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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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海洋公益性行海洋公益性行业业科研科研专项专项管理管理实实施施细则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专项定位在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围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管理、环境保护、公益服务、防灾减灾、权益维护以及海洋经济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管理和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顶层设计,分步实施。根据海洋事业发展重点任务和海洋科技发展规划设计“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按轻重缓急启动体
2、系内任务链条。(二)集成创新,突出应用。专项以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重点,组织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重点支持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化和海洋管理实用技术开发与示范,提高科技对海洋事业发展的持续支撑能力。(三)择优委托,稳定支持。面向全国优势力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鼓励产、学、研、用之间紧密合作,鼓励沿海省市海洋管理部门和企业匹配经费,逐步形成国家和地方相结合、不同机构和地方科技人才相结合的链条式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形成相对稳定的科研协作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四)规范管理,强化绩效。建立健全专项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按照质量管理体
3、系要求,加强项目的质量控制,确保按时保质取得年度成果,实现总体目标。- 2 -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组织机构与机构与职责职责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是专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和 “海洋公益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制定专项管理规章制度;(二)组建和管理专项咨询专家委员会;(三)审核咨询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审核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四)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研究团队;(五)下达专项研究任务,根据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经费预算;(六)处理专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第五条专项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主要职责为:(
4、一)根据科技兴海规划和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审查并向国家海洋局提出专项项目建议;(二)审查并向国家海洋局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三)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咨询评议;(四)受国家海洋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是专项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拟定“海洋公益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发展战略研究;(二)负责专项咨询委日常管理;(三)组织征集海洋科技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建议查重,遴选优势科研团队,组织项目建议评审,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专项项目预算调整业务方面进行审核,- 3 -
5、并对预算调整的内容提出建议;(四)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年度总结、业务验收,配合财务司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处理建议;(五)负责项目成果管理与推广;(六)建立专项评审和监理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七)负责完成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是专项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起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二)会同科技司组织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及审查预算;(三)组织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四)会同科技司对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6、(五)会同科技司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局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六)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及财务验收;(七)会同科技司对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评价。第八条第八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为本地区或分局项目推荐和组织单位,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二)向国家海洋局推荐项目建议,审核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任务书、预算书和年度报告等; (三)监督项目实施,配合科技司开展项目中期检查;- 4 -(四)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自验收,参加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五)落实项目约定配套经费和其他配
7、套条件,对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负责。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二)组织项目建议申报,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预算书、任务书以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三)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开展研究;(四)组织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做好项目自验收和绩效自评,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做好项目成果集成应用、转化和推广;(六)按规定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协作单位应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做好本单位承担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协助承担单位做好项
8、目研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科技司负责建立专项专家库,科技司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工作单位或与专家有利益关系的;(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与专家存在亲属关系或师生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的。第三章第三章 项项目立目立项项与与评审评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科技司组织拟定“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 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确定专项五个年度内研究任务,为长期、- 5 -稳定组织实施专项提供指导依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主要分为征求海洋科技需求、提出
9、年度任务和项目建议、遴选优势团队、项目建议查重、实施方案和预算评审、项目批复六个环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科技司每年公开向沿海省市海洋管理部门、涉海科研院所、高校、局属单位及涉海企业等征集海洋科技需求,所提需求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全国科技兴海技术支撑体系”中所确定的任务链条,属于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管理所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二)研究目标明确,技术指标具体、可考核,能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标准;(三)注重成果在行业实际应用,项目完成后成果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的应用前景,重点是形成产品、生产工艺、业务化系统或管理实用技术等;(四)具有成果应用及转化
10、的资金、政策、措施等相关配套条件,企业提出的科技需求应保证成果在项目完成后能在企业直接应用或产业化;(五)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能够带动人才队伍培养和科技兴海基地建设,研究队伍能够做到产学研用相结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科技司组织技术专家、局机关有关业务司和用户代表等对科技需求进行筛选、凝练和整合,并根据海洋行业发展重点任务和急迫需求按轻重缓急提出年度项目建议。涉及局业务工作的,在评审过程中应征求有关业务司意见。- 6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应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并与国家科技计划(973、863、科技支撑计划等)以及其他海洋专项等已支持的项目、课题区分层次,避免重复和交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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