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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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粤发201616 号)、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 年版)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粤发改规20175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
2、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或取得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含江东新区)两级发展改革局是河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县(区)规划、住建、城管(公用事业) 、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停车设施的认定】 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需取得当地有设立权的规划、
3、住建、城管(公用事业) 、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或停车设施权属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批复文件。(一)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城管(公用事业)认定。(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由规划、住建部门认定,或分别会同上述部门的主管部门认定。(三)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配套停车设施由规划、住建部门会同上述停车设施的主管部门认定。 (四)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
4、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配套停车设施由旅游景点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部门认定。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和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定价办法,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二章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定价范围】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一)下
5、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2. 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配套停车设施。(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旅游景点(仅限于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景点)配套停车设施;3.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三)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从其规定。
6、第七条【市场调节】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
7、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第八条【定价原则】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九条【管理权限】 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辖、分级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城市公立医院除
8、外)的收费,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市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和市直单位依法设立或取得的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按属地管理由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源城区发展改革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制定。第十条【定价行为】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第十一条【公共(公益)服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
9、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第十二条【差别收费】 要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实行分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区域划分由各级城市管理(规划住建、公用事业)部门会同公安交警、价格主管部门等部门确定。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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