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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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省自科基金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经费使
2、用,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问责机制。第四条第四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第第五五条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第六条第六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16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
3、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与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等。实验室改装费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湘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
4、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四)管理费: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等。管理费不得超过基金项目经费总额的 5%。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第七条 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和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应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编制基金项目经费预算。依托单位应按照省财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17本办法,严格审查其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作为项目评审、立项的参考。第八条第八条 省基金办组织专家对基金项
5、目进行评审时,须按要求对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第九条第九条 省自科基金项目立项后,申请人应根据批准项目资助额度和本办法修订项目经费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附在合同书后报省基金办核准,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检查的依据。第十条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一)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相符性和经费的合理性原则。(二)应同时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货币资金。即除省自科基金资助经费外,还包括从依托单位获得的配套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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