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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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进一步推动完善我区知识产权制度,根据金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扶持办法 )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金水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经费和知识产权年度工作经费由区科技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提交下一年度预算计划,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按程序拨付。第三条 扶持办法补助对象的界定:(一)在金水辖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金水辖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有正规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开展任何业务的空壳公司不
2、予补助) 。(二)经批准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金水辖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或运营业务的机构。(三)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金水辖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技术转移活动,且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四)在金水辖区注册的学校、科研机构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学校注册地不在金水辖区,但在金水辖区有分校区的,可享受扶持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3、条的补助。(五)金水辖区户籍人员、在校学生及在辖区内长期居住或工作的外地区人员,以身份证、户口本、学生证、房产证、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有效证明为依据。(六)其他符合扶持办法补助的对象,指不在以上范围内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所有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知识产权申请均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且申请地址在金水辖区。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和机构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办公地址保留在金水辖区,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金水辖区的纳税义务。第四条 扶持办法中所涉及的补助项目没有明确说明的,均指当年度的。第二章 申报及办理第五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涉及知识产权获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
4、下列材料:金水区知识产权补助申请表 、缴费发票、受理通知书或授权证书(登记证书) 。第六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涉及获奖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证明、相应的获奖证书及相关文件。获奖的工业设计作品创作人应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提供作品创作人一年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 ,获奖的专利须是单位或个人自有专利(购买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十二条涉及贯标认证补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展认证工作的证明材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相关费用发票。第八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涉及专利运用补助的企业和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项目合同、承担单位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第九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涉及获得荣誉补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单位申报或备案材料、上级相应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和文件。第十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涉及专利申请或授权成绩显著的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全年专利申请或授权明细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相关发票。创新创业载体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二十条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企业,应在还清本金及利息后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出质的相关证书、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申
6、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及合同履行相关凭证、相关发票、已按期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二十一条涉及专利保险补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所投保的专利授权证书、保费缴费发票。第十三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二十二条涉及知识产权交易补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交易平台的认定文件、被认定为市级及其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十四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二十三条涉及维权补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维权证明材料、相关费用票据、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第十五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二十四条涉及自有专利转让或许可补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转让或许可合
7、同、相关发票、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及实施证明。第十六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涉及其他技术转移补助的企业和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交易合同或服务合同、相关发票。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二十七条涉及营业额达标补助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认定文件、开展业务的相关合同、发票以及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十八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二十九条涉及项目资金配套的企业和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相应的项目申报书、上级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文件、资金到账证明。第十九条 扶持办法第三十条所涉及的金水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由区科技局根据每年度工作安排,同区科技项目申报一同发布,经专家评审
8、后,择优予以立项。第二十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三十一条涉及新机构开办经费补助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文件,代理区内专利明细表、相应的受理通知书及缴费发票。第二十一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三十三条涉及提供质押融资服务补助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质押融资补助提供服务合同、所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贷款到账证明及相关收费票据;知识产权评估补助提供服务合同、所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评估报告及相关收费票据。第二十二条 申请扶持办法第三十四条涉及贯标认证辅导补助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服务合同、收费发票、所服务企业明细表及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第二十三条 申请扶持办
9、法第三十六条涉及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补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及证书,外地区迁入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地营业执照;申请区级贡献补助的,还需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凭证。第二十四条 所有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除提供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外,单位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以及区科技局指出的其他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个人需同时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以及区科技局指出的其他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时,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统一用 A4纸打印,编制目录后装订成册提交备案。第三章 受理及审核第二十六条 补助申报采取集中受理
10、的方式,区科技局原则上每半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符合补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申请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主动放弃,不予补报。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局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确定拟扶持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审议。第四章 公示及拨付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局对拟扶持的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提出。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局自异议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第三十条 补助资金采取按程序拨付的方式,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资
11、金只对牵头单位进行拨付。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署承诺书。凡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纳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各类政府财政补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企业、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得的补助(补贴)若须依法纳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扶持办法第九章(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专项奖补经费的申报,按关于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建设条款的实施细则要求直接向创意园区提交相关材料。关于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 建设 条款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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