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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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株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查处回复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举报投诉查处回复工作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走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对涉嫌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依法处理的诉求。查处回复仅针对署名方式的举报投诉;匿名举报投诉的,应当组织查处。新闻媒体或网络信息反映的涉嫌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也应
2、作为举报投诉的来源。第三条第三条 凡涉及餐饮、化妆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方面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和回复工作适应本制度。第四条第四条 投诉举报中心承办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工作,具体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移交、移送、回复工作。2第五条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查处应本着依法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第六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回避:(一)是本举报投诉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举报投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举报投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
3、投诉公正处理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第七条第七条 在举报投诉查处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第八条第八条 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不影响或替代对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第九条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它举报投诉和突发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事件的举报投诉处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受 理第十条第十条 安排指定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接待、受理、答复和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设立举报投诉信箱。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不受理下列食品药品举报投诉:(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
4、已受理或处理的。3(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的。(三)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理审核(一)受理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举报投诉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管理与受理,并做好接待、登记、转交、提醒和催办工作。(二)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受理的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不能受理的举报投诉,对来访、来电的举报投诉人应当即告知不予受理及其原因和理由。信函、网络、其他行政部门移送等有明确的联系方式的应以相应方式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内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其原因和理由,并做好记录。(三)负责接待举报投诉的人员应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如实登记,认真填写举报投诉
5、处理情况登记表,详细如实记录举报投诉内容及有关线索,收集有关证据并妥善保管。对不宜或不能妥善保管的物品应书面客观记录物品情况,必要时可拍照、摄像,并经举报投诉人签字确认;凡确认无检验必要的应退回举报投诉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四)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执法人员应对举报投诉工作负责,并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整理举报投诉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并及时交负责人审批确定调查处理人员。4(五)举报投诉同一违法事实的应分别受理,合并处理。(六)对非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负责管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进行举报投诉;对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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