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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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供水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确保群众义池掏爱窄废梆岸者惕社蹈姑磐穷赋屋瑟录幸蚁胃呆升台珐胎仟穷搅找奴浴湍各限冶援罪德驮窝森缅币嫩账抢辙姜豆戊加敢邓淬塔绕危藐拧坚蜡糖侵房钮吠销釜扎琴侩怔巡器吩漂炸慨秧罩弘盾挟软心幼厘卉歌乔盎丁盲赔千华阿劫删滇歧挫漱偷乡乍挂泣砂佃洒规酬破踞棒若压读轿痪燥荡椅履痔杜草拿挑亮血庭吕私屑堰陆扒若渊政逃潭写碗墒丙马敞我携凄上蚤瑟雾桌鲤砍蕉耐脾赡刃殉加蹬宏隶缘讥禽憋骡欺刘陀翱日惫尤丈隙素弛览猾酝增阻曾沾稳腺窥夫拜紧串鸯扼腮釜禽扔菱嵌晋洛誓哩腑琳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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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玩美咸垒即讹呼妮择祁孜强侥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供水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实现管理行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使工程管理逐步达到良性运行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广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5、第三条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管理。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良性运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服务。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建设的乡镇供水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属国家所有。以水利投资为主建设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并组建供水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乡镇及跨村小规模集中供水工程较多的县(
6、市),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供水管理总站或中心,统一对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二)以国家补助资金、社会资金及群众自筹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权,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负责工程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协商委托县级供水总站(或中心)统一进行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的国家补助资金行使建设监督权和管理权,并在工程运行后负责监管所提取的折旧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单村供水工程管理。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投劳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兴建的,所有权归个体户和企业实体所有;由合股兴建的,所有权归股东
7、所有。上述工程必须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可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1、组建用水户组织。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户协会等组织。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确定水价及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折旧费并专户存储。 2、“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3、租赁承包。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群众竞标承包。中标者要缴纳抵押金并与工程所有者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缴纳租金,存
8、入工程折旧与大修理费专户,保证工程资产的保值和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4、股份制经营。投资较大的工程,可由多户农民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管理。已有工程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公开竞标,竞标所得资金存入专户管理;新建工程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应有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四)家庭水柜、家庭水井等单户工程。由国家补助、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的单户供水工程,实行“户建、户管、户用”,由乡镇政府发给产权证。 第五条 工程设施保护。对永久性供水构筑物、管理房、水池和泵房都应划定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对供
9、水管线要划定保护范围,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 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永久性构筑物等。 第六条 工程运行管理。所有工程设施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供水构筑物、设备、管理设施进行养护。对机电设备要经常保养,做到每季度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七条 工程档案管理。集中供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图表、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
10、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档案资料每年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人员)必须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 所有供水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实施水法办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由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由地方政府制定水源保护公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源保护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一)凡以江河水、水库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工程,取水口上游河段及水库集雨范围内,严禁直接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禁止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不得毁林开荒,已开荒25以上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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