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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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目 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污污染防治染防治第三章第三章 法律法律责责任任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则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四条 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
2、用和无害化处2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协助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
3、监督管理。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市场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养殖数量和养殖行为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将畜禽散养户纳入村规民约管理。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3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按规定核查并依法处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第二章第二章 污染防治污染防治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农村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沿线 500 米以内;(五)仙女湖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和分宜县环仙女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管辖区域;(六)孔目江、袁河、袁惠渠、小(二)型水库沿岸区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 禁养区的具体边界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划定,并报市人民政
5、府批准。第十二条 禁养区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限期关闭或搬迁。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4价。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执行环评报告书审批管理,其他畜禽养殖场按环评登记表管理。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雨污分流和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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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 畜禽 养殖 污染 防治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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