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显示器件分技术委员会 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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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1:全国平板显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激光显示器件分技术委员会章 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平板显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各个行业、产业、企业、组织、机构的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激光显示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全国平板显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代号:SAC/TC 547/SC1)。第三条 全国平板显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激光显示器件分技术委员会旨在促进我国激光
2、显示器件标准化工作的迅速发展,紧密结合激光显示产业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把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加速激光显示器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激光显示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激光显示标准水平。本分技术委员会是在激光显示器件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标准- 2 -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激光显示器件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包括激光显示器件的通用基础标准、产品规范、测量方法、试验方法等的标准化工作。第四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管,由全国平板显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标准立项、报批等业务方面的指导
3、,并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平板显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激光显示器件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激光显示器件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激光显示器件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全国平板显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激光显示器件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第八条 组织激光显示器件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
4、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复查本专业已经- 3 -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激光显示器件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平板显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激光显示器件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激光显示器件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激光显示器件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5、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显示器件技术委员会激光显示工作组(IEC/TC110/WG10)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答复,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第十四条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
6、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激光显示器件专- 4 -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可承担激光显示器件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办理与激光显示器件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本分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激光显示器件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政府机构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平板显示器件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激光显示器件分技术委员会由激光显示器件相关的企业、科研
7、院所以及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十八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主任委员 1 人,秘书长 1 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 3 人。可设名誉主任委员若干人。如成立分技术委员会,其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应当是本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单位在本分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 3 名。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原则- 5 -上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
8、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第十九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报全国平板显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委员的工作应纳入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本分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本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全国平板显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本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履行权利和义务。1)委员具
9、有提议权、附议权和表决权。2)委员(含委员单位)具有优先承担或参加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项目起草工作或其他与本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活动的权利。3)委员具有获得标委会有关资料、信息的权利。4)委员具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优先权。5)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6)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并监督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6 -7)参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标委、本分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8)委员应遵守标委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有关活动,认真完成标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如因故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宜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重大事项经全
10、体委员表决决定。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 3/4。参加投票委员 2/3 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第二十三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本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及全国平板显示器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计划。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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