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龙舟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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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龙舟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龙舟运动管理,保护龙舟俱乐部经营者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中国龙舟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 号),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全国(区域)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区域)性龙舟比赛的运动员。第三条 龙舟运动员注册与交流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中国龙舟协会负责全国龙舟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第二章 注册第五条 龙舟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龙舟协会主办的全国(区域)性比赛应代表具有
2、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中国龙舟协会团体会员及经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龙舟协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全国比赛的单位(俱乐部)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代表资格协议书按中国龙舟协会印制的统一格式签订。第八条 注册单位须与运动员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由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运动员年满 16 周岁的日期。第九条 所有需要进行注册的运动员须填写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并加盖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公章。在申请注册时同时交纳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的电
3、子文档(软盘)。第十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供两张 2 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年满 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一)运动员注册年龄的确认以该运动员首次注册时所提交的真实户籍原件或本人身份证原件为准。中国龙舟协会将会同公安部有关部门对注册运动员年龄进行核查。对本通知下发前,如各注册单位所属已注册运动员信息有误者,请自行修正后进行年度确认,中国龙舟协会将不再予以追究。自本通知下发之后,如注册单位所提交运动员首次注册资料和年度确认资料中有虚假内容者,将取消该运动员注册资格,同时停止该注册单位一年注册资格并进行全国通报。(二)注册单位资格拟进
4、行注册的单位首次注册,须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俱乐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国龙舟协会核准后准予注册。第十一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注册证由中国龙舟协会中国龙舟协会统一印制,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的龙舟运动员每一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龙舟协会举办的全国性比赛,或经批准举办的有 4 个以上(含 4 个)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第十三条 龙舟运动员在代
5、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取消本年度中华龙舟大赛参赛资格。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第十四条 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第十五条 每年 12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为年度注册期和年度确认期。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第十六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中国龙舟协会为运动员办理注册或确认手续。第十七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协议签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
6、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第十八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内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代表资格协议自动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龙舟协会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第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 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380 号和财政部财库20039 号文件精神,结合龙舟项目现阶段实际情况,规定注册单位团体注册费、龙舟运动员注册、年度确认费等收费标准如下:(一)团体注册费1体育运动学校等经编制部门审批登记的事业单位及经民政部审批注册的社会团体每个单位 50 元/年。2其他注册单位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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