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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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云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地质技术规范及标准,对矿山年度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实施动态测量管理,对矿山企业注销、报损的资源储量进行审核和
2、审查。第三条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开采的矿山企业、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机构(以下简称“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普通建筑用的砂、石、粘土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市(州)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 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是指对当年度矿山动用储量(包括开采量、损失量),以及年度开采范围内由于生产探矿、重算等情况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进行测量,建立矿山储2量台帐、编绘有关图件,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工作。下列单位可以从事储量动态测量工作:(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二)
3、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固体矿产),同意其从事储量动态测量的矿山企业内设地质测量机构。第五条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开采的矿山企业,必须委托或安排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部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当年度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并在下一年 1 月 15 日前,将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矿山储量年报”)和填报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以下简称“基础表”)报送矿山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大中型报送州(市)级国土资源局,小型及小型以下报送县(
4、市、区)级国土资源局)。第二章第二章 各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职责各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部署、指导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审。3(二)安排全省矿山年度动态测量计划;(三)组织专家以抽查、审查等方式对大中型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进行检查;(四)审核矿山企业当年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大于设计年度损失的 10%)的报销;(五)负责抽查大中型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工作(抽查矿山数不低于 30%)。第七条第七条 省地质调查局负责
5、技术指导和成果数据汇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矿山储量测量管理技术规范的制订和指导全省测量机构正确履行相关技术规范;(二) 负责总结全省矿山企业年度储量动态测量情况及成果数据汇总等工作;(三)按照省厅部署,组织专家开展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或抽查,协助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年审。第八条第八条 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测量、工作部署、指导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二)组织专家以抽查、审查等方式对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进行检查;4(三)审核矿山企业当年正常开采和
6、损失资源储量的报销,审查矿山企业下一年拟动用资源储量;(四)对矿山企业当年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大于设计年度损失的 10%)报销提出初审意见;(五)负责抽查小型及小型以下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工作(抽查矿山数不低于 50%);(六)组织专家以抽查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以自查、互查等方式对大中型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和矿山储量年报进行检查和审查;(七)负责总结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年度储量动态测量情况及安排下一年度测量计划,并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第九条第九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按规定开展储量动态
7、测量工作;监督每一个矿山是否落实了国家有关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落实了承担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机构,是否建立了储量管理台帐及绘制相关图件。(三)负责矿山储量动态测量机构在本区域内从事储量动态测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实时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测量情况,依法查处矿山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储量动态测量的行为;5(五)组织专家以抽查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以自查、互查等方式对小型以下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和矿山储量年报进行 100%检查和审查;(六)负责总结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年度储量动态测量情况及安排下一年度测量计划,并于每年 1 月 30 日前报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章第三章 矿山企业的职责矿山企业的职责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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