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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茂名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市知识产权局2014 年 9 月第一条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拥有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茂名户籍的个人(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申请、拥有国内外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第三条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的规划与导向。第四条第四条 资
2、助范围(一)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中国发明专利的实审费;中国发明专利年费。(二)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代理申请服务费。(三)PCT 国际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第五条第五条 资助标准:2(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收费的实际发生额 100%予以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按 50%予以资助。(二)资助中国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三)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制定资助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代理申请服务费的标准。(四)获得授权后的 PCT 国际申请,发明专利每
3、件资助10000 元(每件最多资助进入 2 个国家或组织)、港澳台地区每件资助 5000 元;第六条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年度资助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对未申请或未准予费用减缓的申请人,不予资助申请费、实审费。年度资助总费用控制在年度资助总额范围之内。第七条第七条 要求资助申请费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之日起 1 年内申报;要求资助实审费的,应自提出实审要求之日起 1 年内申报;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申请,应自取得专利证书 1 年内申报。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资助的各个类别,须向所在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相应提交下列材料(中央、省驻茂单位、市
4、直有关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 31、 茂名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茂名市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茂名市 PCT 国际申请资助申请表。2、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PCT 国际申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PCT 国际申请检索报告。3、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外国专利局(或组织)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4、专利申请费、实审费、PCT 国际申请费的发票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代理申请服务费发票。5、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地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的复印件,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
5、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第九条第九条 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于每年 3 月底前收集、审查、汇总辖区内上一年度内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于每年 4 月 10 日前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市级资助。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鼓励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当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政策,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地政府及其4部门依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申报条件;(二)不属于资助范围;(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四)专利申请权有争议;(五)专利权有争议;(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茂名市知识产权局于 2002 年印发的茂名市发明专利资助暂行办法(茂知20021 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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