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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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案例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 案例 第七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案情介绍 :原告:某村 66户农夫。 被告: 某某乡人民政府。 某村农夫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夫尽快富有 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 钱,便向全乡农夫发出倡议书,号召农夫改种花木 ; 还在某村作试点,作强制 性推广。某村 66 户农夫作了响应,纷纷弃粮种花,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 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 66 户农夫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 果后,最终 66 户农夫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人
2、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为由,裁定 “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乡政府的 倡议书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强制性质,被确定的试点村农 民不能不接受弃粮种花的要求 ; 因此,乡政府的“倡议”行为,名为行政指导,实 为具有强制性的详细行政行为 ; 为此,裁定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 点评: 该案所涉其他问题鉴于本章的任务而不作探讨,这里限于评析 : 在本案中,乡 政府做出的“倡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指导 ? 本案 66 户农夫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 的关键是政府的“
3、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详细行政行为”。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 第 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 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 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帮助,指导行政相对人实行或不采 取某种行为,以实现肯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 : 它是一种规劝 性、引导性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说明中把它表述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 : 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 力的;而不意味着 :行政指导有两类,一
4、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 的。假如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 : 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 导”,实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 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假如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 名称,都按详细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 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明显属于“行 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明显不具有“指 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 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 66 户农夫的起诉
5、理应受理。 葛锐诉质监局要求撤销“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案 一、案情介绍 2002年 4 月至 9月,郑州消费者葛锐在郑州金博大商场先后多次购买的商品, 均被证明是假货。金博大商场被郑州市质监局授予有“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 号。 2002 年 11 月 17 日,葛锐向该局递交了书面申请,称郑州市质监局给商场颁 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称号悬挂在其大门正上方,对自己及广阔消费者已经构成了 误导,要求郑州市质监局责令金博大商场退还申请人的购货款并担当法律责任,同 时要求该局收回或取消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2003 年 1 月 10 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复
6、,认为无充分理由取消金博 大商场相关称号。葛锐不服,于 2003年 1月21日将郑州市质监局诉至郑州市中原 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 荣誉称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 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是对该超市一阶段工作的评价,该 评价干脆指向的是该超市,对消费者而言只是一种对消费的引导,不具有行政强制 力,消费者并不因被告颁发牌匾及证书而必定到该超市购物,也不会因没有到该超 市购物将担当相应的行政责任。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该超市“购物放心 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行为并不影响原告的权利和义务
7、,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 指导行为,不干脆侵扰原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依 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二、基础学问 本案涉及行政指导问题。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肯定 的行政目的,通过建议、劝说、引导等非强制性的方法,指导相对人为或不为肯定 行为的一种行政作用。它具有下列特征 :(1) 非强制性,即行政指导所针对的行政相 对人有遵从指导与否的自由。相对人即使不根据指导的要求去执行,也不能依靠国 家强制力保证行政指导内容的实现。 (2) 行为导向性,即行政主体通过肯定的行政 指导措施,给相对人指明白肯定的路途、方向和行为模式,相对人可以根据这些导 向去
8、行动并取得行政主体期望的行政效果。 (3) 协作性,即行政指导效果如何完全 靠相对人的协作与协作。 (4) 服务性,行政的实质就是一种服务,行政指导正是以 行政主体事先对行政信息的把握和了解为基础,从行为导向的角度对相对人的行为 进行肯定的指引,引导相对人朝着符合公共利益也符合其个人利益的方向自觉的行 为,而不是强制其履行,这正是对行政的服务本质的自然回来。由于行政指导不具 有强制性,其效用的发挥并不必定以行政机关的意志为前提,而完全给予了行政相 对人独立意识推断的自由,因此,各国大都主见对行政指导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 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说明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争点及评析 本案争议
9、的焦点在于质监局授予“购物放心商场”的行为是不是行政指导行 为。原告认为,质监局给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号悬挂在商场大门正上 方,对其消费行为构成了误导,要求郑州市质 监局责令金博大商场退还申请人的购货款并担当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局收回 或取消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被告则认为,颁发荣誉称 号的行为是针对商场实施的,对原告的消费行为没有任何强制力,没有干脆侵扰或 影响原告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而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 “授牌行为”的法律性质 行政管理实践中常常有行政机关鉴于某单位或个人的条件、业绩,通过肯定的 程序评定并授予其主动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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