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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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黑黑龙龙江省公路工程江省公路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管理督管理实实施施细则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设活活动动, ,对对公路工程公路工程质质量量进进行行监监督管理,适用本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2、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第四条第四条 省交通运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输厅负责我省公路工程我省公路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管理工作。督管理工作。县级县级以上交通运以上交通运输输主管部主管部门门按照按照规规定的定的职责负责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的公路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管理工作。督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公路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管理,由交通运督管理,由交通运输输主管部主管部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委托的公路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机构(以下督机构(
3、以下简简称称质监质监机构)具体机构)具体实实施。施。2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
4、质量负管理责任,强强化落化落实实建建设单设单位的位的首要首要责责任。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执执行合理的建行合理的建设设工期,工期,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并定期向所属并定期向所属质监质监机构机构报报告工程告工程项项目目质质量状况。量状况。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
5、量负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 ,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现场派派驻驻代表,代表,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6、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
7、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4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应依据法律、法依据法律、法规规以以及工程建及工程建设设技技术标术标准、准、设计设计文件和工程文件和工程监监理合同,按照理合同,按照监监理合同的理合同的约约定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配齐齐人人员员和和设备设备,公正、科学、,公正、科学、诚诚信、自律地开信、自律地开展展监监理工作。理工作。监监理理单单位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公路
8、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工地试验室设立施行登记备案制。第十九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5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
9、路工程公路工程实实行行质质量量监监督管理制度。督管理制度。质质量量监监督工作可督工作可结结合合实际实际,采取属地,采取属地监监管、分管、分级监级监管、管、协协同同联联合合监监管等方式,切管等方式,切实实履行履行质质量量监监督工作督工作职责职责。 。黑黑龙龙江省公路工程江省公路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站(以下称省站)受省交通运督站(以下称省站)受省交通运输厅输厅委委托托负责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全省公路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工作,并接受省交通运督工作,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监输厅监督管理。督管理。市(地)公路工程市(地)公路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机构(以下称市站)受市(地)交通运督机构(以下称市站)受市(地)交通运输输
10、主管部主管部门门委托,委托,负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工作,并接受市督工作,并接受市(地)交通主管部(地)交通主管部门监门监督管理,同督管理,同时时接受省站的接受省站的业务业务指指导导。 。县级县级公路工程公路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督组织组织受受县级县级交通主管部交通主管部门门委托,委托,负责负责行政行政区域内区域内农农村公路工程村公路工程质质量量监监督工作,并接受市站的督工作,并接受市站的业务业务指指导导。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
11、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 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以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6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省、市(地)、省、市(地)、县级质监县级质监机构(机构(组织组织)
12、 )监监督任督任务务范范围围划划分分:省站省站负责负责:(:(1)高速公路和一)高速公路和一级级公路(公路(50 公里及以上)新建、改公里及以上)新建、改扩扩建工程;(建工程;(2)二)二级级公路公路规规模在模在 100 公里及以上的国省干公里及以上的国省干线线改造工程;改造工程;( (3) )桥桥梁全梁全长长在在 300 米及以上或米及以上或单单孔跨径在孔跨径在 100 米及以上的独立大米及以上的独立大桥桥; ;( (4)省交通运)省交通运输厅输厅委派委派监监督的其他督的其他项项目。目。市(地)市(地)质监质监站站负责负责:(:(1)本行政区域内省站)本行政区域内省站监监督任督任务务范范围围
13、以外的以外的新建、改新建、改扩扩建和大修工程;(建和大修工程;(2)接受同)接受同级级交通运交通运输输主管部主管部门门或上或上级业务级业务主管部主管部门门委派委派监监督的其他任督的其他任务务。 。县级监县级监督督组织负责组织负责:(:(1)本行政区域内)本行政区域内农农村公路工程;(村公路工程;(2) )县级县级以以上交通运上交通运输输主管部主管部门门委派委派监监督的其他任督的其他任务务。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工程
14、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7(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
1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建设单设单位位办办理完成施工理完成施工许许可可应应向向质监质监机构机构备备案,未案,未办办理施工理施工许许可或者开工可或者开工备备案手案手续续的的项项目,目,质监质监机构不机构不对对其工程其工程实实施施质质量量监监督。督。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
16、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8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
17、,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质监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工程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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