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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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 年 7 月 22 日国税发1996127 号文件印发,根据 2016年 5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 2018 年 6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
2、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
3、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五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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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 个人所得税 征收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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