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名称登记制度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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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名称登记制度改革 浅议名称登记制度改革 江苏省无锡工商局 魏磊 徐艳 对一个商事主体而言,名称是其独立人格的基础,也是其财产权的重要部分,因此,名称对于商事主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名称登记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正在试点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又将带来新的变数。 一、现行名称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名称登记的法律支撑严峻缺乏。对于名称登记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许可,现行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相识,导致名称登记在程序设定、争议解决、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连接出现了严峻的障碍。此外,目前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还是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以总局令颁布实施的,法律位阶偏低,多年来还未做修订,不仅在
2、与公司法等几经修改的法律法规上连接不畅,即使与2009年4月1日起先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方法相比,在设计思路、原则把握等方面也已显得落后。 2.名称登记效率低下。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时经常须要花费很长时间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少则几天,多则数周。造成这种状况的缘由许多:传统的趋吉避凶心理造成经营者对名称的要求过高;苛刻的名称查重标准限制了经营者的选择面;名称相像性推断难度过高严峻降低了登记效率;名称登记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便捷的须要爱护的字号和不允许运用的字号信息数据库等。 3.名称近似性推断过于主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
3、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名称近似的推断只有原则规定,没有详细标准。对名称近似性推断有确定性影响的是字号和行业,字号原委达到何种相像程度才可以认定为“近似”很难把握,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使得同行业的认定难度越来越高。对名称近似性的推断在实践中过于依靠登记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主观相识。 4.名称登记制度过度公法化。名称权是私权,企业拥有自主选定和运用名称的权利。理论上,要求企业名称必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名称具有唯一性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登记机关只须要保证其名称具有唯一性、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我国立法对名称登记限制过多,将许多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交给了行政机关。譬如
4、,一个企业应当有权确定是否允许他人运用与自己相同的字号或者与自己近似的企业名称,假如商事主体已明确放弃行使私权,行政机关还横加干涉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如,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危害的是在先登记企业的民事权利,对登记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很小,由此引起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为宜,我国由登记机关进行裁决虽无不行,但是登记机关却无权作出最终裁决,还要经过法院的审查,这样一来原本简洁的民事纠纷演化成行政和民事纠纷,给争议双方和登记机关都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名称登记可能造成的影响 从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广东等工商登记改革试点地区的状况看,本次工商登记制度改
5、革将涉及注册资本、(居处)经营场所、经营资格、企业年检等很多方面,其中有些方面可能对现出名称登记制度产生很大影响。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影响行业、组成形式和登记管辖。四个城市均实行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深圳和珠海的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目前在名称核准登记过程中,注册资本是确定登记管辖机构和行业、组成形式的重要因素之一,达到肯定注册资本要求才能在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省名等行政区划名称,才能运用特定行业名称和企业组成形式。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后,必需变革相关登记制度。 2.经营范围非强制登记影响行业划分。目前行业划分在名称核准登记中意义重大,不仅是企业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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