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 年 6 月 30 日农业部发布,根据 1998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28 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 兽药生产许可证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第六章 兽药的标准与批准文号 第七章 新兽药审批 第八章 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九章 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 第十章 兽药监督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
2、、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 遵守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 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第二章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节 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 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第五条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 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规定。现在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
3、兽药生产质量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瓣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 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第八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 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 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第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 3 年。第十条 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
4、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第十一条 兽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 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第十二条 兽药内外包装必须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 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第十三条 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第十四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 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得出厂。第三章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兽药 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