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来聊聊同业竞争剖析(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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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今天咱们来聊聊同业竞争楔子:笔者自以为,凭借自己五年有余的从业经验来说,对于证券部的小伙伴而言,“关联交易”、“累积投票”和“对外担保”这三个词儿,应该能算得上所有进入证券部工作的小伙伴们入门考试卷里的名词解释必考题,那么今天,我们就不说这三个词儿,我们来说说“同业竞争”,哈哈哈哈哈哈(被扔鞋)一、“同业竞争”是啥?让我们先来看看万能的“度娘”:“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此处应该还加一个“或拟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
2、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这些说完还不算结束,“度娘”还在这基本解释之后加了一句“法律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好了!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说法律上没明确?为什么法律上不能明确?为什么要如此重视这样一个法律都没法明确的概念?答曰:(1)因为我国没有在公司法或证券法中具体规定或定义啥叫“同业竞争”。不过,笔者在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的“(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为什么法律上不能明确?这个问题
3、我们后面再说(3)第三个问题我们可以这么想:对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来说,如果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下属的其他除了上市公司之外的子公司和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那么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来说,这股东利益就有很大可能被损害了。如果控股股东未来不喜欢上市公司这个“儿子”了,把同业的业务给其他“儿子”做了,那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就很难过了。另外,还有一种观点是“同业竞争公司间的内部协议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如税收)”对于这个观点,笔者琢磨了很久但不知道如何详细给大家解释,于是就只能跪求一起加班熬夜干定期报告的财务部同事,求她给予一些帮助,所以,就有了如下的一段对话:笔者:求高总给科普下同业竞争和税收有毛线关
4、系?(一脸诚恳)财务部“大佬”:结合同业竞争的含义可以看出,同业竞争的各方实际均为一个集团系内的不同关联方;由于存货从集团外部采购进来和对外部客户销售的收入是既定的,那么,在整个集团系内部流转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也是确定的;因此,从整个集团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来看,通过内部协议转移定价,把一部分利润由高税方转移到低税方,实现减少高税负区的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额,可以减轻集团系整体税负的目的,增加集团系税后所得笔者:那就是说可能存在:当同业竞争的上市公司A承担的税负高于B时,集团系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通过让A降低对B的产品售价与劳务收费额,或让A提高B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等方式来减少高税负方A的应税收
5、入或应税所得额,从而减轻集团整体的所得税与流转税税负,反之亦然?财务部大佬:恩,你这次还挺聪明的!差不多就这个意思吧笔者:扫噶!赚了打赏的钱,请你吃饭啊!财务部大佬:你那点儿打赏,就够吃根“小学生”,“四个圈”都吃不了!“可爱多”更别说了。姐姐我就当活络活络大脑,顺便给弟弟科普一财务知识了。(哈哈哈)好了,现在回到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说法律上没明确?”。在慧姐强大的法律法规信息库里,笔者找到的法律法规也仅仅是提到“同业竞争”的字眼,但是具体是什么形式也没有说得很清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拟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6、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须对拟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以下方面发表法律意见: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拟上市公司是否对有关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用于哪些项目,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保荐人要取得拟上市公司改制方案,分析拟
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必要时取得上述单位相关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通过询问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法,调查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拟上市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核查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06 年修订)拟上市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
8、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拟上市公司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审核拟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时,应关注拟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对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影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1 号 上市公司公开发
9、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应披露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书面说明。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也必须披露该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或收购人所从事的业
10、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存在同业竞争的,该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或收购人需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二、同业竞争怎么判断?从竞争的形式来分析,“当前业务的竞争”、“潜在业务的竞争”、“资源的竞争”和“投资机会的竞争”是主要竞争形式的四个方面,但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只要是实质上涉及公司的利益,就可以判定为构成业务竞争。因此,在判断是否属于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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