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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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苏卫科教200726 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4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章 1 章 总则总则条 1 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分类管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 条 2 条 经国家及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
2、教育项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类学分项目管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类学分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学分管理工作。条 3 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数。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徐州市医学会、市预防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医师协会、市护理学会、市中医药学会、市农村卫生协会、市优生优育协会、市医学伦理学会等各专业学会可申报、举办市级以上继续
3、医学教育项目;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经徐州市卫生计生委(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也可承办市级项目。第五条 持续推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每年1 月 10 日前,各单位对上年度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章 2 章 项项目的申目的申报报、 、认认可、公布可、公布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申报市级项目应突出知识更新和实用技术的应用推广。第七条 拟举
4、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按国家继教项目的规定申报。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在每年8 月 20 日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通过后,由省卫生计生委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 2 年。第八条 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徐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分别于每年的 12月 30 日和 6 月 30 日前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申报,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在每年 1 月、7 月分两批公布,有效期为当年。第九条
5、 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不超过 2 项;第十条 项目的形式包括由市继教委认可的专项培训班、科技成果推广、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经常性学术活动等。同时鼓励开展如国际学术交流、小组讨论、病案分析与讨论、现场演示等项目。第三章第三章 承承办单办单位的位的职责职责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开办之前应向社会发布有关项目的主要内容、具体办班时间、地点等信息。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第十二条 举办省级项目(类学分项目)
6、的单位,应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类学分项目办班结束后一周内,须登陆省卫生计生委网站,点击“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进入“江苏省 GME 项目网上申报评审公布系统”,点击学分管理后,如实上传学员有关信息。当年未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第 2 年不再公布。第十三条 举办市级项目(类学分项目)的单位应予办班前凭书面通知、预报名花名册领取市级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类学分证),办班结束后一周内,应
7、将培训名册、讲义或教材、影像资料、考试试卷等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作为核验市级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办班质量考核的参考依据。第十四条 市级已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当年没有如期完成,又未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批准,停止项目负责人下年度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已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若不能如期举办,应事先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变更,否则视为没有如期完成。第四章第四章 学分授予学分授予第十五条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一)类学分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
8、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需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二)
9、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论文按作者自然排序)。第十六条 明确各级人员学分要求条1条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类学分不低于 10 学分,类学分不低于 15 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鼓励其参加国家级类学分项目学习。条2条乡(镇)卫生院及市、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 25 学分。每年所获得的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 5 学分。条3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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