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国家电监会印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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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监会印发国家电监会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本刊讯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 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 3 号令),2 月 24 日,国 家电监会以电监安全20094 号文,印发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其全文 如下: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电监会 3 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坝安全
2、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 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第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 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隐患,指导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坝运行安全水平。第四条 监测系统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 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3、对于坝高 70 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项 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七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荪统设计、明确监测项目的目的、内容和功能,并对监 测频次和监测期限提出要求。第九条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 频次和设计警戒值。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 位承担。第十一条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测定监测项目的初始值。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
4、收后 及时移交建设单位。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 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 系统运行说明书等。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分析资料, 以及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 称大坝中心)备案。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 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大坝安全监 测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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