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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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引制定的实施细则,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文文化化部部令令第第 4 47 7 号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已经 2009 年 8 月 5 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 00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 则则第第一一条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第二二条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 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
2、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第三三条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 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第二二章章 营营业业性性演演出出经经营营主主体体第第四四条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 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第五五条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 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第六六条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 条例第
3、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 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第七七条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第八八条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
4、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 (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第九九条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 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 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 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 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
5、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 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第第十十条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本实 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三)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 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 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
6、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 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 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 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
7、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 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第第十十二二条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 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 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 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
8、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 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 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 限证明;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9、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 演出经纪机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
10、者申请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 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 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 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 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 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 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第三三章章 演演出出管管理理第十八条 申请
11、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 日前将申请材料提 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 日前将申 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 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 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
12、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 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二)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2 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四)近 2 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前款第(一)项所称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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