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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环深环【2008】363【2008】363 号号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印发深圳市环境科研计划立项深圳市环境科研计划立项 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环境科研计划的审批立项程序,根据深圳市环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深环【2007】279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环境科研计划立项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二日2深圳市环境科研计划立项实施细则深圳市环境科研计划立项实施细则(修改稿)(修改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科研计划立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市环
2、境科研资金与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深环【2007】279 号)、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 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环境科研资金资助的课题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类课题和社会申请资助类课题。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课题经费金额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环境科研课题,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经费金额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自行采购。第四条 社会申请资助类课题经专家集中评审后择优资助。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课题实行全额资助。社会申请资助类课题资金资助方式包括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以部分资助为主,部分资助金额不超过核定课题总经费的 40%。
3、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和立项审批程序申请和立项审批程序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类课题的申请和计划立项审批程序3如下:(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课题申请通知,征集课题研究需求。(二)课题申请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提交课题申请材料。经费金额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课题申请材料包括深圳市环境科研计划课题申请书和深圳市环境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申报书 ;经费金额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课题申请材料为深圳市环境科研计划课题申请书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中介机构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部门作出说明,
4、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课题缓急分批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课题,委托第三方经费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审核评估,出具课题预算审核评估意见。(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课题预算评估意见,对课题进一步审查,提出课题立项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课题经费金额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金额以下的,在课题立项计划中应明确课题承担人。4(七)通过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八)市环境
5、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报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下达环境科研课题立项计划。(九)已确定课题承担人的课题,由课题委托部门和课题承担人签订科研课题委托合同,明确课题目标、研究成果要求和经费使用计划。市财政主管部门凭课题委托合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课题,按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完成后,由课题委托部门和中标的供应人签订课题委托合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凭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办理支付手续。第七条 为避免课题重复申请,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率,市环境主管部门对资助课题实行课题库管理。在筛选新课题及提出课题立项计划时,应对比课题库,说明课题研究基础和立项必要性。第
6、八条 社会申请资助类课题的申请和立项计划审批程序如下:(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深圳市环境保护科研资金课题申请指南 ,并在网站或报刊等媒体上公布。(二)课题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提交课题申请材料。课题申请材料包括深圳市环境科研计划课题申请书和深圳市环境科研计划5课题预算申报书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中介机构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对科研技术含量低
7、、不符合我市环境科研重点支持方向、知识产权有纠纷、技术不可行、资料不真实、申请材料过于简单无法评审和评估的课题,不予立项。(五)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课题缓急分批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对比课题库,出具评审意见。(六)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课题,委托第三方经费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估,出具课题预算评估意见。(七)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课题预算评估意见,对课题进一步审查,提出课题立项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八)通过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报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
8、定、下达环境科研课题立项计划。(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课题承担人签订科研课题委托合同,明确课题目标、研究成果要求和经费使用计划。市财政主管部门凭课题委托合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6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对课题进行监理,课题完成后实行绩效评价,报财政局备案,供下一次课题立项审批时参考。第三章第三章 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及审核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及审核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在提交课题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课题预算书。课题预算书的编制要求:(一)应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应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
9、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编制课题预算书时,应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7第十一条 对课题预算原则上实行第三方经费评估机构评估。第三方经费评估机构通过公开招标(资格标)确定。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经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类课题前期经费在环境科研资金中列支。科研管理经费主要用于课题公示、公告、绩效评价、委托第三方监理和第三方评估等。政府购买服务类课题的前期经费主要用于委托科研机构提出课题的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费预算等。第四章第四章 附则附则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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