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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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08328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西南大学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各学院:现将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九日西南大学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
2、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达 2.0 及以上;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 2.0。(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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