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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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跨区域涉税事项 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 号实际经营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货物存放地点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预缴税 款征收 率已预缴 税款金 额实际合 同执行 金额开具发票 金额(含 自开和代 开)应补预缴 税款金额合计金额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年 月 日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年 月 日【填表说明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
2、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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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 事项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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