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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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医疗疗机构机构设设置放射置放射诊疗项诊疗项目目职业职业病危害病危害预评预评价价报报告告审审核核.防防护设护设施施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和竣工验验收收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性质:审核、验收二、设定依据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1 年 12 月 3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 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
3、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 号)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层级按类别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
4、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卫计委负责实施全市范围内(含县区)除了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负责实施市本级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四、行政审批条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齐备、真实、客观。经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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