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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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目 录前 言.1第一部分 人才培养目标 .2学科专业水平.2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2语言能力.2跨文化和全球胜任力.3第二部分 招生、录取和预科.41 入学标准.41.1 最低学历要求.41.2 语言能力要求.42 招生和录取.52.1 招生信息和咨询 .52.2 入学考试和考核 .62.3 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62.4 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62.5 身份资格审查.62.6 经济保证审核.72.7 外部服务.73 预科教育.8II第三部分 教育教学.94 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 .95 学校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96 培养方案.96.1 培养方案基本要求 .96
2、.2 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106.3 实践教学.106.4 学位论文.106.5 培养方案的复审和修订.106.6 课程资源开发.107 师资队伍.117.1 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117.2 师资队伍建设.117.3 教学研究.118 教学设施和资源.119 学生指导和课外教育.129.1 入学教育中的学生指导.129.2 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129.3 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129.4 学生组织和课外活动.1210 教学管理.1310.1 学籍学历管理.13III10.2 考勤制度.1310.3 考试考核.1310.4 学生参与教学评价 .1310.5 转学管理.1310.6 课程修习类非学
3、历教育的教学管理 .1411 质量保障.14第四部分 管理和服务支持.1512 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1512.1 目标定位.1512.2 机构设置.1512.3 工作队伍建设.1512.4 制度建设.1612.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1612.6 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1612.7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支持.1613 办学资源和条件支持.1713.1 经费管理和保障.1713.2 生活设施.1713.3 住宿管理.1713.4 医疗和心理咨询.1814 档案和信息管理.1814.1 档案管理.18IV14.2 信息管理.1815 安全教育和保障.1815.1 法律、制度和安全教育.1815.2
4、 风险监测评估.1915.3 应急管理.1915.4 保险 .1915.5 紧急救援.1916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和服务.1916.1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机构设置.2016.2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管理制度.2016.3 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和咨询.2017 学生权益保护.2017.1 信息公开.2117.2 监督权.2117.3 申诉权.2117.4 信息安全和隐私.2117.5 教育项目的取消和中止.2117.6 未成年人.2118 校友工作.2218.1 校友信息和联络.2218.2 校友组织和活动.221前 言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收
5、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旨在指导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活动,持续提高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是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基本准则。本规范是高等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完善来华留学生教育内部质量保障、开展自我评价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类教育评价机构开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评价的基本依据。本规范专门针对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的特有规律和要求,与适用于高等教育的其他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相互补充、衔接、配合。本规范尊重不同地区、学校之间的差异和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的个性发展和办学特色提供充分空间。2第一部分 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水平来华留学生
6、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所在学校和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致,符合相应教育层次、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或相关规范。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来华留学生应当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语言能力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
7、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3跨文化和全球胜任力来华留学生应当具备包容、认知和适应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能够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本科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初步能力。硕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并具备参与国际事务
8、和国际竞争的能力。博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创新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理论、技能和方法,在国际事务中具有竞争优势。4第二部分 招生、录取和预科1 入学标准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范,根据学校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合理规定学校的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1.1 最低学历要求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的最低学历要求为: 专科、本科入学要求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3 级或4 级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 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
9、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6 级或7 级课程”的要求)。 博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特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7 级课程”的要求)。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协议中约定了对方学生进入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的,依照已签署的互认协议执行。51.2 语言能力要求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中文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对于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高等学校在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应当明确规定应有的外语能力要求。2 招生和录取高等学
10、校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地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在招生宣传和咨询中坚持诚信原则,为外国学生的求学选择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高等学校的招生和录取遵循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定合理的考试考核方式,招收和选拔有学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来华留学生,保障和持续提高生源质量,承担维护教育公平的社会责任。2.1 招生信息和咨询高等学校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外国学生提供真实全面、符合国际学生特点的招生信息,提供良好的招生咨询服务。高等学校提供的招生相关信息应当至少包括: 学校基本情况,如学校所在城市概况、学校办学条件等; 教育项目情况,如学历层次、培养目标、学制、授予学位、转学和转专业规定等
11、; 招生程序和录取要求,如申请时限和方式、入学标准、考试考核方式、经济保证要求、违规处理、录取日程等;6 财务规定和政策,如收费标准、支付方式、退费政策等; 校园文化和生活,如宿舍或公寓的条件和申请方式、饮食、医疗、保险、交通、文体活动、社团组织等; 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2.2 入学考试和考核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确保录取的学生达到预定的入学标准。高等学校宜自行或联合其他高等学校研制和实施符合办学实际、满足评价要求的来华留学生入学考试。高等学校应当在研究主要生源国教育情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入学的学术水平要求和评价方式,根据教育经历中取得的学业成
12、绩和学术成果、参加我国教育考试的成绩和参加外国有公信力的教育考试的成绩等依据,准确评价申请人的学术水平。2.3 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明确规范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入学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来华留学生录取结果,并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和妥善存档。2.4 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高等学校实施各类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7序。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2.5 身份资格审查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入学标准中
13、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建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外国留学生身份进入高等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高等学校应当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高等学校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作出更严格的规定。申请人属于中国公民移民外国或其他可能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形的,高等学校应当向当地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国籍
14、,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其中的拟录取人员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2.6 经济保证审核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当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按照可以充分保障来华留学生学习、生活、国际旅行等合理费用的原则,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经济保证标准;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指导标准执行。高等学校应当要求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提供符合上述8标准的经济保证证明,并按照审慎、尽职原则进行审核。2.7 外部服务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委托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代理。高等学校在来华留学生招生信息提供和咨询中采用外部服务时,应当按照审慎、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
15、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规范履行监管责任,维护教育秩序和来华留学生合法权益。3 预科教育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发挥预科教育在提高本科生源质量、扩大生源规模上的作用,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高等学校可开设预科教育项目,招收符合适当标准的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和学科基础知识教学,使来华留学生达到本科入学标准、适应在华学习生活。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项目应当满足相应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9第三部分 教育教学4 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高等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高等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基本制度规定。高等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应当属于具有相应学
16、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并且是国家规定可以对外开放的专业;对于医学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应当满足国家对相应专业来华留学生教育的有关规定、专门标准或规范。5 学校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国际化战略、服务面向、优势和特色,结合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目标。6 培养方案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相应层次和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结合来华留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明确、适用的来华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6.1 培养方案基本要求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
17、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来华留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来华留10学生的学习特点。6.2 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不应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高等学校应当安排充足、适用的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满足来华留学生修课需求。6.3 实践教学来华留学生的实践教学应当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来华留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6.4 学位论文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高等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规定来华留学生在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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