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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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取得代 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 以下简称“投资者” )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 营活动。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 )负责商业 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 财业务的外汇额度管理。第五条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投资应当遵守国
2、家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 理及行业管理规定,并依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 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遵守商业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委托开办代客境外理 财业务,应参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体 系建设和其他审慎性要求执行。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 关风险的管理。第二章 业务准入管理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第九条 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 列要求:(一) 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3、 (二) 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三) 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四) 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五)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条件。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 申请书;(二) 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三) 托管协议草案;(四)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商业银行代客 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在境内发售个人理财产 品,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
4、财业务资格后,向境内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或提供 综合理财服务,准入管理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风险的管理参照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投资购汇额度与汇兑管理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 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 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应当向外汇局报送下列文 件:(一) 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 投资计划等) ; (二) 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三) 托管协议草案
5、;(四) 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五)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第十五条 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 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统一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第十六条 境外理财资金汇回后,商业银行应将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 者。投资者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商业银行结汇后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以外 汇投资的,商业银行将外汇划回投资者原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可划入投资 者指定的账户。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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