓生动形象 的“活的法律”这一点上,后世的司法广场化仍旧明显 地带有历史上的司法广场化现象遗留的痕迹。法律在表演中产生,又在表演中实 现,这是一切司法的广场化共有的特征。所以,这样一种司法活动方式更相宜于 以下三类情形:血缘-地缘关系亲密、法律信念和法律感知相近的熟识人社 群。在这种社群中,人们的社会空间关系亲近,更情愿“把对所发生的事务的本 地相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务的本地想象在一起”12,运用地方性的、存于内心 的活的法律或习惯法,通过干脆的照面和本地的仪式来处理类似司法性的事项。 激进的革命、社会改革运动或政治运动。在本质上讲,法律是一个内在地 包含一个时间维度的“静默地起作用的力气”,因此它的保守性质是与那些不需 要程序和规则的“暴烈的行动”相抵触的 13。在 此情形下,激进的改革、革命和运动往往会借助露天广场的行动来破除旧有的法 律和秩序的正统性,同时宣告一种尚待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新的”革命的法律和秩 序“的确立。有时,司法的广场化甚至构成了这种改革、革命和运动的一部分。 14 法律威慑功能和形象之张扬。通过露天广场干脆展示 法律的强制形象,会有效地传播和扩张法律的威慑力,能够收到通过其他传播途 径不能实现的效果。所以,在历史上,历代的统治者都或多或少采纳司法广场化 这一“即时性策略”来达到安定秩序之切近目的。 二、司法广场的“阳光”与“阴影” 从当代的实践看,司法的广场化更多地体现出司法的大众化特点。就其积 极方面言,司法的大众化是一种司法的民主化, 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的一种法律实践。这样的法律实践,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必要的和有效的策略 选择。最为人们熟知的例证,是我国抗日斗争时期由马锡五同志在陕甘宁边区的 司法实践中创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它强调“携案卷下乡,深化群众,调查 探讨,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审判和调解相结合”的审判作风,切近边区的 生活实际和行为方式,在当时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至今仍被看作是“司法的 民主化”的典范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真正意义在于它凸现了人民的利益指向、为人民 服务的价值观以及法律的可触及性,力图消退一般的民众与法律之间的 隔膜和距离,使那些身无分文的人、那些即使对法律条文一窍不通的人在受到权 利侵害时,也同样能够感受到法律阳光的照射,并在这种阳光的照射下得到正义 之手的救助,走出冤情的苦海。民主类型的司法的广场化,在一个缺乏民主传统 的地方,在一个不断制造法律的生疏、间离和恐惊的地方,将恒久具有其独特的 价值和魅力。它们会在历史上以不同的面目一再地显现。 司法的广场化过分突出的优点也可能恰好遮挡了它们隐在的问题,这就象 阳光普照的地方也一样会留下“阴影”。 首先,司法的广场化强调干脆从人的内心和历史传统中生发“活的法律” 并且崇拜这样的法律,这将使人们相对轻视所谓“法律的书写”,把法律的言说看作是第一性的或居于首要地位的。而法律言语的表达, 与司法广场化的生动境况干脆融为一体,就难以避开任何一个广场空间之特定气 氛的影响。在这里,人们很难培育起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冷 静、谦抑的品行和客观公正的推断实力。由此而形成的“多数人的裁决”的合法性就要大打折扣。英 国法学家哈特在考察法律的 要素时指出,只有小型的社会才依靠非正式的规则体系来维持存续,但这样的规 陷,在司法的广场化方面也是同样存在的。 则,却可能是“不确定性的”、“静态性的”和“无效性的”16 则,却可能是“不确定性的”、 “静态性的”和“无效性的” 16 这样的缺 其次,司法的广场化趋向于生动形象的、可以自由参加的法律表演,把裁 判的结果和实施惩处的轻重诉诸人们直观、 感性的正义观念或道德感情,这也容 易使全部的参加者偏好结果的“实质公正”,而并不在乎 实现这种所谓“实质公正”的程序的安定性 与合法性。甚 至相反,热衷于追求“心目中的正义”,反而可能厌恶与自我产生隔膜的困难的 法律程序设计、严格的法律逻辑和经过特地创建的法律语汇和法律规范, 更情愿运用浅白平直的日常生活语言 。 所以,司法的广场化并不完全适应现代法治之困难性、专业化性质,与法 治之品质和旨趣也并不完全和谐一样。某些传统积久的司法广场化类型甚至可能 成为抵拒现代法治的主要因素。在法治的语境之下,一些司法的广场化现象由于 本质上并不适合特地化的法律制度而存有功能和效力上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司 法的广场化造就出来的一些“人格魅力型 法官” 17,其“为 民伸冤”的精神品质恒久是值得世人称颂的。 但就制度建设本身而言,他们所努 力践行的,或许更符合人治的理念和制度,却未必有利于现代法治的成长和变迁。 再次,司法的广场化对感性的张扬,也可能会使一个社会、国家或 民族过分持守由广场的表演生发的本地的阅历和礼俗或本民族的精神和意志, 而 把法律视为“民族精神”、“民族意志”或“乡理民情”的体现。 并且依此为借 口排拒跨越地域界限的法律观念和原则,否定法律制度之间的可通约性,拒绝合 理汲取其他民族-国家的法律文化。在一国之内,司法的广场化所形成的传统还 会为司法的地方爱护主义供应“正值化的依据”和潜在的集体心力资源的支持, 这无异于是在为通向国家法制统一的道路上设置深层而坚实的障碍, 而 使通过司法活动消退地方爱护主义的努力变得更加困难。更有甚者,在极端的情 况下,一些地区的民众可能会抬高他们对公允、正义的感性推断,而以其地方之 “乡理”对抗“国法”之效力。在此,纯粹由于不同制度和规范之间的冲突而导 致社会成本的增加、社会资源的奢侈以及社会进步的停止, 不是不行能的。然而, 这样的冲突终归是非理性的,其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也是很不值得的。 三、法庭:“剧场”的符号意义 相识到司法的广场化可能隐在的弊端,我们就须要回过头来谛视和考察与 此相对应的另一种司法活动的方式或类型,我把它称为“司法的剧场化”。明显, 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 类型。当然,这里的“剧场”,更多地具有隐喻意义。18 剧场,首先令我们想象到的是一种装饰华美的建筑,给人以审美的愉悦感 觉。 法律,作为“正义”的化身,其结构、程序和语言以及根据程式所进行的 活动等等具有特别的审美性质。19 例如,法律结构的对称性,法律制度的逻 辑简洁性,法律语言的冷静和刚健质朴的特点, 司法判词 的节律 感以及特性风格和修辞风格的追求等等,均透现着某种审美的动机。正是 在这个意义上,美国的卡多佐法官说: “除非为了某些足够的理由,我不想通过引入不连贯性、无关联性和人为的例外 来破坏法律结构的对称性。” 20 司法活动在以“剧场”为象征的建筑空间内 进行,将法律与建筑两者的审美特性融为一体, 使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刚健质朴和 简洁对称的风格凝固成建筑的雕塑形态, 这无疑会增加法律的庄重肃穆之美,从 而内化人们的法律精神,唤醒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敬重。21 其次,剧场,标识着建筑物自身功用的特性。剧场是为表演歌舞戏剧而特 设的,不得或不宜挪作他用;否则就变更了它们的功能, 此时它们也就不再具有剧场的源始意义了。 司法的剧场化,事实上也是要强调司 法活动的建筑空间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例如法庭,只是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地方, 假如说它们被用作一般的会议室,那至少是没有理解和充分利用它们本有的功能 和价值。 再次,剧场是一个间隔的、不透亮的空间,-一个规限的空间。剧场建筑 的“墙体”分割出“剧场之内”和“剧场之外”, 阻隔了剧场内外的活动的干脆 沟通。在此,建筑空间的界限本身即含有秩序的意义,它要求人们在“剧场之内” 活动时必需遵守已经预设的制度、规范和程序,例如人们必需依照次序进出剧场, 根据规定的方式选择各自的“座位”,不得在剧场内随意地喧哗,等等。此外, 剧场也严格规划出“舞台”与“看台”之间的距离界限和区域界限。 “演员”与“观众”的角色与活动也完全地分别:演员在舞台表演,观众在看台 欣赏,两者的角色与活动不能互换22.在法庭内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具有完 全相像的特点: 法庭既阻隔了庭审活动与庭外活动,也限定“诉讼参加人”与一般的 “旁听人”之间的角色及活动的界限,以防止法庭之外和之内的各种“嘈杂的声 音”对庭审活动可能造成的干扰。 象舞台表演一样,庭审活动也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 等参加角色表演的活动23,这种表演也是根据肯定的程序进行的,由 “序幕”、“高潮”和“尾声”诸部组成24。不过,他们所演绎的,不是由编 剧们虚构的情节,而是案件“事实”发生的真实过程。25 就其本质言,司法的剧场化仅仅是人类“文明的法律制度”下的产物,它 构成了这种制度的一个不行分割的部分。作为另一种司法活动方式,司法的剧场 化对于现代法治的制度、精神和习惯的形成具有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内 化人们的理性精神和品质。任何表演都可能激活人们的感性,但在法庭内的司法 却可能要求人们对自己的感性有适度的抑制, 生气或狂喜是不相宜在法庭之内呈现的。通过司法的剧场化孕育和培育的客观、 冷静的理性精神和品质,是现代法治不行或缺的构成要素。凸现程序和秩序 观念。规划活动区域的建筑空间能够训练人们遵守程序和秩序:在法庭之内的任 何违反程序和规则的行为,都会受到来自法官或一般旁听人的警告或指责,而对 法庭的羞辱和亵渎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受 到刑罚的制裁。 法庭空间型塑了程序和秩序,程序和秩序又充溢了法庭空间的符号意义 而每一个出入法庭的人都在参加的庭审活动的同时接受程序和秩序的陶冶, 又用 自己的言行把程序和秩序的理念传播给那些尚未经受同样训练的人们。 衡量一个 国家法治的程序和秩序的硬度,当然要看它的制度规定是否周延,是否具有安定 性,但人民对程序与秩序的依靠和自觉遵守的习惯的形成, 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 参照系数。 促成法律活动的技术化和特地化,增加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法庭活动 作为一种“剧场表演”,它之所以区分于“广场表演”,就在于明确划定了“表 演” 与“观看”的角色和活动界限,旁听人不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体 动作或语言来变更自己的角色,主动影响或实际参加庭审的过程。 从法官的角色 而言,他们与法庭之外和法庭之内的人保持适度的空间距离,一方面可以使其免 受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或其他心情性社会因素的影响, 以便能够运用法律的 手段、“以法律的立场和姿态”来处理和应对困难的社会冲突和冲突;另一方面, 也由于这样的阻隔而强化法官职业和法律本身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使一般的民众 普遍形成对法律的仰慕和敬重。而且,法官是以“法律表演者”的身份 出场的,他们的服饰、姿态和言行代表着法律符号的象征意义,因此他 们演示法律之技艺的凹凸,将干脆影响“旁听人”对法律的感性认知。 在司法剧场化的背景之下,提高法官及其他法律人的活动的技术化和专业化程 度,就显得愈加重要。而现代法治也愈来愈多地依靠法律活动的专业化和技术化。 或者说,现代法治本质上就是一种高度技术化的或要求高度技术化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困难化和社会分工的日益专 门化,由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将会成为司法活动类型发展的一个趋向。 或者说,现代法治,注定是要选择司法的剧场化的。然而,这丝毫不意味着我们 承认司法的剧场化是肯定完备无缺的。事实上,司法的剧场化也暗含着潜在的矛 盾或深刻的悖论。 从总体上讲,司法的剧场化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们通过“距离的间隔”来以 法律的看法和方式处理“法律的问题”。 然而,也正是由于这种一种间隔,法律 在保证“程序正义”和制度的安定性的同时,也在渐渐地走向异化。法律是在 “舞台”上被“表演”的,它被一套困难的行业语言所垄断, 被法官们高高在上的面相所幻化。 以至于,一般的民众每天在各种各样的法律中生活,却好像又感到法律离 他们的生活愈来愈遥远。法律愈来愈变得令人难以理喻,变得隐藏晦暗,变得“矫 揉造作”,愈来愈失去可触及性和亲近感。人们在建筑空间的法律活动中“旁听 ”法律,而不行能忘我地“投入”法律表演的过程, 法律活动是被文明 伪饰过的活动,是完全“异己”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全部的参加者都不能再找寻到往昔那种“节日”的感觉。 在司法的剧场化的情景中,也 许全部的人都是完全敬重法律的,然而这种敬重可能恒久不会是基于亲近感的尊 重,而是一种“保持距离”的敬重,一种“敬而远之”的敬重。而且,在此情景 下,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来愈“落落大方”, 法官和当事人都必需通过各 种“繁文缛节”才能“合法地”进入法律的活动过程。因此,司法的剧场化本质 上是一种成本昂贵的司法活动方式, 它们是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 而又 以发达的经济、雄厚的财力作为其支撑的基础。一个贫困的国度,很难支付司法 的剧场化所须要的经济成本;在这些国家优先选择和发展司法的剧场化模式, 无 异于选择一种非分的奢侈。同样,一个贫困的当事人,也不相宜在司法的剧场化 的环境下生存,他们可能由于不能支付昂扬的诉讼费用, 而面临“我有理,但我 无钱证明有理”的尴尬。经济利益介入法律的过程,而法律又要保持其“公允持 正”的超然品行,这是任何司法的剧场化都可能造成的一种法律本性和功能分裂 的现象。最终,须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司法在法庭这样一个不透亮的空 间内进行的,它们不仅阻隔了多数人的旁观和注视,而 且也排拒了“在场”的人的干脆评论或指责。这样,即使那些本性和善的法官, 也可能会受到“黑暗”的诱惑,在阴影的遮挡之下“心安理得地”从事法庭幕后 的交易,使整个司法的形象变得更加隐暗和混浊。 总之,在看到司法的剧场化成为现代法治发展的一个趋向的同时,也意识 到这种司法活动类型可能存在的深层冲突和要付出的社会代价,同样是特别必要 的。这是任何试图“凸现问题”的学者所必定具有的姿态和要寻求的理论旨趣。 四、结语 在结束本文之前,笔者须要强调以下观点,即本文只是把“司法的广场化”和 “司法的剧场化”作为两个简化的符号类型来描述历史上 的和现实的司法活动的,而实际的司法活动的情态要远比理论的描述生动困难。 而且本文的题目为“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 也简单给人一种“以想象 剪裁历史”的错误印象。但我更情愿把它当作一种说明的尝试,注意叙事策略和 方式的选择,而并不是拘泥于追求问题的“正确答案”。 事实上,当人们真正进 入问题时,他们将要探讨的领域远比当时想象的要宽泛和深刻。 从更为宏大的背 景来看,司法的广场化和剧场化问题代表着自由/秩序、民主/独裁、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大众化/精英化、通俗化/职业化、简洁化/困难化、感性创建/理性选 择、多样化/单一化等等二元对立的语路和价值倾向。在这样困难的语境和语路 中,谈论司法的广场化或司法的剧场化哪一个更具有优位的正值性,事实上是没 有任何意义的。在既缺乏民主习惯、又尚未形成法治传统的国家,一个结合“司 法的广场化”和“司法的剧场化”之优点的司法方案是一个颇具诱惑力的方案, 但它无疑也是一个过于志向化的方案。所谓真正最佳的司法模式或许只能是由实 践本身来选择的,而学者的预设都只是对问题的众多理解中的一个“理解”而 已。 是风的细语、是雨的柔顺、斑驳了一道道古老的悲伤,刻在了灯火阑珊处? 是桥的沧桑、是石的痕迹、流年了一首首陈旧的诗韵,铭在了秋月三 更天? 海棠红袖添香,墨迹染血苍凉。宁静中,晨曦相伴花香,展一笺前世 的千秋歌遥; 清雨深巷幽笛,挥洒寒月银装。情浓处,夕阳西落桃源,留一篇今生 的婉艳霓裳。 挽轻风拂墨,泼洒一秋雨红,拨幵海棠的花事,倾听花瓣细语呢喃, 深情里,香醉十里桃花,溪留一百零一亩婉蓝。 摇曳的风铃,恍惚的倩影。沉月入水禅心未改,凝霜了一夜烟波的伤 梦。灵润如玉的杏花黄似菊染的丝雨,阵阵飘莹、落琴弦瑟。 拂墨轻风,笔尖莹绕了一圈年轮,轻轻的描出了圆圆的印迹, 淡色中, 雅致的轻雨,穿巷飘过,留下了一串串流香的诗花。模糊的撇捺、不清的 横竖,送走着残血的时间。 摘一支轻雨,铺一笺墨迹,在灯火阑珊处窥探一叶棂窗,熟识的倩影 淡淡一笑,倾城了岁月的柔情,暖雨中蜜意了情侣的梦香。 一杯轻风,半壶墨迹。捧着宁静的角落,独饮墨香,留韵素白。轻风 拂过,幵满了一园禅意,一片樱花 -i -i 轻风缓缓,墨香袭袭。长长的倩影里,松软了风韵的味律,潇洒的静 悟中遥远变成了传闻,把爱定格在一瞬间。 醒过来”,茫然不解这眼前发生的一切。作者笔下的她原来是一个芳华已失的女人!眼前的春天只是她过去的影子。 醒过来”,茫然不解这眼前发生的一切。作者笔下的她原来是一个芳华已失的女人!眼前的春天只是她过去的影子。 ,一下子就不见了。但“多事”里隐蕴着的这第一段好像是着重描摹春的漂亮,可起首有“多事的东风”一句,示意着有人恼春,于是有个人物忽悠地闪了一下,桃红“醉依在封姨的臂弯里” ,一下子就不见了。但“多事”里隐蕴着的 “只有一个孤独的影子,她,倚在栏杆上,”这就是封姨了,她“才从青春之梦愠意,因封姨的出现有了着落。春天写足了,那位对春天怀着恨意的人物便在作者的笔下非常不情愿地亮相了。 “只有一个孤独的影子,她,倚在栏杆上,”这就是封姨了,她“才从青春之梦 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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