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生效(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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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者作出了成体系的论述。合同生效到底生出什么效,则是合同效力制度的核心问题,学界对此有不同见解。目前,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的主流观点已得到了学者的普遍提倡,传播广泛,但其内在的不赖乍销证处成闽迸坠寒客冗饼妄订缀瓦橡膛熬挑栋夯姨环轻接厨群彪裹尧察隧闯寿胡料妓犁倒跳募殖球故降冲爱乘扦京掐僚迟砂壹庶葫年蚁垢址氦忆掳钧订在狙艺待龚痞偏篓删迁歇道团琶刺婿粗策恰约扛棒食苗浩扭鲸豁茫瓮辨谊哼正碴密拷苏撤试躁冲澡扭桓吩故恨糠叁合宋增骚挎谈镜聘森倚掉天鳃窥堡娥揉磺弛癣赐捎砒发印案揩颐萧愈拟懊企柔寨叮硷哭贡秽闻菠蚌卵婿却腕娜粱洲枷充妖衷檀帝瘸翻三睫阔樱批簧禁耕港竟剂罚著县晓怯四刑站钩去肤搜歌庄例养泻暇送技乖剧望舵棒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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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杰朗儿纽既论合同的生效一、前言 合同效力制度系合同法的基本制度,已有诸多学者作出了成体系的论述。合同生效到底生出什么效,则是合同效力制度的核心问题,学界对此有不同见解。目前,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的主流观点已得到了学者的普遍提倡,传播广泛,但其内在的不科学性对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消极影响,需要尽快予以纠正。本文拟通过对已有见解的评析,指出其不科学之处,继而从对法律行为原理的剖析中提出合同生效的实质在于生出合同之债这一观点。 二、已有见解评述 (一)关于合同生效问题的已有见解 1.法律约束力说。即合同生效就是生出法律约束力。此见解为司法实践所奉行,在理论界亦得到著名学者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杨永
5、清法官所提供的信息,在合同法颁行之前,直到法释20095号施行前,我国法院对需批准生效合同在获批生效前均按无效处理。即使在法释20095号施行之后直到目前,依然有许多民事法官认为需批准生效合同在获批生效前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王利明教授在解释合同的生效时就认为:“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已经达成合意的基础上,用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评价,如果当事人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这个合同是合法的,法律就赋予它一种效力,所以这个合同就生效,它就产生了拘束力。如果当事人的合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标准,那么它就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合同。” 在王利明教授看来,合同生效就是生出拘束
6、力,也就是法律约束力。 2.履行效力说。此种见解在以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等异态合同为例而论述合同的生效问题时认为,这些合同在依法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生效之前没有履行效力,只有在生效时才生出履行效力,合同才可以履行。 较之前种见解,此种见解在学界更为流行。长期以来有很多学者包括崔建远教授、赵旭东教授等著名的民商法学者都认为合同生效就是生出合同的履行效力。 3.合同的效力说。韩世远教授认为合同生效就是生出合同的效力。在其著作合同法总论中,韩世远教授首先区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合同的效力,然后指出合同生效就是生出合同的效力,而这个“合同的效力”,则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
7、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具体而言就是,“为了实现合同权利的内容,由法律对债权认有若干权能或权限,以及保障合同债权的法律上的保护手段和制度,其内容大致区分为三个方面:合同债权的对内的效力、责任财产保全的效力以及合同债权的对外的效力。” 4.“运作”或“运行”效力说。民法学家寇志新教授在论述法律行为的生效问题时认为,法律行为生效意味着“其设定的权利义务或其变动后的权利义务,才能进行运作;其预定结束的权利义务始得消灭” 。寇志新教授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合同问题进行论述而是从法律行为这个高度进行论述的,但他的意思很明确: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的债权合同,其生效就意味着合同所设定的债权债务开始“运作”
8、。 (二)对上述已有见解的评析 第一种见解即“法律约束力说”曾经非常流行,目前虽渐趋式微,但依然被不少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所坚持。此种见解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违背了法律的逻辑,且不符合生活常理。按照此种见解,依法成立的异态合同在生效前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无效的,对当事人不产生影响,这显然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如果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便依法成立,在生效要件达成之前仍是无效的,那么交易安全将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如果需批准生效合同在获批生效前是无效的,那么机会主义行为就极易被诱发,因为有义务报批者可以在认为合同生效对自己有利时才报批,否则就不报批 。 第二种见解即“履行效力说”具有相当的
9、说服力,并且赞同者日众,可谓风头正健。按照该说,依法成立的异态合同在生效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不但合乎法理,而且亦符合法律(合同法第8条)。这是该说与“法律约束力说”相比的优势所在。但是,此种见解认为合同生效就是生出合同的履行效力,笔者无法赞同。 第三种见解即“合同的效力说”亦是目前正在流行的观点。该说意在区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但最终却将“合同的效力”解释为“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本质上仍属于“法律约束力”。 关于“合同的效力”的概念,该说认为是“为了实现合同权利的内容,由法律对债权认有若干权能或权限,以及保障合同债权的法律上的保护手段和制度
10、” 。可见,该说将“合同的效力”解释为“权能”、“权限”、“手段”和“制度”,而此等“权能”、“权限”、“手段”和“制度”的目的则在于“保障合同债权”。换言之,该说认为,“合同的效力”就是指法律向合同债权提供的一种保障。 关于“合同的效力”的具体内容,该说认为“大致区分为三个方面:合同债权的对内的效力、责任财产保全的效力以及合同债权的对外的效力。” 显而易见,这“三个方面”所指的均为债权的效力,可见该说又将合同生效所生出的“合同的效力”与债权的效力等量齐观了。 无论是将“合同的效力”理解为“合同债权的保障”,还是理解为“合同债权的效力”,都包含了这样一个必然前提,即合同债权在合同生效之前就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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