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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代拟代拟)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目的意义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苏委办发201448 号)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全面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综201496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概念定义概念定义】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
2、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第三条【适用范围及购买主体适用范围及购买主体】 苏州市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活动,适用本细则。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为购买主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购买服务。第四条第四条【承接主体范围承接主体范围】 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2法设立的公益二
3、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第五五条条【非非购购买买与与承承接接主主体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第六条第六条【承接主体条件承接主体条件】 承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各类法人、其他组织作为承接主体的应具备: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
4、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的应具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第七条【承接主体条件设定承接主体条件设定】 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负责研究确定行业内通用购买项目承接主体的统一标准要求,并制定规范的合同范本。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类别、内容、特点、标准和需求确定,并在相关采购文件中说明。3第八条第八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衔接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衔接】
5、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原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或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具体规定由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第九条【推动协会商会脱钩推动协会商会脱钩】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
6、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第十条第十条【购买的服务内容购买的服务内容】政府购买的服务范围包括:(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赈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4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
7、服务事项。(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价、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8、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第第十十一一条条【禁禁止止购购买买内内容容】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5(四)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五)融资行为;(六)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属于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规范的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
9、买服务内容的事项。以上第(二)至(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指导性目录指导性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通过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性质和种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总目录,规定购买服务的项目大类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分目录,细化明确本部门、本行业需要购买的具体服务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每年补充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预算管理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
10、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购买主体6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内容,并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衔接,确保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执行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涉及预算调整 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信息公开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制度。财政部门应在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及时向社会公告政府购买服务的法规政策等,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法规政策、指导性总目录与分目录、重点绩效评
11、价结果报告、各类监督与处罚信息等。购买主体应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年度预决算信息、指导性分目录、购买的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购买服务具体需求、预算金额或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方法及监督考核办法;履约情况及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履约验收情况与绩效评价结果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购买方式购买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由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直接委托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且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政府采购目录起点金额或限额标准的,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实施。各行
12、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7对未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或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自行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服务需求确定服务需求确定】 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需求标准的市场调研、前期论证与科学制定,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重要服务项目需求内部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审查决策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项目需求制定与审批决策、采购文件制定与履约
13、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分设。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就采购需求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成本规制成本规制】 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资金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相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规制,其结论作为确定服务项目合理购买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合同管理合同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购买服务书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
14、、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书面合同需经购买主体的法制机构审核确认。8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合同期限合同期限】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每年需要重复购买,且服务需求相对固定的服务事项,合同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合同履行】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履约验收履约验收】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验
15、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每项服务标准的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的运用情况。验收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主体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或行业内专家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总描述绩效评价总描述】购买主体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益。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绩绩效效评评价价主主体体】 购买主体应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16、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9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 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财财政政重重点点评评价价】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部门职责部门职责】 各级机构编制、发改、经信、市场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
17、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监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市场促进市场促进】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购买主体承担的政府职能范围确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民政部门负责培育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水平,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审计监察审计监察】 审计部门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将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情况、实际履约情况等列入日常审计工作范围。监察部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依纪依法查处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市场监督】 发改、经信、市场监督、民政、10财政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政府购买服务各方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纳入执业评估、执法检查、绩效考核与信用考评等监管体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各地细化各地细化】 各市(县) 、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生效时间生效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苏府办2014225 号)同时废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