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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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
2、限满 15 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或按规定延2长缴费仍不足 15 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五条 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
3、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 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3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
4、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 3,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 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终止参保人
5、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4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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