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起草说明(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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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 施工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发文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 年),坚持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切实提升“四个服务”水平,规范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在京项目)登记备案和计划管理,促进项目依法、合规、顺利实施,依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央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应执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中央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第三条【管理职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中央在京项目登记备案、赋码和年度施工计划管理等工作,同时为项目建设提供协调2和服务保障工作。第四条【管理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启动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前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并取得本市项目代码,应在开工前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第五条【登记备案条件】 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
3、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等;(三)项目立项文件,具体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设计划等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并为项目赋予本市项目代码。第六条【登记备案重办、变更】 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后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重新赋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造成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登记备案有效期】
4、 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 2 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3工计划。不具备年度施工计划办理条件且期满需要延续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确认可以批准延续 1 次,期限不超过 2 年。第八条【年度施工计划条件】 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申请表;(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请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的函;(三)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文件,具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等(自有用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文件等(新征占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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