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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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 江苏 苏省人民政府文件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5114号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在审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较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当前,正在组织编制“十一五”规划,迫切需要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规划源头贯彻落实“环保优先”原则。为依法推进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2、 2 随着经济活动领域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与建设项目相比,规划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范围更广、历时更久。环评法提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全面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决策中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科学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规划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又快又好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
3、现“两个率先”目标、加快建设生态省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依法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以编制“十一五”规划为契机,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环评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要求,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 3 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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