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国家乡村公园PPP项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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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棱县国家乡村公园PPP项目合同丹棱县国家乡村公园PPP项目合同(草案)二一八年一月1丹棱县国家乡村公园PPP项目合同目录第一条定义与解释3第二条声明与保证7第三条PPP项目的范围和期限10第四条前提条件12第五条项目融资14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16第七条项目用地17第八条项目建设18第九条运营与维护28第十条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32第十一条项目回报机制34第十二条绩效考核39第十三条履约担保40第十四条保险43第十五条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44第十六条不可抗力45第十七条临时接管47第十八条违约及提前终止49第十九条项目移交55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58第二十一条其他593本合
2、同于2017年【】月【】日由下列双方在丹棱县签订:甲方:丹棱县交通运输局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中标社会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丹棱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丹棱县国家乡村公园PPP项目(以下称“本项目”);(2) 现本项目已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已由丹棱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批复文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一);(3) 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丹棱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授权丹棱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政府指定的出资机构,现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
3、的中标社会资本;(4) 中标社会资本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与丹棱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在丹棱县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本合同签署之日,项目公司尚未设立,故本合同由中标社会资本与甲方先行签署,项目公司成立后三(3)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通过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与义务,但不影响本合同中已明确由中标社会资本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与保证、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提供的补充担保责任等)。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关于印
4、发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财金2014156号文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适用法律规定,及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的约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指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丹棱县国家乡村公园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前述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本项目指丹棱县国家乡村公园PPP项目,本项目包含3个子项目,即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项
5、目、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项目、国家乡村公园旅游项目。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性文件、标准、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要求;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项目公司即【中标社会资本】与丹棱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规定在丹棱县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指定出资机构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指定的代表其向项目公司出资,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并享有、承担相应股东权利、 义务的主体,即丹棱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工程指本项目对应的S401线丹蒲快速
6、路丹棱段建设工程、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以及国家乡村公园旅游等建设工程,建设内容介绍见本合同第8.1条的约定,具体建设内容以经批准的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项目期限指依据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期限。开工日指各子项目项目监理工程师遵照甲方指示发出开工令之日。建设期本项目各子项目建设期自开工日起算,见本合同第3.2.1条的约定。运营维护开始日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开始日指本项目各子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具有本合同第3.2.1条所述含义。运营期本项目各子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即进入运营期,乙方将以保持项目设施可用性为目的在运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运营及维护。具有本合同第3.2.1条所述含义
7、。前提条件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内容。政府部门指中央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以及前述部门授权行使职权的机构。投标文件中标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投标竞争时提交给甲方的投标文件以及应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及投标事宜作出的所有书面澄清及补充文件。运营年各子项目第一个运营年为该子项目运营维护开始日至次年(日历年)的对日的期间,第二个运营年为上一运营年对日的次日到下一日历年对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最后一个运营年为上一运营年对日的次日至运营期届满日的期间。举例:运营维护开始日为2018年3月6日,则第一个运营年为2018年3月6日至20
8、19年3月5日的期间,第二个运营年为2019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的期间。工作日指除双休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工程建设费用财政评审价下浮率仅针对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项目与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项目而言,指上述两个子项目工程建设费用财政评审价的100%为基准,确定上述两个子项工程建设费用财政评审价的下浮百分比例,以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为准,即【】。项目总投资指本项目审计结算价,具有本合同第8.11条所约定的含义。项目总投资是根据第11.1条计算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基础。 可用性服务费仅针对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项目与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项
9、目而言,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标准的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相应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根据本合同第8.11条经竣工结算审计后的上述两个子项目项目建设投资及必要的合理回报。项目融资成本率仅针对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项目与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项目而言,指对本项目总投资中所包含的上述两个子项目中乙方融资资金成本率,甲方将根据项目公司的实际融资成本确定,并以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即【】为上限,超出上限部分,由中标社会资本自行承担。项目资本金合理回报率仅针对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项目与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项目而言,指对本项目总投资中所包
10、括的上述两个子项目中乙方自有资金的合理回报率,以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为准,即【】。运维成本合理利润率仅针对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项目与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项目而言,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上述两个子项目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因大中修产生的成本不计入运营维护成本)的合理回报率,以中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为准,即【】。运维绩效服务费仅针对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项目与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项目而言,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上述两个子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相应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对项目设施的维养成本
11、,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就本项目而言,甲方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上述两个子项目各年度运维绩效服务费。谨慎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关联方与一方有关时,指该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该方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或与该方同样均被一共同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履约担保指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提交的担保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约保函,该等保函需为银行开具的、无追索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法律
12、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适用法律的实施、颁布、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等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对其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政府行为指丹棱县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政府行为。如丹棱县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上级政府部门决定、命令等行为,亦属于本处所指的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第十六条的定义。1.2 解释1.2.1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1.2.2 “元”指人民币元;1.2.3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1.2.4 “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1.2.5 本合同中的标题
13、仅为参考所设,不应视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1.2.6 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1.2.7 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并保证:2.1.1 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2.1.2 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2.1.3 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的权利或授权;2.1.4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
14、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2.1.5 在本合同项目期限内,如发生内部机构调整或者职能转变导致甲方不再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则应由届时确定的本项目实施机构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2.1.6 甲方确保其提供的可研、勘察、设计成果应满足本项目开展、施工需要,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2.2 乙方(包括中标社会资本)的声明与保证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并保证:2.2.1 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2.2.2 乙方为依据联合体协议组成的联合体,乙方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签署本合同
15、所需的全部必要内部行动,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2.3 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应为乙方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授权;2.2.4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合作期限终止,乙方承诺对本合同项下应由中标社会资本承担的义务以及本合同项下项目公司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2.5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2.2.6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对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
16、裁或其他争议(包括可合理预见的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2.2.7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2.2.8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但甲方提出的可研、勘察、设计成果从本合同2.1.6约定)。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2.3.1 自本合同签署至项目期限终止,各项声明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任何方面没有误导性。2.3.2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对乙方进行
17、监管。2.4 违反声明与保证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违反或者被证实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均应被视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与其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直至终止本合同。12第三条 PPP项目的范围和期限3.1 项目范围3.1.1 本项目子项目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项目及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项目采用BOT的方式,由乙方负责合作期限内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本项目子项目国家乡村公园旅游项目采用BOOT的方式,由乙方负责合作期限内项目的投融资、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3.1.2 因政策和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本
18、合同项下的工程数量减少或规模调整的,双方应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和规划实施工程,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项目各子项目确需新增配套基础设施的,由乙方报甲方批准后实施,建设方式及建安工程费下浮比例另行协商,若按工程进度付款,涉及的工程建设费用财政评审价下浮不低于5%;3.1.3 子项目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项目及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所形成的项目设施所有权,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权属归甲方所有,子项目国家乡村公园旅游项目工程建设所形成的项目设施所有权,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权属归丹棱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19、项目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将子项目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项目、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项目及子项目国家乡村公园旅游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甲方确保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可以正常使用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项目设施等相关资产;3.1.4 乙方有权在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根据本合同规定获取相应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3.1.5 乙方应确保其经营活动和对项目设施的使用仅限于实施本项目之目的,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3.1.6 甲方承诺与乙方就本项目合作期限内本项目的合作范围是独家的、排他的,甲方不会就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任何一方合作。3.2 项目期限3.2.1
20、 本项目合作期限约为三十(30)年。本项目期限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本项目建设期自各子项目开工日起算,至本项目所有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本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即进入项目运营期,其中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固定为15年,其运营维护开始日为交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S104线丹棱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固定为15年,其运营维护开始日为交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国家乡村公园旅游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固定为28年,二期建设期为5年,在完成第一期建设后进入第二期建设期,运营期固定为23年,其运营维护开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
21、3.2.2 如发生下列事件,本项目运营期相应予以顺延: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造成本项目合作期限中断的,运营期自动顺延;如发生下列事件,在乙方提交必要书面材料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本项目运营期可相应予以顺延:(1)不可抗力导致本项目合作期限中断的;(2)适用法律变化或政府行为造成本项目合作期限中断;(3)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合作期限中断;(4)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第四条 前提条件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开始完成下述前提条件要求,在完成下列所有前提条件或获双方一致同意放弃后,双方才有义务履行本合同的其他内容:4.1.1 明确本项目中的政府付费义务已纳入丹棱县财政预算
22、及中期财政规划,获得相应的正式文件及批复文件;4.1.2 项目公司依照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第10.1条约定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4.1.3 项目公司已为本项目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4.1.4 项目公司股东依据项目公司章程规定交纳第一期注册资本;4.1.5 甲方已与项目公司签署了由项目公司承接本合同项下规定的项目公司权利和义务的补充协议。4.2 前提条件的期限4.2.1 甲、乙双方应促使本合同第4.1条所述的前提条件于本合同生效后200日内实现;4.2.2 双方应在最后期限前合理地尽力尽快促使上述各前提条件的实现。任何一
23、方若在任何时间知道可能导致上述任何前提条件不能实现的情况,应立即将有关详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紧密配合促使有关前提条件早日实现。4.3 前提条件的放弃双方可在最后期限前以协商同意放弃任何一项前提条件,无论该放弃是全部的或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无条件的,上述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但不会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其他权利。4.4 前提条件未实现若以上任何前提条件未能在本合同生效后200日内全部实现,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放弃未实现的前提条件或延长未实现前提条件的期限,否则有权一方可依据本合同第18.3条提出本合同提前终止通知,且不影响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手段。第五条 项目融资5.1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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