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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山东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15 修订稿)修订稿)一、保险机构一、保险机构项项 目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审查期限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保险公 司分支机 构(不含 中资省级 分公司和 外资分公 司)设立 审批1、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2、 保险 公司管理 规定 ; 3、 保险 公司分支 机构市场 准入管理 办法 (保 监发 20132 0 号) 。保险公司 总公司或 省级分公 司1、设立申请书; 2、总公司批准文件; 3、总公司申请前连续 2 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
2、能力报告; 4、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5、省级分公司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 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 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 明; 7、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9、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 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0、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 说明,以及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版
3、刻录光盘 报送一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 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 达到充足类;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 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 别不低于B 类,且省级分公司 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 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 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 司治理,内控健全; 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 管理制度; 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 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 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 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 受此限制; 8、拟设机构
4、的上级直接管理机 构内控健全; 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自受理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1、保险公司可以根据 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 分支机构。营业部、营 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 他任何分支机构。 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筹建通知之日起 6 个月 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 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 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 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 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 营活动。 4、不得有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所列情形。 5、申请人提供的申请 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 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 件无误”字样,并加盖 申请人公章,该项下同。2
5、2、保险公 司分支机 构开业审 批1、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2、 保险 公司管理 规定 ; 3、 保险 公司分支 机构市场 准入管理 办法 (保 监发 20132 0 号) 。保险公司 总公司或 省级分公 司1、开业验收报告;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 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 书面承诺; 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 告; 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 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7、机构设置
6、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 培训情况等;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 证明; 9、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 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0、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版刻录光盘 报送一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 合以下标准: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 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 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 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 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 常; 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4、内控制度完善;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 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6、特定岗位
7、工作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 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 件; 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 足运营要求; 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自受理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1、经批准设立的保险 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 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有关手续,领取营业 执照后方可营业。 2、中资保险公司省级 分公司开业申请和外资 保险公司分公司开业审 批由山东保监局验收后 报中国保监会作出许可 决定。3、保险公 司分支机 构改建审 批1、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2、 保险 公司管理 规定 ; 3、 保险 公司分
8、支 机构市场 准入管理 办法 (保 监发 20132 0 号) 。保险公司 总公司或 省级分公 司1、改建申请书; 2、总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3、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4、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 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 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 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 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 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
9、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所列情形做出声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 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 管理办法规定的开业标准。自受理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 为省级分公司的,应当 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3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 书面承诺; 8、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 告; 9、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 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10、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 培训情况等; 11、拟任高级管理人
10、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 证明; 12、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 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3、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版刻录光盘 报送一份) 4、保险公 司分支机 构变更营 业场所审 批1、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2、 保险 公司管理 规定 。保险公司 省级分公 司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总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只限省级分公司 变更营业场所提供) ; 3、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4、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 书面承诺; 5、拟变更营业场所机构的保险许可证原件; 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
11、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 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7、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版刻录光盘 报送一份)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 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 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 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 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自受理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变 更营业场所由省级分公 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 出申请。5、保险公 司分支机 构撤销审 批1、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2、 保险 公司管理 规定 。保险公司 省级分公 司1、撤销申请书; 2、总公司同意撤销的书面文件; 3、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4、机构撤
12、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 宜的处理情况; 5、拟撤销机构的保险许可证原件; 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 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自受理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 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 司撤销,应由总公司向 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47、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版刻录光盘 报送一份)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项项 目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审查期限注意事项注意事项56、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核准1、 中华人
13、民 共和国保险法 ;2、 保险公司 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规定 ; 3、 保险业反 洗钱工作管理 办法 (保监发 201152 号) 。保险公司省 级分公司高 管人员任职 资格由总公 司提出申请; 其他层级高 管人员任职 资格由省级 分公司提出 申请。1、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核准申请书; 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 请表 ; 3、拟任高管人员的身份证、 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 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 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高管人员的品行、 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管 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的综合鉴定; 5、拟任高管人员劳动合
14、同 签章页复印件; 6、拟任高管人员接受反洗 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 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 诺书; 7、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 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 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8、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 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 料一份,电子版刻录光盘 报送一份)(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 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2、从事金融工作5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 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 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 理人员年以上; 2、担任保险公司省级
15、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年以上; 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 年以上; 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 年以 上; 5、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 经验的职业资历。 (二)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2、从事金融工作3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 年以 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 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 年以上; 2、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 上职务2 年以上; 3、担任其他金融机构
16、高级管理人员2 年以上; 4、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 3 年以 上; 5、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 经验的职业资历。 (三)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 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自受理之 日起 20 个 工作日 1、拟任高管 人员不得有 保险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规 定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2、拟任高管 人员通过保险 法规测试后, 方可向山东保 监局报送任职 资格申请材料;3、拟任高管 人员频繁更换 保险公司任职 的,应当由本 人提交两年内 工作情况的书 面说明,并解 释更换任职的 原因。三、保险中
17、介三、保险中介 项项 目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审查期限注意事项注意事项77、设立 保险专业 代理公司 审批1、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 险法 ; 2、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 定 ; 3、 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 监管规定 ; 4、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 ; 5、关于贯彻 落实保险 专业代理机 构监管规定 、 保险经纪 机构监管规 定 、 保险 公估机构监 管规定有 关事宜的通 知(保监发 2009 130) 。拟设立专 业保险代 理公司的 全体股东 或全体发 起人(可 由全体股 东、全体 发起人指 定代
18、表或 者共同委 托代理人 承担具体 事务)1、设立申请书;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 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表 ;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 书;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 记表(自然人股东)或保险代理机 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 ;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 明原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 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 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 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 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 材料,拟聘用人员花名
19、册及业务人员的 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 况说明等; 12、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 版刻录光盘报送一份)(一)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监管规定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 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 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 财
20、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 者股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 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 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 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 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的同意。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 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 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 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 有规定除外。自受理之日起,山 东保监局在 20 个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并向中国保监会报 送初审意见和
21、全部 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 前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书面决定。1、申请设立保险专业 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 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 申请事宜。 2、中国保监会收到保 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 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 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 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 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 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 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 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88、设立 保险经纪 公司审批1、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 险法 ; 2、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 定 ;
22、3、 保险经 纪机构监管 规定 ; 4、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 ; 5、关于贯彻 落实保险 专业代理机 构监管规定 、 保险经纪 机构监管规 定 、 保险 公估机构监 管规定有 关事宜的通 知(保监发 2009 130) 。拟设立保 险经纪公 司的全体 股东或全 体发起人 (可由全 体股东、 全体发起 人指定代 表或者共 同委托代 理人承担 具体事务)1、设立申请书;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 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表 ; 3、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 记表(自然人股东)或保险经纪机 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
23、 ;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原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 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 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 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 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 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 况说明等。 12、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 版刻录光盘报送一份)(一)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
24、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 规定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 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 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 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 东。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 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 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
25、规定 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三)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 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 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 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自受理之日起,山 东保监局在 20 个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并向中国保监会报 送初审意见和全部 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 前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书面决定。1、申请设立保险经纪 公司,全体股东、全体 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 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 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 宜。 2、中国保监会收到保 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 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 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 进行谈话,询问、了解 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 略
26、、业务发展计划、内 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 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99、设立 保险公估 公司审批1、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 险法 ; 2、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 定 ; 3、 保险公 估机构监管 规定 ; 4、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 ; 5、关于贯彻 落实保险 专业代理机 构监管规定 、 保险经纪 机构监管规 定 、 保险 公估机构监 管规定有 关事宜的通 知(保监发 2009 130) 。拟设立保 险公估公 司的全体 股东、全 体发起人 或者全体 合伙人 (可由全 体股东、 全体发起 人或者全 体合伙人 指定的代 表或者共
27、 同委托代 理人承担 具体事务)1、设立申请书;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 人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3、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 记表(自然人股东)或保险代理机 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 ;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原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 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 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 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 等;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 材
28、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 况说明等。 12、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 版刻录光盘报送一份)(一)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 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 行政法规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 定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 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 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 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 财务等计算机软硬
29、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股东 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 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 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 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的同意。 (三)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 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自受理之日起,山 东保监局在 20 个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并向中国保监会报 送初审意见和全部 申请材
30、料。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 前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书面决定。1、申请设立保险公估 机构,全体股东、全体 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 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 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2、中国保监会收到保 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后, 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 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 进行谈话,询问、了解 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 略、业务发展计划、内 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 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1010、区域 性专业保 险代理公 司变更为 全国性保 险专业代 理公司审 批1、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 险法 ; 2、 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 监管
31、规定 ; 3、 关于区 域性代理公 司申请变更 经营区域审 批问题的通 知 。保险专业 代理公司1、设立申请书;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 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表 ;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 书;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 记表(自然人股东)或保险代理机 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 ;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 明原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 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 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 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 等; 9
3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 材料,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及业务人员的 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 况说明等; 12、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 版刻录光盘报送一份)区域性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为全 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符 合新设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 条件。自受理之日起,山 东保监局在 20 个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并向中国保监会报 送初审意见和全部 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 20 个 工作日内未提出书 面异议的,山东保 监局作出许可决定。11、保险 专业代理 机构高级 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33、核准1、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 险法 ; 2、 保险专 业代理公司 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 代理公司1、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2、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申请表 ; 3、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 历证书复印件;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证明;(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保 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 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自受理之日起,山 东保监局在 20 个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并向中国
34、保监会报 送初审意见。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 前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1、山东保监局可以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 者谈话。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116、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 版刻录光盘报送一份)机构中兼任职务。书面异议,山东保 监局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 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 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12、保险 经纪机构 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 资格核准1、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 险法 ; 2、 保险经 纪机构监管 规定 。保险经纪 机构1、
35、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2、 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表 ; 3、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 历证书复印件;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证明; 6、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 版刻录光盘报送一份)(一)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保险经 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 (二)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 准,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 中兼任职务。自受理之日起,山 东保监局在 20 个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并向中国保监会报 送初
36、审意见。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 前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 书面异议,山东保 监局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1、山东保监局可以对 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 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 话。 2、保险经纪机构董事 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保险经纪机构 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 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 核准任职资格。13、保险 专业中介 机构延续 许可证有 效期审批1、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2、 保险专 业代理机构 监管规定 ; 3、 保险经 纪机构监管 规定 ; 4、 保险公 估机构监管 规定 ; 5、关于贯彻 落实保险 专业代理机 构监管规定 、 保险经纪 机构监管
37、规 定 、 保险保险专业 中介公司1、有效期延续请示文件; 2、 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许可 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 的审计报告; 4、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 5、申请前 1 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 6、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 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 有关附件; 7、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 监督情况的说明; 8、前 3 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 情况的说明(仅限代理机构报送) ; 9、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 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 议复印件; 10、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保险中
38、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山东保监局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 延续; 2、不再符合机构设立的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 效整改。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 作日前,向山东保监局 提出延续申请。2公估机构监 管规定有 关事宜的通 知(保监发 2009 130) 。照副本复印件;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 版刻录光盘报送一份)14、保险 兼业代理 资格核准1、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 险法 ; 2、 国务院 关于第三批 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
39、 目的决定 ; 3、 保险兼 业代理管理 暂行办法 。拟从事保 险兼业代 理业务的 机构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请示文件; 2、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 ;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 可证复印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 版刻录光盘报送一份)1、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 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 险业务的便利条件。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15、保险 兼业代理 机构延续 许可证有 效期审批1、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 ; 2、 保险兼 业代理管理 暂行办法 。保险兼业 代理机构1、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请示文件; 2、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纸质材料一份,电子 版刻录光盘报送一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 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山东保监局 提出延续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