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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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救助办事指南办理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二)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15174 号)办理机构 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各区民政局办理地址 街道 、 区县民政局办理电话 街道 、 区县民政局 办事时间 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无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办理条件(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1.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城乡孤儿特困供养人员;2.城乡低保对象;3.在乡重
2、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4.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5.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6.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7.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所需材料和程序所需材料和程序(一)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凭有效身份证明、城乡低保证、五保证或重点优抚证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缴费参保,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区县民政局核对身份无误后给予资助,对象仅缴纳个人需出资部分即可参保。(二)门诊救助。普通疾病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乡镇民政申报备案。(三)住院救助。医疗机构确认需住院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保卡和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发布审批人: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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