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doc(11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标题】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题注】2000 年 1 月 21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95 次常务会议通过【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19 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00/02/18【实施日期】2000/03/01【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2、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及经营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登记注册,有若干经营者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活动的场所。各类城镇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出租柜台或者场所的商场(店)、商业街、商业集中区域交易活动场所以及各类商品展销(交易)、交流会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2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卫生、文化、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管理、市容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等行政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密切配合,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五条
3、 开办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多方兴建、管办分离的原则。市场应当设置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和消防、安全、排水、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通讯、运输等配套服务设施。第六条 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河道开办市场或者从事交易活动。原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市场,要逐步退路入市,还道于交通。第七条 开办市场实行市场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不得开办市场。不得开办国家明令禁止的市场。批发、专业、大型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登记注册,其余市场由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分局登记注册;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3第八条 新建、租赁场地开办市场,应按照云南省商
4、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市场登记证应悬挂于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第九条 市场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市场开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名称预先登记的,市场名称预留期限为 6 个月。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进行登记时应从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举办商品展销(交易)会,交流会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到原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手
5、续。关停市场时,市场开办者应提前三个月公告,并报原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市场登记机关依法对登记的市场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或者商品展销(交易)会、交流会主办者开办市场或者举办商品展销(交易)会、交流会时,不得进行虚假招商宣传、利用合同等从事欺诈活动。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履行下列职责:4(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日常管理机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三)建立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器材、设备、设施;(四)协助工商、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五)负责经营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6、(六)负责公布商品参考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七)负责清洁卫生和垃圾清运,保持场容整洁;(八)负责在市场明显处设置标志牌、宣传栏、公平称、监督台(箱)等,并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和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营者进入市场的固定铺面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经营。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摊位证,方可经营。摊位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市场开办者设立经营或者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其经营活动应与管理活动分开,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
7、经5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实行许可证经营的,还应悬挂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协议期内转租、转让其承租的铺面、摊位、柜台或商场的,应征得市场开办单位的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不得以承包、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出租、转租商场场所、摊位、柜台。第十七条 承租方属于企业(公司)承租柜台或场所的,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承租方属于个人的,承租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承租
8、方属于个体工商户并且在同一辖区内,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营场所)。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异地承租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八条 承租方应当在承租的柜台或场所的明显处,悬挂或张贴租赁标志,租赁标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持有异地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6活动的,应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得以办事处、联络处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从事经纪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持有经纪资格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入市场从事经纪中介服务活动。第二十一条 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昆明市 商品 交易市场 监督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