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社章程(参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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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顺德区陈村镇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本社的全称: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潭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社名称的缩写:潭村股份社。 本社地址: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三界大路 25 号。 第三条第三条 本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第四条 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2、理、民主监 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 分红。 第五条第五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各级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资产产权及配置 第六条第六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
3、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 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 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
4、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第七条 本社的资产按集体股占 20%、个人股占 80%的比例进行配置。集体股部分的资产经营收益 或处置收益,原则上用于本社的公共管理、公益服务以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开支;个人股部分的资产经 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全部用于个人的量化分配。具体的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上级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三章 股东及股份流转 第八条第八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
5、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凡 2001 年 9 月 30 日 24 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原始股 东。 第九条第九条 股东的股份可以通过继承、转让及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但不能质押。股份流转的办理按 顺德区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2第十条第十条 通过股份流转获得本社股份的人员,亦为本社股东。根据顺德区有关农村股份流转政策文 件的规定,对原始股东及通过股份流转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员,按其情况不同区分核定为“村居股东”或“社 会股东”。 村居股村居股东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
6、权与被选举 权; 社会股社会股东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 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村居股东、社会股东的区分核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社的原始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 (二)经本社同意,通过继承、赠与及转让等方式获得股份的人员,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但本社 已明确其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登记为社会股东; (三)已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自放弃中国国籍之日起自动转为社会股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社为所有股东制作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份)的凭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办理股份继承、赠与、转让后享有的权利及福利:
7、 (一)股份一经继承、赠与、转让,继承人、受赠人、或受让人则可按其股份份额享有征地补偿、资产 量化、股份分红。 (二)办理股份继承、赠与、转让后,拥有一份或以上的股份,均只可享有一份的土地投包权、表决权、 选举与被选举权。 (三)只有本村原股东方可按有关规定享有本村的老人金福利,且无论其股份份额多少均只能按一 人一股原则享有。第四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 18 周岁的村居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 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依法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
8、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 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依照本章程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六)对本社公开竞投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9、。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股份社章程; (二)决定土地承包方案(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三)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四)决定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3(五)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六)决定重大的集体资产产
10、权变更; (七)决定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八)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本章程表决通过之日起,股东大会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可以决定以下事项: (1(决定土地承包方案(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2(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3(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4(决定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5(决定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由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社 2/3 以上的股 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征地留用地处置方案及其收益
11、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 2/3 以上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 2/3 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相关流转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公示 15 日。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根据实际情况而决定召开。经 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 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91 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 表以各自然村村居股东人数合理分配代表名额的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各村民小组股东代表的名额分配如下: (一)镇南小组股东代
12、表 35 名; (二)三界小组股东代表 31 名; (三)区家小组股东代表 25 名;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决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决定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决定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事项; ; (七)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 2/3 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通过。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 5 日
13、;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征地留用地)的流转及其收 益分配方案,应当公示 15 日。公示期内,1/10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出异议并联名提交书面申请的, 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无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人数不足 1/10 以上的,决议生效。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不是股东代表的村 “两委”成员、理事 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可以主持、列席股东代表会议,但不得参与具体事项的投票表决。 股东代表在任期内,如无故缺席股东代表会议 3 次及以上的,经“两委”、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可撤销其股东代表职务;如煽动其他股东代表不参加会议或无故提前离开会议的,一经查实,
14、经“两委”、 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可撤销其股东代表职务,如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召开。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 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理事会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经本村党组织同意,负责主 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 5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 3 名。理事会成员由股东大4会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副
15、理事长、理事。理事会任期为 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年龄一般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 资产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拟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拟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 公益金、公积金或亏损弥补方案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拟定土地承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集体土地 征
16、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分配、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分配、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较大数额的 举债或担保、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物业租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宅基地及五边地分配等的方 案,按本社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根据会议决定组织实施; (五)拟定本社章程制定、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拟定股份社合并、分立、解散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管理集体资产,落实财务收支制度,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受理、答复、处置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自本章程表决通过之日起,股东大会授权理事会讨论决定宅基地及五
17、边地的分配审批方案:经 国土部门核定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原始股民户的宅基地分配审批方案;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 本村原始股东户只有唯一房产且面积不足 80 平方的,若房屋边有符合规划的五边杂地,可申请办理住房 扩建,但扩建后面积不得超过 80 平方的五边地审批方案。 (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每月例会制度,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有 2/3 以上成员参加。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 上通过。理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理事长在听取各人意见后有权作出最
18、终处理 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 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定,致 使本社集体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因
19、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村 “两委”会同意,由 副理事长负责代履职责;没有副理事长的,指定一名理事代履职责。有关代履理事长职责的情况,在本社 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通告,在本社公布栏张榜公告,并报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小组由 5 人组成,设组长 1 名。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 举产生,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年龄一般在 18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一定 财务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
20、议的决议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 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理事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5(六)按本社章程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提出罢免动议; (七)接受股东的委托,查阅本社的财务档案资料并就股东提出的事项进行答复; (八)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小组会议由财务监督小组长主持,应有 2/3 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时实
21、行 “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财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小组应每月 5 号前(如遇节假日,可顺延)召开会议,对本社上月的财务收支 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主理财报告书,由各成员亲笔签名予以确认。 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有疑问的,应即时现场提出,由理事会成员或财务人员负责解释说明。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责,不得超越职 责权限干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
22、督小组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可以书面委托 或指定财务监督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没有书面委托或指定的,经村 “两委”会同意,指定一名组 员代履职责。有关代履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职责的情况,在本社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通告,在本社公布栏张 榜公告,并报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社章程,奉公守法,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的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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