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属企业债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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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债券融资管理暂行办江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债券融资管理暂行办 法(征求意见稿)法(征求意见稿)第第 1 1 条条 为加强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200870 号) ,制定本办法。第第 2 2 条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2、企业以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和委托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第 3 3 条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突出主业发展。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应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做强主业;(二)优化负债结构。应积极利用企业债券等多种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负债结构;(三)防范债务风险。发行债券应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四)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第第 4 4 条条 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应
3、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债券,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审议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企业进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融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第第 5 5 条条 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第第 6 6 条条 企业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及兑付情况;(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及偿债计划;(四)企业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情况等,本次发债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相应对策;(五)为发行债券需提供的担保、抵(质)押情况说明。第第 7 7 条条 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审议决策。发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发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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